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政府拟征收土地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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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文日期 2013-12-31
  • 发布日期 2014-01-15
  • 发文字号 青征公告〔2013〕23号
  • 发文单位 青岛市人民政府
  •   为满足城市建设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青岛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发布拟征收土地公告: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权属、用途
      1.地块一位置范围:位于城阳区河套街道山角社区以西、大沽河以东、正阳路以南。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城阳区河套街道山角社区居民委员会。
      用途: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2.地块二位置范围:位于城阳区河套街道大沽河以东、正阳路以北、桃源河以南。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城阳区河套街道下疃社区居民委员会。
      用途: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3.地块三位置范围:位于城阳区河套街道龙海路以西、正阳路以北、大涧社区以南。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城阳区河套街道大涧社区居民委员会。
      用途: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4.地块四位置范围:位于城阳区河套街道出口加工区一号线以南、罗家营旧村址以北、出口加工区十二号线以西。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城阳区河套街道罗家社区居民委员会。
      用途:住宅用地。
      二、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鲁政字〔2012〕288号)公布的青岛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征地年产值和补偿标准的通知》(青政办发〔2005〕38号)公布的标准执行。被征收土地村(社区)的具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待勘测调查完成后,由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高新区分局会同高新区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制定并公示。
      三、其他事项
      2014年1月15日至2014年4月15日由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高新区分局等有关部门组织勘测定界和调查清点地上附着物,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积极支持配合。2014年1月15日起,凡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
      本公告在本次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青岛市人民政府
      201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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