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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满足城市建设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青岛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发布拟征收土地公告: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权属、用途
1.地块一位置范围:位于城阳区城阳街道办事处正阳路以南、双元路以西、墨水河以东。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城阳区城阳街道办事处京口社区居民委员会、皂户社区居民委员会。
用途: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2.地块二位置范围:位于城阳区城阳街道办事处青威路以东、文阳路以南、青银高速公路以西。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城阳区城阳街道办事处前桃林社区居民委员会。
用途:住宅用地。
3.地块三位置范围:位于城阳区城阳街道办事处瑞阳路以北、凤凰山路以西、春阳路以南。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城阳区城阳街道办事处前旺疃社区居民委员会。
用途:住宅用地。
4.地块四位置范围:位于城阳区城阳街道办事处青银高速公路以西、墨水河以北、即墨市通济街道办事处天山一路以东。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城阳区城阳街道办事处西城汇社区居民委员会、即墨市通济街道办事处潘家庄村。
用途:工矿仓储用地。
5.地块五位置范围:位于城阳区城阳街道办事处黑龙江北路以西、正阳路以北、墨水河以南。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城阳区城阳街道办事处城子社区居民委员会。
用途:商服用地。
6.地块六位置范围:位于城阳区惜福镇街道办事处北部工业团地三号路以南、百福路以西。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城阳区惜福镇街道办事处杨家村社区居民委员会、南寨社区居民委员会、李辛社区居民委员会。
用途:工矿仓储用地。
7.地块七位置范围:位于城阳区惜福镇街道办事处王沙路以南、前金社区以北。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城阳区惜福镇街道办事处后金社区居民委员会、前金社区居民委员会。
用途:商服用地。
8.地块八位置范围:位于城阳区惜福镇街道办事处百福路以东、宫家村社区以北。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城阳区惜福镇街道办事处傅家埠社区居民委员会。
用途:商服用地。
9.地块九位置范围:位于城阳区棘洪滩街道办事处204国道以北、韩海支路以东。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城阳区棘洪滩街道办事处南万社区居民委员会。
用途:工矿仓储用地。
10.地块十位置范围:位于城阳区棘洪滩街道办事处金岭14号路以北、金岭3号路以西。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城阳区棘洪滩街道办事处上崖社区居民委员会。
用途:工矿仓储用地。
11.地块十一位置范围:位于城阳区棘洪滩街道办事处墨水河以西、正阳路以北。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城阳区棘洪滩街道办事处后海西社区居民委员会。
用途:住宅用地。
12.地块十二位置范围:位于城阳区棘洪滩街道办事处前海西社区进村路以南、墨水河以西。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城阳区棘洪滩街道办事处后海西社区居民委员会。
用途:工矿仓储用地。
13.地块十三位置范围:位于城阳区棘洪滩街道办事处青大3号路以西、204国道以南。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城阳区棘洪滩街道办事处南万社区居民委员会。
用途:住宅用地。
14.地块十四位置范围:位于城阳区棘洪滩街道办事处宏平路以东、204国道以北。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城阳区棘洪滩街道办事处院后庄社区居民委员会。
用途:住宅用地。
15.地块十五位置范围:位于城阳区棘洪滩街道办事处宏平路以北、岙东路以东。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城阳区棘洪滩街道办事处院后庄社区居民委员会。
用途:工矿仓储用地。
16.地块十六位置范围:位于城阳区上马街道办事处河东路以北、岙东路以东。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城阳区上马街道办事处下马哥庄社区居民委员会。
用途:商服用地。
17.地块十七位置范围:位于城阳区上马街道办事处正阳路以南、岙东路以东。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城阳区上马街道办事处朝阳社区居民委员会。
用途:住宅用地。
18.地块十八位置范围:位于城阳区上马街道办事处双拥路以东、河东路以北。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城阳区上马街道办事处前程社区居民委员会。
用途:商服用地。
19.地块十九位置范围:位于城阳区上马街道办事处育英路以南、龙游路以西。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城阳区上马街道办事处下马哥庄社区居民委员会、北岭社区居民委员会。
用途: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二、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鲁政字〔2012〕288号)公布的青岛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征地年产值和补偿标准的通知》(青政办发〔2005〕38号)公布的标准执行。被征收土地村(居)的具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待勘测调查完成后,由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城阳国土资源分局会同城阳区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制定并公示。
三、其他事项
2013年11月5日至2014年2月5日由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城阳国土资源分局等有关部门组织勘测定界和调查清点地上附着物,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积极支持配合。2013年11月5日起,凡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
本公告在本次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青岛市人民政府
2013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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