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大厅管理办法》和《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大厅行政审批事项办理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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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文日期 2014-05-21
  • 发布日期 2014-06-11
  • 发文字号 青政办发〔2014〕5号
  • 发文单位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大厅管理办法》和《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大厅行政审批事项办理规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5月21日


      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大厅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工作,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推进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大厅(以下简称市大厅)的日常运行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各区、市行政审批服务大厅和各专业审批服务大厅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市大厅是市政府设立的面向社会公众办理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及相关监督服务事项(以下统称行政审批事项)的场所,具有集中审批、统一收费、综合服务三项基本功能。
      第四条 市大厅的运行和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集中原则。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市级行政机关和相关单位的行政审批事项入驻市大厅统一受理。入驻市大厅办理的相关审批服务事项,不得在入驻单位的服务窗口以外办理。
      (二)充分授权原则。驻厅部门(单位)主要领导应将审批权限充分授予其首席代表。除现场勘察、集体讨论、专家论证、听证等特殊环节外,其他环节均应在市大厅现场办结。
      (三)高效便民原则。驻厅部门(单位)应以服务对象的需求为导向,优化审批流程,精简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限,推行网上直接办理,为社会各界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四)规范透明原则。驻厅部门(单位)应按照审批权力在阳光下运行的要求,统一规范本部门(单位)审批事项办理的业务标准,所有审批事项应全部纳入全市统一的网上审批平台规范运行,深化政务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促进廉洁高效、勤政为民。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建立市行政审批事务协调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联席会议召集人,市行政审批事务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审批办)、市编委办、市监察局、市政府法制办、市电政信息办及其他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行政审批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有关问题。
      第六条 市审批办是负责全市行政审批事务的日常管理机构,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组织、协调、管理、监督全市行政审批工作,参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
      (二)负责全市行政审批制度的理论研究;
      (三)负责具体组织市行政审批事务协调管理联席会议并督促落实会议决定事项;
      (四)负责起草、制订和监督实施全市的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办法以及各项制度、服务标准和服务规范;
      (五)负责对入驻市大厅部门(单位)的业务工作进行管理、协调、指导,协调和督办涉及多个部门或跨部门的审批事项联合办理,对进入市审批绿色快速通道的重点项目进行组织协调和跟踪落实;
      (六)负责对入驻市大厅部门(单位)的有关工作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日常管理和绩效考核,指导并考核其他部门(单位)和各区、市政府的行政审批事务工作;
      (七)负责市大厅的后勤保障、安全保卫、信息化建设等管理工作;
      (八)负责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有关部门因业务特殊需要,经市政府批准,可以设立专业审批服务大厅,作为市大厅的分大厅,接受市审批办的业务指导,并按照市审批办的统一要求进行自主管理。
      第八条 市审批办应根据市委、市政府有关部署,研究制定推进行政审批工作的具体措施;按照“依法审批、便捷服务”原则,为社会各界提供高效、便捷的政务服务,确保市大厅正常运行。
      第九条 各区、市行政审批服务大厅和专业审批服务大厅管理机构履行对本大厅行政审批事项办理的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职能,负责对入驻人员的管理、培训和日常考核,受理服务对象投诉,承担本级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入驻人员
      第十条 驻厅部门(单位)应选派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作风正派、身体健康的正式在编人员入驻市大厅,鼓励根据工作实际需要选派业务骨干和职能处室负责人入驻。
      第十一条 入驻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在市大厅工作时间应不少于2年(升职除外),最长不超过5年(业务骨干除外)。驻厅期间行政关系不转、身份不变,工资福利由驻厅部门(单位)发放,并不再承担原部门(单位)的其他工作。
      入驻人员接受市审批办和驻厅部门(单位)双重管理。
      第十二条 驻厅部门(单位)对入驻人员进行调整,应征求市审批办同意后,按照市大厅有关规定办理调入调出手续。未经市审批办同意,驻厅部门(单位)自行调整人员的,不予办理相关调入调出手续。
      市审批办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入驻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入驻人员不能胜任工作或有违纪、违法行为的,市审批办应责成驻厅部门(单位)及时调换。
      在工装制作期外新调入人员的工装费由所在单位承担。
      第十三条 驻厅部门(单位)应确定1名单位负责人具体负责本部门(单位)在市大厅的工作和入驻人员的管理,并将市大厅工作经历和表现情况,作为干部评优、晋升的重要参考,优先提拔使用。
      第四章 首席代表
      第十四条 驻厅部门(单位)的入驻人员超过两人的,应指定专职首席代表。首席代表应是国家公务员或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熟悉本部门(单位)行政审批业务。根据审批事项数量及业务量,驻厅部门(单位)应正式派遣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担任首席代表。
      业务量较大的部门(单位)应设立副首席代表,副首席代表协助或接受首席代表的委托,履行有关管理职责。
      第十五条 首席代表在市大厅的工作时间应不少于1年,因特殊情况需暂时离岗的,驻厅部门(单位)应指定临时首席代表。驻厅部门(单位)对首席代表进行调整,应征求市审批办同意后,按照市大厅有关规定办理调入调出手续。
      第十六条 按照“集中审批、授权到位”的原则,驻厅部门(单位)主要领导应签署首席代表授权书,并加盖本单位印章,将本部门(单位)的审批决定权限授予首席代表。
      除综合窗口的部门(单位)外,驻厅各部门(单位)的主要领导每年驻厅带班及处理行政审批事务时间应不少于6个工作日,分管领导应不少于12个工作日。市审批办应当定期通报各部门(单位)领导驻厅带班情况。
      第十七条 首席代表的职责:
      (一)代表本部门(单位)在市大厅办公服务窗口行使本部门(单位)最终行政审批职权,并对本部门(单位)负责;
      (二)代表本部门(单位)参与并负责在市大厅内实施的联办件的协调和办理;
      (三)负责本部门(单位)与市审批办的联络协调工作,做好本部门(单位)入驻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四)负责本部门(单位)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使用和管理;
      (五)负责本部门(单位)职责范围内应急突发事件的协调处置工作。
      第十八条 首席代表依据授权在大厅签署审查决定,并加盖行政审批专用章。行政审批专用章在行政审批工作中具有与行政审批机关行政印章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五章 考核及评优
      第十九条 市审批办会同相关部门依据考核方案,结合服务对象的评价结果,每年年终组织对驻厅部门(单位)和各区、市政府行政审批服务工作进行考核。
      第二十条 市审批办会同相关部门依据考核方案,结合服务对象的评价结果,对驻市大厅人员进行考核,并报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在市大厅进行考核的人员,原部门(单位)不再重复考核。
      第二十一条 市审批办会同相关部门、驻厅部门(单位)对驻市大厅部门(单位)窗口和各区、市的行政审批服务大厅、专业审批服务大厅窗口工作情况进行日常巡查,根据巡查情况,按季度、年度评选示范窗口和服务标兵,并在窗口悬挂标识、标志。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市审批办负责对驻厅部门(单位)及工作人员的行政审批行为进行监督,采取受理投诉、视频监控、日常巡查等方式,对其监督对象在行政审批过程中的依法行政、工作效率、服务态度、廉洁自律等情况进行监督。
      监察部门依据《行政监察法》对驻厅行政监察对象依法履职情况进行再监督,运用电子监察、受理投诉、视频监控、明察暗访等手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行政监察对象违规违纪、效率低下等方面的问题并进行问责。
      监督检查结果应当分别赋予分值,纳入市大厅考核及评优。
      第二十三条 市审批办应制定完善服务规范,对工作人员的言行举止、办公秩序、服务质量等方面进行管理,组织市大厅各部门(单位)首席代表定期开展巡查抽查,并综合运用窗口单位自查、服务对象评价、行风监督检查等手段,促进服务质量和水平不断提升,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
      第二十四条 对查实的投诉,由市审批办或监察部门按照职责和有关规定处理,处理结果互相通报。
      第二十五条 监督对象发生行政过错行为,构成违纪的,由其职务任免机关或监察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作出处分决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审批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大厅管理暂行办法》(青政办发〔2009〕16号)同时予以废止。
      

    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大厅
    行政审批事项办理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行政审批服务大厅(以下简称市大厅)行政审批事项(包括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及相关监督服务事项)的办理,提高行政审批服务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大厅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与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则。
      各区、市行政审批服务大厅和各专业审批服务大厅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与监督管理,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三条 驻厅部门(单位)办理行政审批事项应遵循“环节最简、流程最优、时限最短”原则,依法审批,提高审批效率,为服务对象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
      第四条 驻厅部门(单位)应按照《青岛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规定,加强信息交换与共享,促进跨部门(单位)的业务协同。
      第二章 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流程
      第五条 市大厅行政审批事项实施动态管理,驻厅部门(单位)应当不断优化审批流程,削减冗余环节,精简申报手续,简化申报材料,压缩办理时限。
      第六条 市大厅实施行政审批标准化管理,建立健全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体系,制订行政审批事项的服务标准和管理规范,公开审批服务清单,提高行政审批服务质量。
      第七条 市大厅实行“一网审批”,驻厅部门(单位)以及全部行政审批事项应使用市大厅网上审批系统办理,实现信息共享、联合办理、统一监管、一站式服务。因法律法规规定、涉密等特殊原因,确需使用本部门(单位)专有业务系统的,应主动与市大厅网上审批系统对接,实现信息共享和流程互通。确有特殊原因无法实现系统对接的,窗口工作人员应同步在市大厅网上审批系统办理行政审批事项。
      第一节 申请
      第八条 驻厅部门(单位)在市大厅前台设置服务窗口,为服务对象提供申请、咨询等服务。
      第九条 为方便服务对象提出申请,市大厅行政审批事项实行服务内容、审批依据、申报条件、申报材料及内容要求、办理程序、承诺期限、收费标准、办事结果“八公开”。
      驻厅部门(单位)应在服务窗口和市政府门户网站、市大厅网站公开行政审批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并及时更新。
      第十条 市大厅对行政审批事项实行一次性告知。服务对象来电或来访咨询、申请办理有关行政审批事项时,窗口工作人员应一次性告知服务对象所办理行政审批事项需要的法定要件、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收费依据等。
      第十一条 市大厅实行首问责任制。服务对象来电或来访咨询、申请办理有关行政审批事项时,首个接待的窗口工作人员应承担解答、办理、协调等责任,不得推诿、拖延。
      第十二条 市大厅提供网上咨询、网上预约、网上查询、网上评价等服务,驻厅部门(单位)窗口工作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网上咨询,办理网上预约和申报。
      第十三条 驻厅部门(单位)正式受理前预审等环节实行规范管理,统一纳入市大厅管理。确需保留的,报市审批办和相关部门备案审查后,按照明确时限、公开运行、一次性告知的要求纳入审批系统监管。
      第二节 受理
      第十四条 驻厅部门(单位)对服务对象提出的行政审批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进行行政审批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部门(单位)职权范围的,应当场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书面出具不予受理通知单,告知服务对象向职权部门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需要进行补齐补正的,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补正的全部内容,并书面出具补齐补正通知单。确实不能当场告知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短信、电子邮件等形式主动告知服务对象,并向服务对象发送补齐补正通知单(电子版)。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部门(单位)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服务对象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并出具书面受理通知单。
      书面的不予受理通知单、补齐补正通知单、受理通知单应当加盖本部门(单位)行政审批专用章,并注明日期。
      第十五条 行政审批事项和办件量较少的驻厅部门(单位),经市审批办批准,可以入驻市大厅综合窗口实行轮流值守,非本部门(单位)值守时,可以委托其他部门(单位)代为收件,由其工作人员及时到市大厅现场办理审批。
      第十六条 窗口工作人员受理行政审批事项后,应即时登录市大厅网上审批系统进入办理流程,实现受理登记、内部流转、结果反馈、监督监察等全过程网上运行,重要申请要件电子版应上传审批系统留存。
      第十七条 服务对象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和市大厅网站提交电子版申请材料的,驻厅部门(单位)窗口工作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专网审批系统审查材料或者受理申请,审核批准后,服务对象携带规定的申请材料到市大厅,即可继续办理或者领取批复文件、证照等审批决定。
      第三节 审查
      第十八条 行政审批事项受理后,由入驻市大厅的工作人员进行审查。审批件不得流转出市大厅,应在市大厅内受理、审查、决定和发证,实行市大厅内“一站式”办结。
      第十九条 行政审批事项确需现场勘查、集体讨论、专家论证、听证等特殊环节的,入驻市大厅的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应全程组织或参与行政审批事项的现场勘查、讨论、论证和听证等,及时在审批系统进行挂起操作,注明挂起原因,并在挂起规定期限内完成。现场勘查、论证、听证或评审的意见,作为行政审批依据,及时上传审批系统留存。
      第二十条 驻厅部门(单位)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进行审批,不得擅自增加或变更审批要件、申请材料和审批程序,不得擅自更改或撤销已经生效的审批结果。
      第二十一条 行政审批事项涉及的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纳入财政非税收入收缴系统的收费,均应在驻市大厅的银行缴纳,实现“一个窗口、一个网络”即时统一收费。凡进入市大厅的收费项目,原部门(单位)不再开具票据。
      依法依规需减免收费的,应在审批系统中注明减免原因、减免依据、减免金额。
      第二十二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外,驻厅部门(单位)办理行政审批事项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自行收费。
      第二十三条 市大厅内其他服务事项涉及的经营性收费,应及时向市物价部门提出申请,由市物价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决定。经营性收费应按照自愿委托和“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在提供服务时收取。不得利用行政审批强制服务、强制收费。
      第四节 决定
      第二十四条 行政审批事项经过受理、审查等法定程序,符合法定条件的,经首席代表签字后,应在市大厅承诺时限内作出许可决定;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书面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并告知服务对象不予许可的依据和理由。
      第二十五条 服务对象的申请材料齐全,办事程序简单,可以当场作出许可决定的行政审批事项,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场受理,当场作出许可决定。申请人的申报材料不完全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改正的,工作人员应当场指导其改正,并及时办理。
      第二十六条 对行政审批事项作出许可决定后,市大厅网上审批系统自动发送短信和网上通知,通知服务对象到市大厅领取证照、批复文件等审批决定。
      第五节 制证和发证
      第二十七条 市大厅逐步实施统一制证发证制度。市大厅设置统一制证发证中心和窗口,专人负责打印驻厅部门(单位)的证照、批复文件等审批决定,并统一送到驻厅部门(单位)窗口。
      第二十八条 市大厅建设行政审批信息资源共享库,驻厅部门(单位)窗口工作人员在完成复核证照、批复文件等审批决定后,即时将加盖行政审批专用章的审批决定录入共享库。
      其他部门(单位)可以打印共享库中的审批决定,作为本部门(单位)行政审批事项的申请材料,不得要求服务对象重复提交共享库中已有的审批决定。
      第二十九条 服务对象收到短信或网上通知后,携带受理通知单、身份证到审批件受理窗口领取证照、批复文件等审批决定。审批决定加盖驻厅部门(单位)行政审批专用章后,方可生效。
      第三十条 行政审批专用章是驻厅部门(单位)在办理行政审批事项时所使用的印章,在行政审批工作中具有与行政审批机关行政印章同等的法律效力。
      行政审批专用章由驻厅部门(单位)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负责刻制并保管。
      第三十一条 发往市外或报上级审批部门等需加盖本部门(单位)行政印章的事项,已加盖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不需再行鉴印程序,可直接加盖本部门(单位)行政印章,并以加盖行政印章为法定完结。
      第三十二条 市大厅逐步实施证照统一送达制度。市大厅设置快递送达服务窗口,通过快递方式为服务对象统一送达证照、批复文件等审批决定。
      第三章 集中办理及联合办理
      第三十三条 驻厅部门(单位)要切实推进集中配置行政审批职能改革,实现行政审批“两集中、两到位”,行政审批事项、人员向行政审批处室集中,行政审批处室整建制向市大厅集中,行政审批事项入驻市大厅到位,部门(单位)对市大厅充分授权到位。
      第三十四条 按照“应进必进、充分授权、大厅办理”的原则,由入驻市大厅的工作人员负责审批事项的全过程运转,实现在市大厅“一站式”办理。凡入驻市大厅的行政审批事项,原部门(单位)不得再行受理或办理。
      第三十五条 按照“集中审批、授权到位”的原则,驻厅部门(单位)主要领导签署首席代表授权书,将本部门(单位)的审批决定权限授予首席代表。
      第三十六条 市大厅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单位)的审批事项实行联合办理,通过网上联审、联审会议、联合现场勘查等措施,优化审批流程,简化审批环节,提高审批效率。
      第三十七条 企业登记注册实行联合办理、并联审批,“一窗式”服务。联办窗口一次性受理企业的所有申请材料,并转告各联办部门,各联办部门联合办理、并联审批,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并出具证照、批复文件等审批决定,企业在联办窗口一次性领取全部证照、批复文件等审批决定。
      第三十八条 建设项目在立项、规划、施工图、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阶段实施联合办理。牵头部门负责组织各阶段的联合办理、并联审批,联办部门应按时参加牵头部门组织的联审会议、联合现场勘查、联合审图、联合验收,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审查意见,并在承诺时限内办结行政审批事项。
      第三十九条 建设项目独家经营中介机构入驻市大厅办理的服务事项,应当精简办理流程,压缩办理时限,在市大厅统一收费,并由驻市大厅的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单位)负责管理。独家经营中介机构应公开中介服务事项名称、申请要求和服务时限等内容。
      第四十条 市大厅实施建设项目统一收发件,统一收发件窗口对每个建设项目进行统一编号,对行政审批事项统一收件、统一发件。
      第四十一条 市大厅建立重点项目审批绿色快速通道业务系统,对纳入审批绿色快速通道的重点项目,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单位)在坚持依法合规的前提下,实施“容缺受理、容缺审查、企业承诺、急事急办、特事特办”。
      第四十二条 市大厅设置重点项目代办服务中心,定期调度重点项目审批进程,协调解决重点项目审批中遇到的问题。驻厅部门(单位)应积极配合代办服务中心的工作,解决影响重点项目审批提速的难点问题,加快重点项目审批速度。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服务对象对审批部门(单位)的行政审批行为或者行政审批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市审批办投诉。市审批办受理投诉后,应予以调查核实,制发行政审批投诉处理建议书,提出处理意见。投诉处理情况应及时向服务对象反馈。
      第四十四条 市审批办对驻厅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审批全流程负有管理和监督责任,对未按本规则有关规定执行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予以调查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规则由市审批办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规则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大厅行政审批事项办理规则(试行)》(青政办字〔2009〕16号)同时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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