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市城乡建设委关于进一步推进建筑产业化发展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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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140924163524056445
  • 成文日期 2014-09-09
  • 发布日期 2018-07-18
  • 发文字号 青政办发〔2014〕17号
  • 发文单位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有效性 有效
  • (根据《关于公布废止和延长有效期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青政发[2018]29号,2018年7月16日发),有效期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青政办发〔2014〕17号,QDCR-2014-002010, 2014年9月9日发布,根据《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做好相关管理工作的通知》(青政发〔2016〕40号)的规定,有效期延长至2018年12月31日〕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市城乡建设委《关于进一步推进建筑产业化发展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9月9日


    关于进一步推进建筑产业化发展的意见

    市城乡建设委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创新驱动、转型发展,切实转变城市建设模式和建筑业发展方式,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城市,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关要求,现就进一步推进建筑产业化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本意见所称的建筑产业化主要包括建筑工业化和一次性装修。

    建筑工业化是以设计标准化、构件生产工厂化、施工装配化、管理信息化、外墙保温与主体结构一体化等为主要特征,通过整合设计、混凝土预制构配件生产、预制构配件装配施工等开发建设和生产施工产业链,实现建筑产品节能、环保,建筑全生命期价值最大化的可持续发展的新型建筑生产方式。

    一次性装修是在建筑设计时融入业主的生活习惯和空间的综合运用,通过装修部品的规模采购和施工,避免建筑拆改等造成的资源浪费,节省社会资源投入的建筑装修模式。

    二、将装配式建筑技术作为我市推进建筑产业化的主要实现形式,积极推广装配式钢筋混凝土结构(包括框架结构、剪力墙结构、框架剪力墙结构、框架筒体结构等)、钢结构与轻钢结构、模块化房屋三类装配式建筑结构体系。

    装配式建筑应按现行节能标准建设,安装厨房和卫生间基本设备,并鼓励采用预制夹芯保温墙体和全装修。倡导工业化装修,积极推行土建、装修设计一体化施工和内装与主体结构分离体系。鼓励开发建设单位提供菜单式装修设计方案,由消费者选择并委托开发建设单位实施的集中装修模式。

    装配式建筑的认定标准按照单体工程装配率不低于25%执行。

    三、市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国土资源房管、规划等部门结合建设用地年度供应计划和工作目标,编制建筑产业化年度实施计划和各区、市政府目标任务,经市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各区、市政府作为责任主体,应在每年辖区建设用地供地面积中,按年度目标任务落实一定比例的装配式建筑项目。

    四、2014年,全市装配式建筑项目开工面积达到50万平方米;2015年,达到100万平方米。2016年开始,装配式建筑项目占全市住宅开工总量的比例达到20%以上,新建住宅性能认定比例达到25%以上,新建住宅一次性装修比例达到40%以上。

    五、按照“不同区域、不同项目、分类推进”的原则,在西海岸新区、红岛经济区、青岛蓝色硅谷等区域和政府及国有企业投资的项目中,优先发展装配式建筑项目。对采用装配式建筑技术建造的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工务工程等建筑项目,所增加的成本计入项目建设成本。鼓励商业开发项目积极采用装配式建筑技术建造。

    六、对以招拍挂方式供地的建设项目,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在建设条件意见书中明确提出是否实施建筑产业化的意见,并明确预制装配化率、一次性装修面积比例等内容。国土资源房管部门应将建设条件意见书纳入土地招拍挂文件,并在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约定。

    对集中建设以划拨方式供地的政府投资建筑,由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建设条件意见书中明确提出是否实施建筑产业化的意见,以及预制装配化率、一次性装修面积比例等内容,并和供地方案一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七、对采用装配式建筑技术的项目经认定达到装配式建筑工程装配率认定标准的,在尚未批复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前提下,给予该项目不超过实施建筑产业化的各单体规划建筑面积之和3%的建筑面积奖励,具体办法由市城乡建设委牵头另行制定。

    八、对建筑产业化生产企业在我市扩大投资和生产能力的,政府相关部门要提供一站式审批、开辟绿色通道等服务支持;具有专利和成套技术的,纳入高新技术企业重点培育范畴。

    对进入我市的建筑产业化生产企业,其项目用地根据城市规划,按高新技术项目确定;在使用年度建设用地指标时,经市政府同意后可给予政策支持。建筑产业化生产企业在经市政府批准设立的建筑产业化园区内租用标准化厂房的,园区所在地政府应给予2年以上的租金补贴;在建筑产业化园区之外生产经营的,各区、市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的经济和服务支持。

    九、利用市政府现行的工业发展专项资金、城市建设专项资金等各类扶持政策,采取财政贴息、补助、奖励等方式,优先扶持建筑产业化项目,鼓励建筑产业化重大项目争取国家专项资金支持。

    我市建筑产业化生产企业参与工程建设的具体资金补贴奖励政策,由市城乡建设委牵头另行制定。

    十、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不断完善建筑产业化标准体系,加快技术标准、施工工法和技术规程的研究、编制,及时更新相关标准定额,满足工程设计、施工、验收的需要。

    十一、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重要建筑材料备案管理的要求,对建筑部品进行登记备案,并编制相关材料目录,加强对建筑安全质量影响较大的构件、部品生产的供应管理。

    本意见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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