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促进青岛市财富管理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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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文日期 2015-11-06
  • 发布日期 2015-11-20
  • 发文字号 青政办发〔2015〕24号
  • 发文单位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关于促进青岛市财富管理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发展的政策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1月6日

      关于促进青岛市财富管理金融综合改革

      试验区发展的政策措施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金融业发展,加快建设面向国际的财富管理中心城市,根据《青岛市金融发展促进条例》《青岛市财富管理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总体方案》,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聚集金融资源

      (一)对在青岛市新设立和新迁入的法人金融机构,给予以下扶持:

      1.一次性补助。实缴注册资本50亿元(含50亿元,以下按此类推)以上的,一次性补助1亿元;50亿元以下、40亿元以上的,一次性补助8000万元;40亿元以下、30亿元以上的,一次性补助6000万元;30亿元以下、20亿元以上的,一次性补助4000万元;20亿元以下、10亿元以上的,一次性补助2000万元;10亿元以下的,按实缴注册资本的2%给予一次性补助。

      2.经济贡献补助。自开业起5年内,视其对地方经济的贡献给予适当补助。

      3.办公场所补助。租赁自用办公及营业用房的,鼓励机构注册所在区(市)根据项目实际需求免费提供办公场所或给予补助;自建或购置自用办公及营业用房的,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政策支持。

      (二)青岛市现有法人金融机构增资的,按其新增资本扣除政府投资额后的1%,给予不超过5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三)对新设立和新引进的区域性管辖金融机构并在青岛市汇总纳税的,业务管辖范围只覆盖山东省的,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业务管辖范围包括山东省及其他省份的,给予2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四)经市政府批准,对体现财富管理特色的或对财富管理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建设有重大意义的机构和项目,参照本政策给予适当奖励。对新设和引进对我市经济金融发展具有重大促进作用的法人金融机构、金融市场机构等特别重要的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支持,由市政府专题会议研究确定。

      (五)围绕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心工作,对驻青金融管理和监管机构确定工作重点目标和任务,每年根据工作量和绩效完成情况给予奖励。

      (六)优化财富管理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发展环境。高标准建设试验区配套功能区,对功能区内用于金融产业发展的土地,由规划部门明确金融保险用地性质。优化重点项目建设审批流程,在开发、建设、注册等审批环节开辟“绿色通道”,最大限度压缩审批环节和时间,支持项目早落地、早建设、早投入使用。

      (七)聚集金融资源所需补助资金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分别负担。

      二、鼓励金融创新

      (八)设立青岛市金融创新奖,包括以下3个奖项:

      1.创新贡献奖。对在争取国家重大政策支持、改革完善金融体制机制、重要金融项目和金融资源引进等方面作出重大创新和突出贡献的予以奖励。一等奖评选1个,奖励300万元;二等奖评选2个,各奖励200万元;三等奖评选3个,各奖励100万元。

      2.项目创新奖。对在支持实体经济、社会保障、重点经济功能区建设、小微企业、“三农”发展、拓宽融资渠道、财富管理建设和维护金融稳定等方面进行产品和服务创新的予以奖励。一等奖评选1个,奖励100万元;二等奖评选2个,各奖励50万元;三等奖评选3个,各奖励30万元。

      3.研究创新奖。对在围绕青岛市金融业创新发展、财富管理中心建设等研究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予以奖励。一等奖评选1个,奖励50万元;二等奖评选2个,各奖励30万元;三等奖评选3个,各奖励20万元。

      (九)青岛市金融创新奖由注册在青岛市的申报主体组织申报,不接受个人和外地机构申报。同一申报主体,可同时申报不同奖项的创新奖,奖励就高兑现,不重复享受。金融创新奖各奖项和奖级允许空缺,所需资金从市本级扶持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

      三、壮大资本市场

      (十)拟在国内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上市的本市企业,其发生的券商、律师、会计师、资产评估、项目咨询等中介机构服务费用,按照总额的5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境外首发上市的企业,在募集资金到账后,按融资额(扣除发行费用)的02%给予补助,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实现“买壳”上市,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我市的企业,其发生的券商、律师、会计师、资产评估、项目咨询等中介机构服务费用,按照总额的5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十一)市级重点拟挂牌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后,按照不超过改制挂牌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审计、评估、律师、验资、推荐等中介机构服务费用总额的7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70万元。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后实现直接股权融资的,按照实际到位资金3‰的比例给予一次性补助,每家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十二)在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的我市非上市股份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其改制挂牌过程中发生的审计、评估、律师、验资、推荐等中介机构服务费用,按照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总额的7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十三)采取基金园区、基金家园、资本大厦等形式,加快基金业集聚发展。大力发展公益慈善基金,加强基金业与慈善公益事业融合发展。

      (十四)壮大资本市场所需补助资金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分别负担。

      四、吸引金融人才

      (十五)支持金融机构、金融组织引进金融和财富管理高端人才。对新引进的金融和财富管理高端人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安家补贴;有住房需求的,由机构注册地所在区(市)政府为其提供为期3年的免费人才公寓;在落户、配偶就业、子女教育、医疗保障、社会保障、办理出入境手续等方面提供便利。

      (十六)鼓励金融和财富管理高端人才在青岛市创新创业。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定期遴选一批金融和财富管理高端人才,根据其经营业绩和对青岛市的贡献,给予补助,所需资金从市本级扶持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

      五、附则

      (十七)本政策与其他相关政策不重复享受,本政策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十八)享受本政策的金融机构和市场机构,应承诺10年内企业持续开展经营且不迁离青岛市,确须迁离的,需全额退还享受的政策补助资金。对给青岛市金融生态环境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金融机构和市场机构,取消其享受本政策的资格。

      (十九)本政策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所涉及政策内容与以往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本政策执行期间,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国家政策执行。

      (二十)本政策由市金融工作办会同市财政局、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和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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