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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背街小巷及居民小区无序占用通道行为专项治理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实施。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月22日
背街小巷及居民小区无序占用通道行为
专项治理方案
为贯彻落实全市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深刻汲取“11·22”事故的惨痛教训,经市政府同意,决定从2014年1月15日起,在全市组织开展为期1年的背街小巷及居民小区无序占用通道行为专项治理行动,排查整改无序占用、堵塞、封闭通道行为,确保“生命通道”的畅通。现制定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按照“政府领导、部门联动、属地负责、依法治理、完善机制、长效管理”的原则,对背街小巷、居民小区、非法农贸市场占用、堵塞、封闭通道行为进行全面排查整治。通过专项治理,进一步提高居民小区物业管理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水平,进一步增强居民小区抵御火灾危害的能力,进一步营造居民小区消防宣传教育氛围。
二、工作内容
(一)根据道路条件、交通流量、停车需求、消防通道规范要求,结合相关街道、社区意见,充分挖掘现有停车资源,对确需并有条件停车的背街小巷、居民小区,科学划定停车泊位,尽量做到“应划尽划”。停车标线施划、禁停标志设置等应清晰明确。
(二)加强背街小巷、居民小区周边道路停车秩序管理,对问题突出、严重影响行人通行、存在交通安全隐患、群众反响强烈的人行道完善设置隔离设施。加强非法占用消防通道停车和违法停车的治理。加强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管理,规范整治停车秩序。
(三)重点治理居民小区在消防车通道上设置铁桩、石墩、水泥墩等限高、限宽的行为,私搭乱建占用消防车通道的行为,堵塞消防车通道违法停放车辆的行为,在消防车通道上设置固定摊点或临时摊点等占道经营的行为,其他占用、堵塞消防车通道,影响消防车通行的行为。
(四)加大农贸市场的建设力度,规划新建或改造一批农贸市场,增加经营摊位数量,加强市场规范管理,禁止农贸市场冒市占路经营、阻碍交通和阻挡安全消防通道。规范占路市场(摊点群)的管理,对违法违规设置且阻碍交通或占用安全消防通道的占路市场(摊点群),依法予以清理取缔。排查、整改、规范存在各类安全隐患的占路市场(早夜市、便民摊点群),切实消除安全隐患,不具备整改条件的坚决清理取缔。对居民群众居住生活确实需要的占路市场(早夜市、便民摊点群),要在人行道设置隔离护栏,将经营业户因地制宜规范疏导到隔离护栏后,划定范围,规范经营,确保车行道畅通有序。
(五)督促指导社区居委会、物业管理单位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开展消防安全自查自改,对影响消防车道畅通的路桩等进行拆除。在居民小区及物业管理区域内施划停车标线,增设完善相应交通标识,及时劝阻清理违规停放车辆,并报告相关部门。按合同约定加强物业管理区域内消防安全配套设施的整改。建立完善消防安全提示及消防设施器材维护保养制度,加强物业管理区域内消防道路安全知识宣传。将物业管理单位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责任纳入行业管理和评优评先。
(六)将治理居民小区非法占用消防通道工作纳入和谐社区建设。发挥社区居委会对社区物业公司、社区社会组织、业主委员会等组织(单位)的协调和监督作用,开展社区居民协商和矛盾调解等活动。
三、职责分工
(一)各区、市政府及有关功能区管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辖区专项治理工作,制定本辖区具体治理实施方案;组织辖区部门、单位抓好各项具体工作的落实,巩固整治成果,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二)市公安局。公安交警部门加强社区周边主次干道交通、停车秩序管理和禁停标志标线设置,审查各区、市停车泊位施划方案,指导各区、市施划停车标线,增设完善相应交通标识,加强支路、背街小巷交通、停车秩序管理;公安消防部门结合相关消防规范,制定青岛市社区消防车通道设置标准,组织开展居民小区道路水源调查并实地测试。督导、协调各区市开展自查自纠,查找薄弱环节,及时进行整改,确保“生命通道”畅通。
(三)市城乡建设委。负责公共停车场建设情况的摸底排查,配合公安交警部门对支路、背街小巷停放车辆提出疏导意见。组织各区、市及市政府有关部门加大路外公共停车场建设力度。配合公安交警部门指导各区、市按照《城市道路路内停车泊位设置规范》对占路、占人行道停车泊位设置进行规范。协调督促各区、市完善人行道隔离设施,对施划的人行道停车泊位改装承重道板。
(四)市国土资源房管局。负责将物业管理单位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责任纳入行业管理和评优评先;督促指导各区、市物业管理单位落实工作职责,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开展消防安全自查自改,对影响消防车道畅通的路桩等进行拆除。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施划停车标线,增设完善相应交通标识,及时劝阻清理违规停放车辆,并报告市政府有关部门。按合同约定加强物业管理区域内消防安全配套设施的整改,建立完善消防安全提示及消防设施器材维护保养制度,加强物业管理区域内消防道路安全知识宣传等工作。
(五)市城管执法局。协调各区、市对影响消防车道畅通的违法搭建建(构)筑物进行拆除,对影响消防车道畅通的占道经营进行清理取缔。对存在各类安全隐患的占路市场(早夜市、便民摊点群)进行排查整改规范,切实消除安全隐患,不具备整改条件的坚决清理取缔。对居民群众居住生活确实需要的占路便民摊点群,在人行道设置隔离护栏,将经营业户规范疏导到隔离护栏后,划定范围,规范经营,确保车行道畅通有序。对突出问题及重点区域、路段挂牌督办。
(六)市商务局。加大农贸市场的建设力度,规划新建或改造升级一批农贸市场,增加经营摊位数量,会同市工商局加强市场规范管理,禁止农贸市场冒市占路经营、阻碍交通和阻挡安全消防通道。
(七)市民政局。将整治社区非法占用消防通道和消除消防安全隐患工作纳入和谐社区建设。配合市政府有关部门做好检查督导工作。
四、工作步骤
此次专项治理行动自2014年1月至12 月,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调查摸底阶段(2014年1月15日至2月28日)。各区、市要结合实际,制订相应的工作实施方案,明确工作任务,细化工作措施,落实工作责任,对专项治理工作进行全面部署。组织对辖区内背街小巷和居民小区无序占用通道行为进行全面排查,采取“网格化”方式,逐条街道、逐个社区进行排查并登记造册,做好记录,确保排查全覆盖。要边排查边治理,春节前,各区、市要完成“三个一”样板示范工程,即完成一条背街小巷、一个居民小区和一个农贸市场的治理。背街小巷要施划完成停车标线,增设完善相应交通标识,完善设置人行道隔离护栏,经营业户要疏导到隔离护栏后规范经营,规范停车秩序,确保车行道通畅;居民小区内的消防通道标线要施划完成,消防车通道要环行畅通,小区出入口要确保正常启闭,出入管理要常态规范;农贸市场要管理规范有序,消防责任明确,消防设施齐全,不得冒市占路经营、阻碍交通和阻挡安全消防通道。
(二)集中治理阶段(2014年3月1日至11月30日)。各区、市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根据摸底排查情况、现状道路条件、交通流量和停车需求等,对确需并有条件停车的背街小巷、居民小区,科学施划停车标线,增设完善相应交通标识,设置人行道隔离设施,规范经营秩序和停车秩序。对存在各类安全隐患的占路市场(早夜市、便民摊点群)进行排查整改规范,切实消除安全隐患,不具备整改条件的坚决清理取缔。对存在违法占用消防车通道行为的背街小巷和居民小区进行集中治理。相关安全隐患及治理内容要建立相互抄告、跟踪督办机制,确保消防隐患整治彻底。市政府有关部门要采取分组督办和集中督办的形式,加强对专项治理工作的检查督导,对工作不实、进展缓慢的,要及时制发《督查通知》;各区、市每周要形成工作专报,定期向市政府有关部门报告进展情况,市政府有关部门每月要进行讲评通报,根据需要适时组织召开会议,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专项治理工作顺利进行。
(三)验收总结阶段(2014年12月1日至12月15日)。12月1日前,各区、市要写出专项治理工作总结,对辖区内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整理和汇总,报送市政府有关部门。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对各区、市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和验收,对检查中发现未按要求开展治理、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行动走过场的,要严格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并进行通报批评,责令限期重新组织治理。根据考评结果,对专项治理工作成效突出的区、市,予以适当资金奖补。
各区、市要结合此次专项集中治理,切实建立长效管理机制,自2015年1月1日起,纳入常态化管理。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专项治理工作已被列为2014年全市市容环境整治提升行动内容,将从市政府有关部门抽调人员成立专门的指挥分部,负责该项工作的日常开展和检查考核。各区、市政府主要领导是专项治理行动的第一责任人,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检查,狠抓工作落实,确保专项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二)部门联动,齐抓共管。市政府有关部门要落实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对检查发现的涉及安全的违法违章行为,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进行处理,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切实形成专项治理的强大合力。各区市要按照“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对发现的安全隐患涉及到的违法行为,以“零容忍”的态度和决心,依法下达法律文书,联合查处,切实做到有患必除,除患必尽。
(三)强化督导,落实责任。各区、市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治理职责,严格按照职责分工,有序推进工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指导督办,对治理工作领导不力、行动迟缓、管理不严、失职渎职、徇私舞弊、检查不到位、安全隐患整改不彻底的,要严格追究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对治理工作不落实、不彻底导致发生安全事故的,要实行责任倒查,严肃追究相关监管部门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区、市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大力宣传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发动社会各界积极参与配合,切实提高广大人民群众法制意识和安全事故防范意识,坚决纠正、查处、杜绝违法占用消防通道行为和安全事故。
附件:青岛市居民小区消防车通道设置标准
附件
青岛市居民小区消防车通道设置标准
消防车通道是指消防车可以通行的道路,是保证发生火灾或紧急救援时,消防人员能够及时到达的“生命通道”。《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28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为确保“生命通道”的畅通,结合相关消防规范,特制定以下居民小区消防车通道设置标准:
一、消防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4.00米。消防车道距高层建筑外墙宜大于5.00米,消防车道上空4.00米以下范围内不应有障碍物,供消防车停留的空地,其坡度不宜大于3%。
二、消防车道路面、扑救作业场所及其下面的管道和暗沟等,
应能承受大型消防车的压力。
三、消防车道划线颜色为黄色,线宽15厘米,实线(有条
件可增加反光条),在路面中央用黄色字体进行功能警示说明(消防车道禁止占用)。
四、设置禁停标识,不得设置栏杆、隔离桩等影响消防车通行的障碍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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