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4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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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文日期 2015-07-10
  • 发布日期 2015-07-17
  • 发文字号 青政发〔2015〕19号
  • 发文单位 青岛市人民政府
  •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根据省政府《关于做好2014年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鲁政发〔2015〕7号),为切实做好我市2014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对象

      凡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接收安置条件的以下退役士兵,由政府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门负责接收安置:

      (一)接收安置对象。

      1.义务兵。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的;由于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现役超过2年退出现役的;服现役未满2年因政治、身体等原因需要提前退出现役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2.士官。服现役满8年、16年未被选取为高一级士官的;服现役满5年、12年因编制限制批准退出现役的;年满55周岁或者服现役满30年以上本人申请退出现役的;因国家和军队建设需要退出现役的,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本人申请退出现役的,以及因现实表现、工作能力、身体状况等原因不适宜继续服现役退出现役的。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的士官需要安排退出现役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政府安排工作对象。

      依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608号)第29条规定,2014年冬季退出现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且未选择自主就业安置的,由政府安排工作:

      1.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

      2.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3.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

      4.是烈士子女的。

      依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53条规定,2011年11月1日前入伍、2014年冬季退出现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且未选择自主就业安置的,可以选择由政府安排工作或者自谋职业方式安置:

      1.服现役满10年、11年符合全程退役条件的士官;

      2.服现役满上士军衔规定年限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的士官;

      3.因公致残被评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士官;

      4.从城镇青年中征集入伍或者从高校在校大学生中征集入伍(不复学)且服役期间被选为士官的。

      二、扎实做好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

      (一)推进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免费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山东省退役士兵安置办法》及《民政部财政部总参谋部关于加强和改进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的通知》(民发〔2014〕11号)要求,积极组织退役士兵开展免费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要进一步完善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的部门协调机制,形成工作合力;深入开展宣传引导,通过编发政策问答、发放“明白纸”、网络宣传等形式,让退役士兵全面了解有关教育培训政策。依托各类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和培训机构,积极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试点开展网络远程教育,努力提高退役士兵就业和创业能力;探索创新教育培训形式内容,扩大“订单式”培训范围,研究政府购买、委托社会公益组织或中介服务部门承办培训具体事务,确保有意愿的退役士兵都能得到必要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提高退役士兵就业率和创业成功率。

      (二)切实做好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业创业工作。

      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规定,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城乡一体的原则,将国家、省、市规定的教育优待、就业服务、小额贷款、个体经营减免费用、户籍和档案管理等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方面的优惠政策,调整适用于所有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调整完善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2号),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在3年内以每人每年6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要为退役士兵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搭建信息网络平台,采取组织职业介绍、就业推荐、专场招聘会等方式,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业。要努力扶持返回农村的退役士兵参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推荐优秀退役士兵作为基层组织的后备力量,充分发挥他们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骨干作用。

      (三)保障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就业。

      各区市要严格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山东省退役士兵安置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政策规定,严格按照退役士兵安置计划公开进行考试考核,确保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的岗位落实。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各类社会组织,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依法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责任和义务。市民政部门要会同机构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资等部门,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科学合理地制订安置计划。财政支付工资的各类工勤辅助岗位遇有空缺时,应当优先用于接收由政府安排的符合岗位条件的退役士兵。要重点招录大学生退役士兵担任基层专职武装干部。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在招录新职工时,应拿出5%的工作岗位,在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之间公开竞争,由用人单位择优招录。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龄。

      各用人单位要切实保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的待遇落实,及时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尽快安排上岗,依法合理确定工资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续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关系,保证享受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同等待遇,服现役10年以上的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严禁任何部门、行业和单位下发针对退役士兵的歧视性文件,严禁拒绝接收退役士兵或限制、禁止下属单位接收退役士兵,严禁以劳务派遣等形式代替接收安置。退役士兵入伍前有工作单位的,原单位应安排其复工复职。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视为放弃安排工作待遇;在待安排工作期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取消其安排工作待遇。

      (四)加大经费投入,确保各项安置政策落到实处。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大经费投入力度,把落实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费作为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的重点,确保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及时足额领取一次性自谋职业补助费。各级民政部门要对2014年冬季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及时登记造册,认真测算所需经费,及时向同级财政申请纳入财政预算。财政部门要及时核算经费并拨付到位,确保2015年8月1日前全面落实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政策。要求复学的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按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有关规定,由征集地民政部门负责落实。要落实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养老保险视同缴费政策。要合理分配和使用各级财政拨付的退役士兵教育培训专项经费,并注重加强对教育培训专项经费的监督和检查,确保退役士兵教育培训资金按规定使用。

      三、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列入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政府任期目标和考核内容。要进一步加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领导机构能力建设,充实力量,履职尽责,充分发挥好组织协调作用。民政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协调配合相关部门,强化分工协作力度;机构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积极提供相关信息,参与拟定安置计划,保障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的岗位落实;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配合民政部门扎实做好退役士兵免费教育培训、考学优惠、就业指导与服务等工作;税务、工商、公安等部门要落实税收优惠、费用减免、落户等政策;财政部门要安排专项经费预算和必要的工作经费预算,保障退役士兵教育培训、一次性经济补助、伤病残安置等各项工作的组织实施,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要建立和健全政府退役士兵安置部门与用人单位的人力资源信息的共享、协调机制。对违反安置工作法律法规规定,特别是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和歧视、损害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的单位、个人,依法予以处罚。未完成安置任务的区(市)和单位不能评为双拥模范区(市)或双拥模范单位,未完成安置任务的单位主要责任人不能评为双拥模范先进个人。

      青岛市人民政府

      2015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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