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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满足城市建设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青岛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发布拟征收土地公告: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权属、用途
1.地块一位置范围:位于城阳区城阳街道办事处正阳路以南、烟青路以东、乐星空调(青岛)有限公司以北。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城阳区城阳街道办事处西田社区居民委员会、前田社区居民委员会、东田社区居民委员会,夏庄街道办事处西宅子头社区居民委员会。
用途:工矿仓储用地。
2.地块二位置范围:位于城阳区城阳街道办事处青银高速公路以东、春阳路以南、瑞阳路以北。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城阳区城阳街道办事处西田社区居民委员会、江家庄社区居民委员会。
用途:住宅用地。
3.地块三位置范围:位于城阳区城阳街道办事处青威路以东、兴阳路以南、前桃林社区以西。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城阳区城阳街道办事处后桃林社区居民委员会。
用途:住宅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4.地块四位置范围:位于城阳区城阳街道办事处安城路以东、硕阳路以北、西旺疃社区以西。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城阳区城阳街道办事处仲村社区居民委员会、西旺疃社区居民委员会。
用途: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5.地块五位置范围:位于城阳区城阳街道办事处墨水河以东、正阳路以南、双元路以西。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城阳区城阳街道办事处京口社区居民委员会。
用途:商服用地。
6.地块六位置范围:位于城阳区城阳街道办事处青威路以西、文阳路以南、阜城路以东。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城阳区城阳街道办事处后桃林社区居民委员会。
用途: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7.地块七位置范围:位于城阳区城阳街道办事处德阳路以北、山城路以西、明阳路以南。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城阳区城阳街道办事处小北曲社区居民委员会。
用途:商服用地。
8.地块八位置范围:位于城阳区城阳街道办事处青威路以东、前桃林社区以南、民城路以西。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城阳区城阳街道办事处前桃林社区居民委员会。
用途:住宅用地。
9.地块九位置范围:位于城阳区城阳街道办事处安城路以东、秋阳路以南、虹子河水库以西。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城阳区城阳街道办事处仲村社区居民委员会。
用途:住宅用地。
10.地块十位置范围:位于城阳区城阳街道办事处青银高速公路以西、墨水河以北、即墨市天山一路以东。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城阳区城阳街道办事处西城汇社区居民委员会。
用途:工矿仓储用地。
11.地块十一位置范围:位于城阳区城阳街道办事处胶济铁路以东、春阳路以北、黑龙江北路以西。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城阳区城阳街道办事处皂户社区居民委员会。
用途:工矿仓储用地。
12.地块十二位置范围:位于城阳区城阳街道办事处民城路以东、文阳路以南、烟青路以西。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城阳区城阳街道办事处后桃林社区居民委员会。
用途:住宅用地。
13.地块十三位置范围:位于城阳区流亭街道办事处鑫山路以南、金谷园路以东、宝陆莱路以北。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城阳区流亭街道办事处李家女姑社区居民委员会、赵村社区居民委员会。
用途:工矿仓储用地。
14.地块十四位置范围:位于城阳区夏庄街道办事处王沙路以东、瑞云社区以北。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城阳区夏庄街道办事处瑞云社区居民委员会、云头崮社区居民委员会。
用途:交通运输用地。
15.地块十五位置范围:位于城阳区棘洪滩街道办事处韩洼社区以西、胶济铁路以南。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城阳区棘洪滩街道办事处韩洼社区居民委员会、河南头社区居民委员会。
用途:交通运输用地。
16.地块十六位置范围:位于城阳区棘洪滩街道办事处胶济铁路以北、洪江河以西。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城阳区棘洪滩街道办事处河南头社区居民委员会。
用途:交通运输用地。
17.地块十七位置范围:位于城阳区棘洪滩街道办事处北万社区以东、济青高速公路以西。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城阳区棘洪滩街道办事处韩洼社区居民委员会、北万社区居民委员会、后海西社区居民委员会。
用途:交通运输用地。
18.地块十八位置范围:位于城阳区棘洪滩街道办事处胶济铁路以北、洪江河以东。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城阳区棘洪滩街道办事处韩洼社区居民委员会、河南头社区居民委员会。
用途:交通运输用地。
二、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鲁政字〔2012〕288号)公布的青岛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征地年产值和补偿标准的通知》(青政办发〔2005〕38号)公布的标准执行。被征收土地村(居)的具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待勘测调查完成后,由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城阳国土资源分局会同城阳区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制定并公示。
三、其他事项
2013年8月19日至2013年11月19日由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城阳国土资源分局等有关部门组织勘测定界和调查清点地上附着物,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积极支持配合。2013年8月19日起,凡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
本公告在本次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青岛市人民政府
2013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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