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政府拟征收土地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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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文日期 2015-07-05
  • 发布日期 2015-07-17
  • 发文字号 青征公告〔2015〕5号
  • 发文单位 青岛市人民政府
  •   为满足城市建设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青岛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发布拟征收土地公告: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权属、用途

      1.地块一位置范围:位于崂山区中韩街道海尔路以东、深圳路以西、株洲路以南。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崂山区中韩街道中韩社区居民委员会、东韩社区居民委员会。

      用途:交通运输用地。

      2.地块二位置范围:位于崂山区中韩街道海尔路以东、株洲路以南、保张路以北。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崂山区中韩街道中韩社区居民委员会、东韩社区居民委员会。

      用途:交通运输用地。

      3.地块三位置范围:位于崂山区中韩街道株洲路以南、青银高速公路以西、科苑经四路以东。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崂山区中韩街道张家下庄社区居民委员会。

      用途:交通运输用地。

      4.地块四位置范围:位于崂山区中韩街道科苑纬四路以南、新宏路以北。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崂山区中韩街道张村社区居民委员会。

      用途:交通运输用地。

      5.地块五位置范围:位于崂山区中韩街道科苑纬四路以南、枣山东路以西、地块四以东。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崂山区中韩街道张村社区居民委员会。

      用途:交通运输用地。

      6.地块六位置范围:位于崂山区中韩街道松岭路以东、李宅路以北。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崂山区中韩街道张村社区居民委员会、枯桃社区居民委员会。

      用途:交通运输用地。

      7.地块七位置范围:位于崂山区中韩街道松岭路以东、辽阳东路以南。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崂山区中韩街道午山社区居民委员会。

      用途:交通运输用地。

      8.地块八位置范围:位于崂山区中韩街道松岭路以东、辽阳东路以南、地块七以北。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崂山区中韩街道午山社区居民委员会。

      用途:交通运输用地。

      9.地块九位置范围:位于崂山区中韩街道松岭路以东、辽阳东路以南、地块七以西。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崂山区中韩街道午山社区居民委员会。

      用途:交通运输用地。

      10.地块十位置范围:位于崂山区中韩街道松岭路以东、辽阳东路以南、地块七以东。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崂山区中韩街道午山社区居民委员会、沙子口街道坡前沟社区居民委员会。

      用途:交通运输用地。

      11.地块十一位置范围:位于崂山区中韩街道松岭路以东、青岛二中以北。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崂山区中韩街道午山社区居民委员会。

      用途:交通运输用地。

      12.地块十二位置范围:位于崂山区中韩街道松岭路以东、青岛二中以北、地块十一以西。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崂山区中韩街道午山社区居民委员会。

      用途:交通运输用地。

      13.地块十三位置范围:位于崂山区沙子口街道崂山路以西、青岛白珊学校以南。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崂山区沙子口街道北姜社区居民委员会、东姜社区居民委员会。

      用途:交通运输用地。

      14.地块十四位置范围:位于崂山区沙子口街道青岛白珊学校以西、地块十三以北。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崂山区沙子口街道北姜社区居民委员会、东姜社区居民委员会。

      用途:交通运输用地。

      15.地块十五位置范围:位于崂山区王哥庄街道办事处以南、王哥庄河两侧。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崂山区王哥庄街道王哥庄社区居民委员会。

      用途:住宅用地。

      16.地块十六位置范围:位于崂山区中韩街道松岭路以西、金龙路以东。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崂山区中韩街道张村社区居民委员会。

      用途:商服用地。

      17.地块十七位置范围:位于崂山区中韩街道同安路以东、金家岭山以北。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崂山区中韩街道张家下庄社区居民委员会。

      用途:交通运输用地。

      二、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鲁政字〔2012〕288号)公布的青岛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按照《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征地年产值和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青政办发〔2015〕5号)公布的标准执行。被征收土地村(居)的具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待勘测调查完成后,由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崂山国土资源分局会同崂山区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制定并公示。

      三、其他事项

      2015年7月10日至2016年7月9日由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崂山国土资源分局等有关部门组织勘测定界和调查清点地上附着物,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积极支持配合。2015年7月10日起,凡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

      本公告在本次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青岛市人民政府

      2015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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