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密集型企业消防安全管理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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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141225155304637722
  • 成文日期 2014-12-25
  • 发布日期 2014-12-25
  • 发文字号 青政发〔2014〕33号
  • 发文单位 青岛市人民政府
  • 有效性 失效
  • (青政发〔2014〕33号   QDCR-2014-001014  根据《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青政发〔2016〕40号)的规定  有效期延长至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开展劳动密集型企业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安委〔2014〕9号)要求,预防劳动密集型企业(以下统称企业)火灾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企业消防安全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法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企业(含个体经济组织)主要负责人是本企业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企业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二、企业的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应当依法通过消防审核、验收或者备案抽查,未经审核、验收或者备案抽查的,严禁擅自组织施工、投入使用。

    三、企业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定,严禁擅自改变建筑结构和用途;严禁违规采用聚氨酯、聚苯板等易燃可燃材料为芯材的彩钢板;严禁在车间、仓库及其他具有生产辅助功能的场所内设置员工宿舍。

    四、企业必须配备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员工在10人以上(含本数,下同)的,应当设置或者明确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机构;员工在100人以上的应当设置专门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机构(可以与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合署)。

    五、企业应当按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第61号令)的要求,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公布实施;建立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确定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保证所属员工的行为符合岗位消防安全要求。

    六、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必须与具备资质的消防设施维保单位签订维保合同,委托其定期对消防设施进行全面检测、维护保养;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企业的消防设施、器材;严禁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

    七、企业在生产经营期间必须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保证安全疏散指示标志、火灾事故应急照明和广播系统完好有效;疏散门应当向疏散方向开启,严禁使用卷帘门、转门、吊门、电动门、侧拉门等作为疏散门;严禁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严禁在安全出口处设置门帘、屏风等影响疏散的遮挡物;严禁在生产经营期间锁闭安全出口;严禁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铁栅栏等障碍物;员工宿舍的安全出口,必须保持24小时畅通。

    八、企业的电气设备安装、使用,电气线路的设计、敷设、维护、检测,必须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严禁私接乱拉临时电气线路。

    九、企业对动用明火作业必须严格管理,严禁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区域使用明火,严禁违规使用明火照明;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前,必须按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清除动火区域易燃、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实行现场专人监控,落实消防安全措施,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施工作业。

    十、企业严禁违规使用、存放危险物品,严禁任何人非法携带危险物品进入厂内。

    十一、企业应当落实防火检查、巡查制度,开展火灾隐患自查自纠,及时发现消除不安全因素,保证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消防设施器材、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等符合规定要求;企业应当每周至少进行1次全面防火检查,员工每日进行岗位防火检查,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每日进行防火巡查;员工在100人以上的企业在生产经营期间必须进行不间断的防火巡查。

    十二、企业的从业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过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自动消防设施操作人员、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电工、电(气)焊工、制冷工、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等必须取得相应的资格,持证上岗。

    十三、企业必须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明确各岗位人员及职责,将应急疏散图等在车间、仓库、员工宿舍等显著位置张贴;应当通过闭路电视、广播、宣传栏、网络等途径,经常性宣传预防火灾、灭火逃生等常识,告知员工岗位消防安全注意事项、熟悉安全疏散路线;应当每月至少组织开展1次消防安全培训或灭火逃生自救演练;企业发生火灾,必须立即组织人员疏散、报告火警,并组织力量扑救初起火灾。

    十四、企业必须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在火灾隐患整改期间,必须做到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期限和预案“五落实”;无法保证安全的,必须采取停产停业措施。

    十五、对各级政府有关部门下达的火灾隐患整改指令,企业必须按要求进行整改,并及时报请下达指令的部门进行复查、复核;凡整改达不到要求的,由所在地区市人民政府或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决定停产停业进行整顿,并向社会公开曝光;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未经验收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或者存在重大火灾隐患无法整改、不具备基本消防安全条件的,一律依法予以关闭,并依法追究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十六、受委托进行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检测的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必须依法依规执业,如实向企业出具维修保养、检测报告,并对维修保养、检测结果负责;严禁出具虚假、失实报告。

    十七、各区市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按照省政府安委会《关于明确部分行业部门2014年消防工作职责任务的通知》(鲁安发〔2014〕19号)要求,进一步加强对企业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履行对本区市、本行业、本领域企业的安全监管职责。

    十八、各区市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履行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十九、鼓励单位和个人举报、投诉企业存在的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市政府设立举报电话: 市公安局96119,市安全监管局12350。

    二十、其他各类生产经营单位、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参照本通告执行。

    二十一、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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