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第三次经济普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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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文日期 2013-03-08
  • 发布日期 2013-03-15
  • 发文字号 青政字〔2013〕2号
  • 发文单位 青岛市人民政府
  •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决定于2013年开展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12〕60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三次全省经济普查的通知》(鲁政字〔2013〕26号)精神,现就开展第三次经济普查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普查的主要目的
      全面调查了解我市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及布局,了解我市产业组织、产业结构、产业技术的现状以及各生产要素的构成,进一步查实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小微企业的发展状况,摸清我市各类单位的基本情况,全面更新覆盖国民经济各行业的基本单位名录库、基础信息数据库和统计电子地理信息系统;进一步夯实统计基础,健全统计工作的部门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为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加快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科学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实现市十一次党代会提出的奋斗目标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
      二、普查的对象和范围
      本次普查的对象是在我市范围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具体范围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等。
      三、普查的内容和时间
      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单位基本属性、从业人员、财务状况、生产经营情况、生产能力、原材料和能源及主要资源消耗、科技活动情况等。
      普查标准时点为2013年12月31日,普查时期资料为2013年年度资料。
      四、普查的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一)组织领导。第三次经济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市情市力调查,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各级和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全市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突出重点,优化方式,统一组织,创新手段,认真做好普查的组织实施工作。为加强对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青岛市第三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名单附后),负责普查的组织和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具体负责普查的日常组织和协调。各区、市政府要设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各镇(街道)设立普查办公室,负责本辖区经济普查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各级普查机构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统一部署,周密计划,扎实工作,确保如期完成普查任务。充分发挥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的作用,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各级普查机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聘用或者从有关单位商调符合条件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并及时支付聘用人员的劳动报酬,保证商调人员在原单位的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不变,建立一支高素质、稳定的经济普查工作队伍,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
      (二)职责分工。本次普查涉及宣传动员方面的事项请市委宣传部负责和协调,涉及普查经费方面的事项由市财政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固定资产投资和服务业方面的事项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和协调,涉及工业、信息化和中小企业方面的事项由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和协调,涉及教育方面的事项由市教育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律师事务方面的事项由市司法局负责和协调,涉及科技方面的事项由市科技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各级政府及其普查工作人员在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事项由市监察局负责和处理,涉及社团、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市民政局负责和协调,涉及表彰方面的事项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机关和事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市编办负责和协调,涉及物业管理方面的事项由市国土资源房管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建筑业、房地产开发方面的事项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和协调,涉及电子地理信息方面的事项由市规划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等方面的事项由市商务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公路、水路交通方面的事项由市交通运输委负责和协调,涉及文化产业、广播、电视宣传方面的事项由市文广新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卫生方面的事项由市卫生局负责和协调,涉及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和市工商局负责和协调,涉及组织机构代码方面的事项由市质监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小微企业统计方面的事项由国家统计局青岛调查队负责和协调,涉及银行、证券、保险方面的事项由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青岛银监局、青岛证监局、青岛保监局负责和协调,涉及电信业方面的事项由青岛市通信管理局负责和协调,涉及邮政方面的事项由青岛市邮政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民航方面的事项由青岛国际机场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和协调,各大企业、高等院校负责本单位经济普查工作,青岛红岛经济区、青岛开发区和青岛前湾保税港区管委分别负责各自辖区内的第三次经济普查工作。市政府其他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
      五、普查的经费保障
      本次普查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分级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要确保普查所需的各项开支按时拨付,保证普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六、普查的工作要求
      (一)坚持依法普查。所有普查对象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按时、如实填报普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各级统计机构和监察机关要加大对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坚决杜绝人为干扰普查工作的行为,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和普查数据质量。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普查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要切实履行保密义务。
      (二)认真制定普查工作方案。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在上级普查方案的基础上,结合实际,通过专题和综合试点,制定完善各自的普查实施方案和工作细则,确保普查工作有序开展。
      (三)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本次普查要充分利用统计电子地理信息系统,全面建立普查区电子地图;巩固和拓展统计联网直报系统成果;配备使用手持电子数据采集设备,努力提高普查工作的信息化水平和效率,减轻基层普查人员的工作负担。
      (四)加强舆论宣传教育。各级普查机构应认真做好普查宣传的策划和组织工作,主动向新闻单位提供情况。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媒体要广泛深入宣传经济普查的重要意义和要求,宣传普查工作中涌现出的典型事迹,报道违法违纪案件查处情况,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教育广大普查人员依法开展普查,为普查工作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青岛市人民政府
      2013年3月8日

      附件
      

    青岛市第三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牛俊宪 副市长
      副组长:陈 勇 市政府副秘书长
          李 刚 市统计局局长
          张旭东 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魏胜吉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成 员:武进军 市编办副巡视员
          王 唯 市经济信息化委副主任
          李俊山 市教育局副巡视员
          王 镭 市司法局副局长
          杨 军 市科技局副巡视员
          宋明杰 市监察局副局长
          高克宁 市民政局副局长
          曹彦平 市财政局副局长
          韩红星 市公务员局局长
          潘 奇 市国土资源房管局总经济师
          刘玉勇 市城乡建设委总工程师
          崔学军 市交通运输委副主任
          刘 勇 市商务局副局长
          辛 龙 市文广新局副局长
          薄 涛 市卫生局副局长
          周善忠 市统计局副局长
          刘伟政 市工商局副局长
          刘 敏 市规划局副局长
          于烟青 市质监局副局长
          苏建防 市通信管理局副局长
          于 光 市国税局副局长
          李宁国 市地税局副局长
          石成伟 国家统计局青岛调查队副队长
          顾延善 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副行长
          韩 冰 青岛银监局副局长
          殷建华 青岛证监局副局长
          曹光中 青岛保监局副局长
          李明光 市邮政局局长
          王祥群 青岛国际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周善忠兼任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工作任务结束后,领导小组自行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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