关于进一步向青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红岛经济区)和青岛蓝色硅谷核心区赋权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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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文日期 2015-06-16
  • 发布日期 2015-06-25
  • 发文字号 政府令第237号
  • 发文单位 青岛市人民政府
  •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向青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红岛经济区)和青岛蓝色硅谷核心区赋权的决定》已经2015年5月21日市十五届人民政府第7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张新起

    2015年6月16日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

      进一步向青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红岛经济区)和青岛蓝色硅谷核心区

      赋权的决定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优化发展环境,提高审批效率,增强青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红岛经济区)和青岛蓝色硅谷核心区经济发展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市政府决定进一步向青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红岛经济区)和青岛蓝色硅谷核心区赋权。

      一、总体要求

      根据青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红岛经济区)和青岛蓝色硅谷核心区发展的实际需要,以提速增效为出发点,进一步向青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红岛经济区)和青岛蓝色硅谷核心区赋权,加快形成权责明晰、运转高效、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系。

      二、基本原则

      (一)依法依规。在确保下放的行政权力事项有法可依、赋权方式合法规范的前提下,依据青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红岛经济区)和青岛蓝色硅谷核心区实际,因地制宜,最大限度地赋权,推动管理重心下移。

      (二)分级管理。赋权部门主要负责全局性和跨部门、跨区域重大事项的决策、协调与组织实施;研究制定政策和标准,加强指导、监督和考核。承接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相关事项工作的组织实施,并接受市相关部门有关业务工作的指导、监督和考核。

      (三)权责一致。赋权部门要确保赋权到位,并承担相应指导和监督责任。承接部门对受托范围内的事项全权负责,对因行政管理发生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具体负责举证及出庭应诉等法律事务。因行政管理发生的行政赔偿,由承接部门负担。

      三、赋权内容

      (一)青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红岛经济区)范围内投资发展类、国土资源类等25项行政管理权限委托青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红岛经济区)实施,具体赋权目录详见附件。

      (二)青岛蓝色硅谷核心区内滨海大道两侧2000米内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核发由即墨市直接办理,不再到市规划局办理核准或备案手续。即墨市每月将上述范围内的项目办理情况报市规划局。

      (三)青岛蓝色硅谷核心区海岸带范围内重大开发利用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核发委托即墨市实施。

      (四)青岛蓝色硅谷核心区财力投资项目由青岛蓝色硅谷核心区按照政府内部审批事项办理。

      四、有关要求

      (一)本次赋权是我市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的重要举措,赋权部门和承接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制定工作方案,周密部署,精心组织,积极推进,务求实效。

      (二)市发展改革委、市物价局、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市商务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制订赋权的操作细则,根据需要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委托事项的具体内容、管理要求、工作流程、实施期限、法律责任等,并向市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备案;同时,要做好对青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红岛经济区)、青岛蓝色硅谷核心区及即墨市的工作指导和业务培训。青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红岛经济区)、青岛蓝色硅谷核心区及即墨市要主动进行工作衔接,尽快熟悉各项业务流程,建立健全配套措施和管理制度,依法、规范行使审批管理工作。

      (三)市政府相关部门要创新监管手段,做好对赋权事项的监督管理。青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红岛经济区)、青岛蓝色硅谷核心区及即墨市要主动做好赋权事项的信息公开、信访接待、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工作。市审计局要会同市编委办、市政务服务管理办等部门,每年对赋权后的相关经济功能区进行行政审批效能评估。市监察部门要强化监督执纪问责。

      附件

      青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红岛经济区)

      赋权清单目录(共计25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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