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鲁政发〔2013〕13号文件进一步完善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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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文日期 2013-12-02
  • 发布日期 2013-12-20
  • 发文字号 青政发〔2013〕26号
  • 发文单位 青岛市人民政府
  •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3〕13号),进一步完善我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个人缴费标准
      我市居民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标准统一设为每年100元、300元、500元、600元、8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12个档次。其中,100元档次只适用于低保家庭成员等缴费困难群体。除100元档次外,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按年缴费,多缴多得。个人年缴费额或集体补助(含其他资助)均不得超过最高缴费档次。对重度残疾人,市、区(市)政府按500元的标准代缴不超过15年的养老保险费。
      市政府将依据国家、省规定和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及居民收入增长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标准。
      二、完善缴费补贴政策
      市、区(市)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适当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缴费即补。各区、市对选择300元以上缴费档次的,可以提高补贴标准,具体标准由区(市)政府确定。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实际年龄距养老金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参保人,达到养老金领取年龄时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对补缴部分(不含应按年缴费而未缴费或中断缴费的)给予缴费补贴;其他补缴养老保险费的,政府不给予缴费补贴。
      三、调整丧葬补助金制度
      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待遇领取人自死亡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金。相关人员在待遇领取人死亡后30日内办理居民养老保险注销登记的,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金,标准为1000元。丧葬补助金由区(市)财政负担,不得从个人账户基金中列支。
      四、强化基金管理监督
      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单独记账、核算,按国家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各区、市政府要加强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筹集,确保各项政府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到位,确保基础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要按规定加强个人账户管理,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个人账户养老金支付,不得违规提前支取或挪作他用。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基金监管职责,财政、监察、审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实施监督,确保基金安全。各级公安部门要积极推进公安户籍与社会养老保险的网络联网、信息共享。
      五、加强经办能力建设
      健全市、区(市)、街道(镇)、社区(村)四级经办服务体系,结合基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平台建设,整合经办管理资源,明确工作职责,加大经费投入,确保居民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的正常开展。各区、市要加强社区(村)协办员队伍建设,切实解决必要的工作经费,根据服务对象数量等给予协办员适当工作补贴,所需资金纳入区(市)和街道(镇)财政年度预算。
      六、规范全市政策管理
      各区、市要抓紧调整和完善有关政策,制定实施方案并按规定审核、报批。各区、市调整基础养老金待遇、缴费补贴、丧葬补助金等政策的,须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审核,并按有关规定上报批准后实施。
      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未尽事宜按鲁政发〔2013〕13号文件执行。此前我市出台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相关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青岛市人民政府
      2013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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