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青岛市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实施方案的通知(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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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151216120109209585
  • 成文日期 2015-11-26
  • 发布日期 2015-12-15
  • 发文字号 青政办发〔2015〕27号
  • 发文单位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 有效性 失效
  • 〔青政办发〔2015〕27号,QDCR-2015-002012, 2015年12月15日发布,根据《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做好相关管理工作的通知》(青政发〔2016〕40号)的规定,有效期延长至2020年12月26日〕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青岛市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1月26日

     

     

     

    青岛市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提升行政服务效能,促进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及时投入运营并发挥投资效益,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建立健全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工作机制,将各相关部门独立实施的专项验收,规范为统一窗口受理、统一现场验收、统一送达文件的竣工联合验收方式。优化竣工验收流程,简化竣工验收程序,明确竣工验收标准,加强竣工验收监管,提高竣工验收工作效率,进一步优化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环境。

    二、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工作。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应积极申请实施过程验收及测绘。在项目竣工验收阶段,政府财政性资金投入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实行联合验收,建设单位应主动申请实施竣工联合验收;鼓励社会资金投入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主动申请实施竣工联合验收。

    三、验收条件

    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竣工联合验收:

    (一)已完成规划许可、房屋建筑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六)已取得施工许可证;

    (七)已完成有关专业性检测等工作。

    四、验收内容

    市政务服务管理办会同市城乡建设委、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市规划局、市卫生计生委、市环保局、市人防办、市气象局、市公安消防局等部门组成竣工联合验收工作组,承担竣工联合验收工作。各验收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强制性规范的要求,分别对下列房屋建筑工程情况进行验收。

    (一)市城乡建设委

    1.建筑节能认定

    2.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3.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验收

    4.房地产开发项目综合验收备案

    5.园林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6.城市排水设施竣工验收(专用排水设施竣工验收)

    7.城市排水设施竣工验收(公共排水设施竣工验收)

    8.建设项目二次供水设施工程竣工验收

    9.城市再生水工程设施竣工验收

    10.城市节水工程设施竣工验收

    11.城市供热设施竣工验收备案

    12.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13.环境卫生设施竣工验收备案

    (二)市国土资源房管局

    14.对用于权属登记的房地产测绘成果审查确认

    (三)市规划局

    15.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房屋建筑工程竣工规划核实)

    16.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房屋建筑工程竣工规划单体核实)

    (四)市卫生计生委

    17.建设项目卫生竣工验收

    (五)市环保局

    18.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六)市人防办

    19.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七)市气象局

    20.新建改建扩建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竣工验收

    (八)市公安消防局

    21.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九)其他部门、单位

    22.质监、邮政、自来水、电力、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单位)参加联合验收工作,依法履行电梯、信报箱、供水、供电、有线电视等配套设施的验收和监管职责。

    五、验收流程

    (一)一窗受理

    市行政审批服务大厅设置联合验收窗口,提供咨询、受理、统一送达验收文书等服务。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具备验收条件后,建设单位向联合验收窗口申请实施竣工联合验收,并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二)材料审查

    联合验收窗口接收申请材料后,应将申请材料及时移交各验收部门。各验收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意见送达联合验收窗口。联合验收窗口汇总各验收部门的审查意见,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在1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受理通知书并送达建设单位。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联合验收窗口应一次性书面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齐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组织验收

    联合验收窗口受理竣工联合验收申请后,应主动与建设单位沟通确定验收时间,并提前3个工作日将验收时间和地点通知建设单位和各验收部门。

    各验收部门接到验收通知后的1个工作日内,向联合验收窗口报送本部门参加现场验收的人员和联系方式,并按时参加现场验收。对于已下放区市验收的内容,由市级主管部门负责联络和协调相关区市主管部门派员参加现场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

    (四)现场验收

    各验收部门验收人员按照确定的验收时间、地点准时到达现场参加验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由建设单位负责通知参加验收。市政务服务管理办主持召开竣工联合验收专题会议,建设单位按照验收内容将验收资料分类备齐,落实好各责任主体、各专业陪验人员,并介绍项目概况、项目完成情况及现场验收安排情况,配合验收部门做好验收工作。

    各验收部门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以及设计文件的要求进行验收。各验收部门应当场提出单项验收意见,确实不能当场提出单项验收意见的,可先提出初步验收意见,在2个工作日内提出单项验收意见。房屋建筑工程项目需要整改的,各验收部门应一次性将整改要求、整改途径和整改方法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市政务服务管理办汇总各验收部门的书面告知书,并记录在案。

    (五)整改复验

    需要整改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待整改工作完成后,由建设单位向联合验收窗口提出复验申请。联合验收窗口按照竣工联合验收流程,组织相关验收部门进行联合现场复验;再次验收只涉及1个验收部门的,联合验收窗口安排相关验收部门进行单独现场复验。复验内容限于现场验收一次性书面告知的整改内容,需增加复验内容的,应由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召集有关部门、专家研究后方可进行。

    (六)统一送达

    现场验收通过后,各验收部门应在承诺的工作时限内出具相关验收合格法律文书并送至联合验收窗口,由联合验收窗口将验收合格法律文书汇总后,统一送达建设单位。

    六、监督管理

    市政务服务管理办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竣工联合验收的协调、督促、检查,确保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竣工联合验收落实到位。

    (一)应进必进。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竣工联合验收所涉及的验收部门和事项应入驻市行政审批服务大厅,实行“一站式”办理。

    (二)充分授权。各验收部门选派2名以上具备较高职业素养和专业能力的验收人员入驻市行政审批服务大厅,实行AB角工作制度,确保联合验收工作顺利进行。验收部门对验收人员充分授权,明确由验收人员负责接收验收通知、审查申请材料、参加现场验收、出具验收意见等工作。

    (三)分部验收。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各验收部门对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实行“容缺受理、分部验收”,提高竣工联合验收工作效率。各验收部门要积极指导和帮助建设单位做好竣工验收前期准备工作,主动协调解决项目竣工验收中存在的问题,提高竣工联合验收服务水平。

    (四)程序规范。各验收部门要严格按照竣工联合验收的流程和要求开展专项验收工作,做到验收内容合法、验收标准合规、验收程序公开、验收行为规范。验收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通报批评。

    1.未派驻人员入驻市行政审批服务大厅并向工作人员充分授权的;

    2.未及时向联合验收窗口反馈联合验收意见的;

    3.迟到、早退或者无故缺席联合验收的;

    4.未按照本部门工作职责验收的;

    5.当场不签署验收意见或者当场不表态的;

    6.未一次性提出书面整改意见或者对需反馈的内容未及时反馈的;

    7.其他违反工作规定的行为。

    七、保障措施

    (一)协调配合。各验收部门要充分认识到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竣工联合验收的重要意义,积极配合,全力推进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工作。市政务服务管理办牵头成立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工作小组,会同各验收部门全面梳理竣工验收事项、验收内容、验收标准等。市编委办负责将市城乡建设委的竣工联合验收牵头职责及人员编制划归市政务服务管理办。

    (二)全面推行。除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外,其他区、市政府要结合各自实际,抓紧制定相应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实施方案,年内在本级行政审批服务大厅全面推行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竣工联合验收。

    (三)宣传引导。各相关部门要做好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宣传工作,引导建设单位积极申请竣工联合验收,提高竣工联合验收项目数量。

    本方案自2015年12月2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26日。2013年2月26日公布的《青岛市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竣工联合验收管理办法》(青政办发〔2013〕9号)同时废止。

    附件: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竣工验收事项汇总表

    附件

    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竣工验收事项汇总表

    青政办发[2015]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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