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第一批市级行政执法主体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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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文日期 2015-12-30
  • 发布日期 2016-01-13
  • 发文字号 青政发〔2015〕31号
  • 发文单位 青岛市人民政府
  •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主体公告制度,完善行政执法体制机制,加快推进依法行政,经市政府审核确认,现将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法定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组织公布如下。

      一、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法定行政机关(75个)

      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青岛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青岛市教育局

      青岛市科学技术局

      青岛市公安局

      青岛市民政局

      青岛市司法局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青岛市规划局

      青岛市城市管理局(青岛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青岛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青岛市农业委员会

      青岛市水利局

      青岛市海洋与渔业局

      青岛市林业局

      青岛市商务局

      青岛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青岛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青岛市审计局

      青岛市环境保护局

      青岛市民族事务局、青岛市宗教事务局

      青岛市体育局

      青岛市统计局

      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青岛市旅游局

      青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青岛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青岛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青岛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青岛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青岛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

      青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青岛前湾保税港区管理委员会

      青岛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

      青岛市物价局

      青岛市粮食局

      青岛市盐务局

      青岛市畜牧兽医局

      青岛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青岛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青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青岛市公安消防支队

      青岛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

      青岛市公安局市南分局

      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

      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

      青岛市公安局崂山分局

      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

      青岛市公安局机场分局

      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青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市南大队

      青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市北大队

      青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四方大队

      青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李沧大队

      青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新区大队

      青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青平高速公路大队

      青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同三高速公路大队

      青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潍莱高速公路大队

      青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胶州湾高速大队

      青岛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青岛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港航管理局

      青岛市森林公安局

      青岛市环境保护局市南分局

      青岛市环境保护局市北分局

      青岛市环境保护局李沧分局

      青岛市环境保护局崂山分局

      青岛市环境保护局城阳分局

      青岛市环境保护局高新区分局

      青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

      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

      青岛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

      二、法律法规授权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组织(42个)

      青岛市档案局

      青岛市地震局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青岛地铁集团有限公司

      青岛市气象局

      青岛市烟草专卖局

      青岛市农业机械管理局

      青岛市节能监察中心

      青岛市知识产权局

      青岛市社会保险事业局

      青岛市就业服务中心

      青岛市白蚁防治研究所

      青岛市物业管理办公室

      青岛市燃气管理处

      青岛市供水管理处(青岛市城市节约用水办公室)

      青岛市供热办公室

      青岛市排水管理处

      青岛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青岛市高速公路管理处

      青岛市公路管理局

      青岛市公路管理局市区分局

      青岛市公路管理局开发区分局

      青岛市公路管理局城阳分局

      青岛市公路管理局黄岛分局

      青岛市公路管理局即墨分局

      青岛市公路管理局胶州分局

      青岛市公路管理局平度分局

      青岛市公路管理局莱西分局

      青岛市交通监察支队

      青岛市港航执法大队

      青岛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处

      青岛市植物保护站

      青岛市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站

      青岛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青岛市纤维纺织品监督检验研究院

      青岛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青岛市盐务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青岛市盐务局黄岛分局

      即墨市盐务局

      胶州市盐务局

      平度市盐务局

      莱西市盐务局

      三、有关要求

      市级行政执法主体应当严格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履行执法职责,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依法维护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行政机关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委托行政机关或者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行使行政职权,并与受委托行政机关、组织之间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同时将受委托主体和委托的行政职权内容向社会公告。

      今后,凡市级行政执法主体发生设立、分立、合并以及主体资格取消等情形的,有关部门应当在该情形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公布和相关文件生效之日起15日内,报请市政府审查确认后向社会公布。

      青岛市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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