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市教育局等部门青岛市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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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文日期 2014-12-25
  • 发布日期 2014-12-25
  • 发文字号 青政办字〔2014〕105号
  • 发文单位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市教育局、市编委办、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计生委、市残联制定的《青岛市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2月11日

      

    青岛市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年)

      市教育局 市编委办 市发展改革委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市卫生计生委 市残联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教育部等部门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年)的通知》(国办发〔2014〕1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山东省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年)的通知》(鲁政办发〔2014〕25号),为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年)》,加快推进特殊教育发展,提升特殊教育水平,进一步保障残疾人受教育权利,帮助残疾人全面发展和更好融入社会,使广大残疾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两个百年”目标和中国梦的进程中实现幸福人生。

      二、目标任务

      经过3年努力,逐步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各方参与的特殊教育工作格局,建立财政为主、社会支持、全面覆盖、通畅便利的特殊教育服务保障机制,构建布局合理、学段衔接、普职融通、医教结合的特殊教育体系。特殊教育办学条件明显改善,特殊教育质量和全纳教育水平进一步提升,每个有学习能力的残疾孩子都能接受适合的教育。到2016年,全市高水平普及残疾儿童义务教育,视力、听力、智力残疾儿童义务教育入学率达到98%,学前三年教育入园率和接受康复教育训练率达到90%;残疾学生接受高中阶段和高等教育的机会明显增加,教育服务残疾学生就业创业的能力明显增强。

      三、主要措施

      (一)推进特殊教育体制机制改革。

      1.调整听障教育办学体制。自2014年秋季开始,青岛市中心聋校承担全市听障儿童的义务教育任务,并负责指导全市听障儿童随班就读学校开展教师培训、教学研究、资源教室建设等工作。各区市不再招收义务教育阶段听障儿童新生入学。(市教育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残联、各区市政府参加)

      2.加强孤独症儿童特殊教育实验工作。在特殊教育学校开办孤独症儿童教学实验班,配备相关康复教育设施,培训一批骨干教师,建立筛查测评及课程体系,为孤独症儿童提供适合的教育、康复条件。(市教育局、各区市政府牵头,市财政局、市卫生计生委、市残联参加)

      3.加强康教结合的特殊教育实验工作。各区市教育、卫生计生、民政、残联等部门分别建立完善残疾学生学籍信息、残疾儿童筛查鉴定信息、残疾孤儿信息和未入学适龄残疾儿童信息管理平台,形成残疾儿童筛查、检测、建档、转介、安置网络化运行机制,实现互通互联、资源共享。各区市教育部门要组织成立残疾儿童入学鉴定和咨询委员会,根据卫生计生部门的检测结果提出适合残疾儿童教育的建议,实施“一人一案”,提高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探索建立顾问医生制度等康教结合模式,对残疾儿童实施随访、跟踪服务。各级卫生计生部门、残联要定期派医务人员和专业康复人员到学校指导残疾儿童的医疗与康复工作,教育部门要组织特殊教育师资,为在校外接受康复医疗的残疾儿童提供教育服务。支持特殊教育学校配备开展“康教结合”实验所需的教育教学、康复训练等仪器设备。到2016年,在全市建设4个“康教结合”实验学校。有条件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和儿童福利机构要设立特教班。各级残疾儿童康复机构要与特殊教育学校资源共享,积极探索“康教一体”的教育模式。各级民政部门要与教育、残联部门密切合作,加强儿童福利指导工作,向残疾儿童提供康复、特教服务。(市教育局牵头,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生计生委、市残联、各区市政府参加)

      (二)加快完善特殊教育体系。

      4.加快发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将残疾儿童学前教育纳入当地学前教育发展规划和学前教育重点项目,提高残疾儿童入园率。积极探索早期救治、康复与教育紧密结合的残疾儿童学前教育模式。特殊教育学校、残疾儿童康复定点机构和有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要增设附属幼儿园或学前教育部,扩大适龄残疾儿童接受学前三年教育的规模。鼓励和支持普通幼儿园接收残疾儿童进行融合教育,各区市分别选择4所以上公办幼儿园开展残疾儿童随班就读试点工作。对接收学前残疾儿童的社会力量办学前教育机构予以适当资助。(市教育局、各区市政府牵头,市民政局、市卫生计生委、市残联参加)

      5.提高残疾儿童义务教育普及水平。扩大普通学校随班就读规模。优先安排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学生随班就读,大力开展融合教育。扩大特殊教育学校招生规模,增加招生类别。区市特殊教育学校要积极创造条件,不断提高智力残疾、孤独症、脑瘫和多重残疾等儿童的招生培养能力。市、区(市)教育部门要统筹安排特殊教育学校和普通学校教育资源,将不能到校就读的、在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治疗的、在儿童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重度残疾儿童纳入学籍管理,为其量身定制教育和康复方案,提供送教上门或远程教育等服务。(市教育局、各区市政府牵头,市民政局、市残联参加)

      6.大力发展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要积极招收残疾学生。逐步在区市有条件的特殊教育学校开设职业高中班,推行“9+3”模式(9年义务教育、3年职业教育)。依托即墨市特殊教育学校建设1处全市特殊教育职业教育实训和综合实践教育基地,负责全市特殊教育学校学生职业实习、就业培训和综合实践教育工作。各区市均要建立特殊教育职业实习就业定点单位。(市教育局、各区市政府牵头,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残联参加)

      7.支持发展残疾人高等教育。市属普通高校要认真落实国家招收残疾考生的法律规定和政策,积极招收符合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支持驻青高等院校普通师范类专业增加特殊教育课程内容。支持驻青高等院校设立特殊教育学院或相关专业,满足残疾人接受高等教育需求。创造条件满足残疾人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自学考试、远程教育等多元化的高等教育需求。加强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帮助残疾人提高就业创业能力。(市教育局、各区市政府牵头,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残联参加)

      8.大力扶持民办特殊教育发展。鼓励社会力量出资举办各种类型的残疾儿童教育、康复机构,在结对帮扶、教师培训等方面给予倾斜和支持。自2015年开始,各级财政在评估认定的基础上,按照公办教育机构和康复机构的标准,向在民办残疾儿童教育、康复机构中符合我市入学条件的残疾儿童拨付生均公用经费。(市教育局、各区市政府牵头,市民政局、市残联参加)

      (三)加强特殊教育保障能力建设。

      9.加大特殊教育经费投入力度。提高生均公用经费标准。按照不低于普通初中生均公用经费8倍标准拨付特殊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有条件的区市可进一步提高标准。不足100人的特殊教育学校按100人拨付生均公用经费。自2015年春季开始,随班就读、特教班和送教上门的中小学残疾学生生均公用经费按照上述标准执行。适当提高孤独症和脑瘫学生特殊教育生均公用经费。各级财政要加大特殊教育专项投入,用于特殊教育学校改善办学条件和随班就读学校特殊教育资源教室建设。各级财政支持的残疾人康复项目优先资助残疾儿童。每年安排8%-10%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采取项目化运作方式,用于特殊教育学校开展劳动技能和职业技术教育。每年安排一定比例的彩票公益金,用于支持特殊教育发展。鼓励企业、个人和社会团体捐资助学。特殊教育学校在校生继续实施全免费教育,自2015年春季开始,市本级学校学生生活费每生每年不低于5000元,交通费纳入财政补贴范围并确保每生每年不低于500元,特殊学习用品、教育训练费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标准,各区市参照确定资助标准。以上资助标准各级财政要根据财力情况逐步提高。在“三免一补”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义务教育阶段随班就读残疾学生的补助水平,各区市可根据实际对随班就读残疾学生提供交通费和特殊学习用品补助,交通费补助纳入财政补贴范围。学前和高中阶段随班就读残疾学生享受上述政策。特殊教育学校在校生和随班就读的学前和高中段残疾学生均按政策享受最高档国家(政策)助学金。进一步建立完善市属高等院校残疾学生资助政策。(市财政局、各区市政府牵头,市教育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残联参加)

      10.加强特殊教育基础能力建设。到2016年年底,特殊教育学校全部达到青岛市现代化学校建设标准。2015年,在青岛市中心聋校建立全市全纳教育资源中心,指导和评估全市特殊教育学校、中小学(幼儿园)全纳教育工作,开展全纳教育干部教师培训和教育教学研究。推进青岛市盲校迁建工作,加强青岛市盲人教育资源中心建设。建立1所全市孤独症教育学校。2016年年底前,残疾儿童随班就读学生8人以上(含8人)的普通中小学、幼儿园均设置特殊教育资源教室,配备必要的教育教学和康复设备,为残疾儿童提供个别化教育和康复训练。鼓励有条件的区市试点建设孤独症儿童特殊教育学校。(市教育局、各区市政府牵头,市编委办、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市规划局、市卫生计生委、市残联参加)

      11.加强特殊教育教师队伍建设。按照省定特殊教育教职工编制标准,配足配齐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学校教职工。落实国家和省特殊教育教师持证上岗要求和教师专业标准,严格随班就读教师、送教上门指导教师和康复人员等岗位条件。对毕业后自愿到区市特殊教育学校任教的高校毕业生,服务年限3年(含)以上的,其接受高等教育的学费由区市财政给予补偿。将特殊教育教师培训纳入教师培训规划和项目,每3年逐级开展一轮特殊教育教师全员培训。开展在职教师与新教师特殊教育岗位证书培训,提高教师专业水平和综合素养。到2016年,完成特殊教育学校校长和随班就读、资源指导、送教上门等骨干教师培训。落实市定特殊教育教师工资待遇倾斜政策,逐步提高津贴标准。对从事特殊教育工作满20年或连续从事特殊教育工作满10年,并在特殊教育岗位上退休的人员,退休后继续享受特殊教育津贴。对实施随班就读的普通学校,在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时给予适当倾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为送教上门的教师和承担“康教结合”实验的相关医务、康复专业人员提供工作和交通补贴。教师职务(职称)向特殊教育教师倾斜。将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和儿童福利机构特教班教师的职务(职称)评聘工作纳入当地教师职务(职称)评聘规划。在评先、评优表彰中适当提高特殊教育教师和校长的比例。(市教育局、各区市政府牵头,市编委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生计生委、市残联参加)

      (四)提升特殊教育教学质量。

      12.健全课程教材体系。贯彻落实国家盲、聋和培智三类特殊教育学校课程标准。改编完善盲、聋学校校本课程教材,研究开发培智、孤独症、脑瘫等特殊教育学校校本课程教材,构建适合各类特殊教育需要的职业教育课程。加强康复课程建设。(市教育局牵头,市残联、各区市政府参加)

      13.改革教育教学方法。加强个别化教育,制定残疾学生个别化教育方案。探索教育与康复相结合的特殊教育模式。加强特殊教育学校德育工作。将随班就读工作纳入特殊教育和普通教育的管理体系,建立特殊教育学校与普通学校定期交流制度,确保每名残疾学生每月至少有半天时间参加普通学校活动,促进融合教育。强化残疾人高中阶段学校特色教育,支持特殊教育学校建立残疾人职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机构,进一步加强对残疾学生的就业指导。加强对民办特殊教育机构教育教学工作的指导。(市教育局牵头,市残联、各区市政府参加)

      四、加强组织领导

      (一)加强统筹规划。各区、市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将特殊教育发展纳入当地教育事业发展整体规划,结合各自实际研究制定特殊教育行动计划,明确路线图和时间表,将其作为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提高国民整体素质的重要举措予以保障。

      (二)建立工作机制。各级政府要建立教育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协同推进的工作机制,落实目标任务和主要措施,确保计划如期完成。教育部门要统筹落实特殊教育提升计划,加强对承担特殊教育工作学校的指导,开展特殊教育教师培养培训,加强残疾儿童教育信息监测服务和动态管理。机构编制部门要根据有关规定和特殊教育工作实际,合理确定机构职责和教职工编制。发展改革部门要把特殊教育纳入当地社会事业发展规划,加强特殊教育学校建设。财政部门要完善政策,加大对特殊教育投入,支持改善办学条件,加大对残疾学生的资助力度。民政部门要做好福利机构孤残儿童抚育工作,建立残疾孤儿信息管理平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完善和落实工资待遇、职称评定等方面对特殊教育教师的支持政策。卫生计生部门要做好优生优育、残疾儿童早期筛查、医学鉴定、医疗与康复服务、建立全市残疾儿童医疗与康复档案等工作。残联要做好未入学适龄残疾儿童实名调查登记并定期向教育部门提供相关信息工作,加强残疾儿童康复训练和辅具配发等工作。

      (三)加强检查评估。建立对区市普及残疾儿童义务教育工作的评估验收制度,将残疾儿童入学率、特殊教育教师专业化水平和特殊教育保障水平等作为评估验收的主要指标,纳入对区市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的内容,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各级教育督导机构要组织开展对特殊教育提升计划实施情况的专项督导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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