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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拟征收土地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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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00000000000000000000000
  • 成文日期 2013-11-09
  • 发布日期 2013-12-05
  • 发文字号 青征公告〔2013〕19号
  • 发文单位 青岛市人民政府
  •   为满足城市建设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青岛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发布拟征收土地公告: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权属、用途
      1.地块一位置范围:位于李沧区虎山路街道办事处唐山路以北、青银高速公路以西、黑龙江中路以东。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李沧区虎山路街道办事处桃园社区居民委员会。
      用途: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2.地块二位置范围:位于李沧区九水路街道办事处金水路以南、铜川路以东、龙水路以北。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李沧区九水路街道办事处佛尔崖社区居民委员会。
      用途: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3.地块三位置范围:位于李沧区九水路街道办事处天水路以南、毕家上流社区安置C区内。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李沧区九水路街道办事处毕家上流社区居民委员会。
      用途:住宅用地。
      4.地块四位置范围:位于李沧区九水路街道办事处天水路以东、世园会扩园区以西。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李沧区九水路街道办事处北王家上流社区居民委员会。
      用途: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二、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鲁政字〔2012〕288号)公布的青岛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市区土地征用工作的意见》(青政发〔2004〕25号)公布的标准执行。被征收土地村(居)的具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待勘测调查完成后,由青岛市统一征地办公室会同李沧区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制定并公示。
      三、其他事项
      2013年11月19日至2013年11月23日由青岛市统一征地办公室等有关部门组织勘测定界和调查清点地上附着物,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积极支持配合。2013年11月19日起,凡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
      本公告在本次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青岛市人民政府
      2013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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