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促进影视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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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文日期 2014-10-14
  • 发布日期 2014-10-14
  • 发文字号 青政办发〔2014〕21号
  • 发文单位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促进影视产业加快发展,增强青岛文化软实力,根据国家、省、市有关影视产业政策法规和《青岛市“十二五”时期文化改革发展规划纲要》、《青岛市高端影视文化产业发展规划(2014-2020年)》,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影视产业园区、影视企业以及影视精品的扶持工作,由市文广新局会同有关部门在市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组织实施。

      二、设立青岛市影视产业发展基金。基金规模为每年10亿元(由市、区两级财政安排5亿元,引入社会资本5亿元),主要用于投资重点影视项目,对在青岛完成主要拍摄制作的优秀影视作品给予补贴,期限为5年。基金使用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三、支持重点影视企业发展。区、市财政根据影视产业发展实际,增加文化产业专项资金投入,对本辖区影视企业给予资金扶持,扶持资金数额不高于影视企业当年度营业收入的10%。

      四、支持金融机构推出适合影视产业需求特点的信贷产品。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鼓励金融机构对影视企业逐步扩大融资租赁贷款、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产业链融资、股权质押贷款等信贷产品的规模。设立政府主导、社会资本参与的专业化金融机构,为影视企业提供便捷、高效的金融服务。

      五、建立影视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青岛市文化创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金优先用于支持影视企业,推动金融机构为影视企业提供较为优惠的信贷支持。

      六、支持影视企业上市融资。拟上市影视企业所在区、市可按现行财政体制,对规范操作过程中正常增加的一次性地方税收给予全额补助。对影视企业上市前发生的相关费用,可按50%比例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七、本意见相关政策适用范围为:符合青岛市影视产业规划,规模化、集聚化、专业化程度高的影视产业园区;从事影视制作、发行、放映且具有行业代表性的影视企业;获得国家级奖励或具有较大社会影响力和较好商业效益的影视精品。

      八、本意见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施行期间,若国家、省、市出台更为优惠的相关政策,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政策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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