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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满足城市建设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青岛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发布拟征收土地公告: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权属、用途
1.地块一位置范围:位于黄岛区黄山镇八一水库西南,204国道以东。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黄岛区黄山镇西灰村村民委员会。
用途:工矿仓储用地。
2.地块二位置范围:位于黄岛区王台镇328省道以北,观里村社区以西。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黄岛区王台镇崖逄村村民委员会。
用途:工矿仓储用地。
3.地块三位置范围:位于黄岛区灵山卫街道办事处滨海公路以北,前湾港路以南,灵山卫五号线以西。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黄岛区灵山卫街道办事处赵家庙村村民委员会、小洼村村民委员会、白果树村村民委员会、郑戈庄村村民委员会、蔡家庄村村民委员会。
用途:住宅用地、商服用地、交通运输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4.地块四位置范围:位于黄岛区辛安街道办事处淮河西路以北,开拓路以西,创业路以东。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黄岛区辛安街道办事处辛安社区居民委员会、刘王大庄社区居民委员会。
用途:工矿仓储用地。
二、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鲁政字〔2012〕288号)公布的青岛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征地年产值和补偿标准的通知》(青政办发〔2005〕38号)公布的标准执行。被征收土地村(居)的具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待勘测调查完成后,由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黄岛国土资源分局会同黄岛区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制定并公示。
三、其他事项
2013年8月16日至2013年10月16日由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黄岛国土资源分局等有关部门组织勘测定界和调查清点地上附着物,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积极支持配合。2013年8月16日起,凡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
本公告在本次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青岛市人民政府
2013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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