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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规划局:
你局《关于申请〈青岛市中心城区停车场专项规划〉批复的请示》(青规业字〔2014〕110号)收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青岛市中心城区停车场专项规划》内容,在今后城市规划建设中,应严格落实该规划,逐步完善我市停车设施,加大停车泊位供应。
二、规划确定的停车场用地应进一步落实到各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中。
三、在老城区、重点商圈、医院和行政办公区等停车矛盾集中的区域,应结合全市智能交通系统的建设,深入挖掘各类停车资源,优先建设立体机械公共停车场,在重点区域优先建设智能停车引导设施。
四、结合轨道交通项目规划建设,同步建设换乘停车场,引导居民换乘轨道交通等公交方式出行,缓解中心城区动静态交通压力。
五、加强对规划停车场实施的监督检查,不得随意改变规划确定的停车场用地性质。进一步完善停车智能化系统规划,实现全市停车的科学化和精细化管理。
青岛市人民政府
2015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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