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2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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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文日期 2013-07-25
  • 发布日期 2013-08-08
  • 发文字号 青政发〔2013〕20号
  • 发文单位 青岛市人民政府
  •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转发民政部总参谋部等部门关于深入贯彻〈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扎实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78号)和省政府《关于做好2012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鲁政发〔2013〕7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市2012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接收安置对象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规定,2012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对象为:(1)义务兵,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退出现役的;由于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现役超过2年退出现役的;服现役未满2年因政治、身体等原因需要提前退出现役的,按有关规定执行。(2)士官,服现役满8年或16年未被选取为高一级士官的,服现役满5年或12年因编制限制未被批准继续服役的;年满55周岁或服现役满30年以上本人申请退出现役的;超过本岗位规定最高服现役年限的,因国家和军队建设需要退出现役的,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本人申请退出现役的,以及因现实表现、工作能力、身体状况等原因不适宜继续服现役安排退出现役的。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的士官需要安排退出现役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切实做好退役士兵安置政策宣传和思想政治工作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结合国家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后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和退役士兵的思想实际,通过多种有效形式,把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后的各项政策、规定宣传到每位退役士兵及其家庭,让退役士兵熟悉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安置政策,正确理解把握党和政府各项改革举措,服从国家改革发展大局。要大力宣传我市改革开放取得的丰硕成果以及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好形势,激励退役士兵发扬敢吃苦、讲奉献、顾大局的优良传统,珍惜和爱护军人荣誉,适应形势发展和市场经济要求,敢于开拓,自主创业;要大力宣传优秀退役士兵自强不息、艰苦创业的先进事迹,增强退役士兵建功立业的信心和勇气,确保安置改革工作稳步推进。
      三、强化措施,努力做好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
      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关系国防和军队建设大局,关系社会和谐稳定,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把做好这项工作作为重要的政治任务,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严密组织,狠抓落实,努力做好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各项工作。
      (一)切实做好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业创业工作
      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规定,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按照城乡一体的原则,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4〕77号)和《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实施优惠政策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意见的通知》(青政办发〔2004〕44号)规定的教育优待、就业服务、小额贷款、个体经营减免费用和税收、户籍、档案管理等各方面优惠政策,调整适用于所有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其中,税收优惠政策调整为,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接收自主就业(含自谋职业)退役士兵的企业,3年内按企业实际新接收安置退役士兵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按每人每年6000元执行;对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并符合规定条件的,3年内限额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按每人每年9600元执行。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把落实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政策纳入当地政府的民生工程,明确补助对象、严格补助标准、规范发放程序,确保及时足额将一次性经济补助发放到位。
      (二)不断加大退役士兵免费教育培训工作力度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和中央军委《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2号)、省政府和省军区《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1〕23号)、市政府和青岛警备区《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青政字〔2012〕68号)规定,深入开展宣传引导,通过编发政策问答、发放“明白纸”、网络宣传等形式,让退役士兵全面了解有关教育培训政策;进一步完善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的部门协调机制,形成工作合力;依靠各类技工院校和培训机构,积极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努力提高退役士兵就业和创业能力;创新教育培训形式内容,扩大“订单式”培训范围,开展异地培训试点,研究探索政府购买、委托社会公益组织或中介服务机构承办培训的具体事务,确保有意愿的退役士兵参加教育培训率达到100%,参训退役士兵合格率达到90%以上,就业率达到80%以上。
      (三)切实保障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就业
      各区市要加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3号)等法律法规政策的贯彻执行力度,强化措施,切实保障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岗位落实。
      民政部门要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将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各类社会组织纳入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范围,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科学合理地制订安置计划,各区、市事业单位安置计划按照不低于参加双考人数的10%下达。其中,用于转业士官、在部队服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因战因公评定为5至8级残疾等级以及烈士子女等重点安置对象的指标不低于各区、市事业单位安置计划的80%,各区、市通过事业单位安置的义务兵或初级士官不能少于1人。各区市应参照当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对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城镇退伍义务兵和初级士官按照最长不超过10个月、转业士官最长不超过3个月的待安置期,发放一次性生活补助费。在事业单位招聘、公务员招考中,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录取退役士兵;退役士兵报考政法干警培养体制改革基层政法机关公务员时,教育考试笔试总分加10分。基层专职武装干部重点招录大学生退役士兵。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市属企业要带头履行好接收安置任务。各用人单位要切实保障退役士兵安置后的待遇落实,及时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尽快安排上岗,依法合理确定工资福利,做好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保证享受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同等待遇,服现役10年以上的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需要增加工资总额的,上级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支持。任何部门、行业和单位不得下发针对退役士兵的歧视性文件,严禁拒绝接收退役士兵或者限制、禁止下属单位接收退役士兵,严禁以劳务派遣等形式代替接收安置。退役士兵入伍前有工作单位的,原单位应安排退役士兵复工复职。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政府安置的退役士兵,取消其安置资格,落实其他相关待遇。
      (四)加大经费投入,确保各项安置政策落到实处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站在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大局的高度,提高认识,加大经费投入力度,确保退役士兵各项待遇及时落实。
      要落实好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各级民政部门要对2012年冬季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及时登记造册,认真测算所需经费,及时向同级财政申请纳入财政预算;财政部门要及时核算经费并拨付到位,确保按时发放。要做好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经费预算,合理分配和使用各级财政拨付的退役士兵教育培训专项经费,并注重加强对教育培训专项经费的监督和检查,确保退役士兵教育培训资金按规定使用。要继续把落实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费作为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的重点,确保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足额领取到一次性自谋职业补助费。
      四、加强对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健全政府退役士兵安置部门与用人单位的人力资源、用人计划及相关信息的共享、协调机制。要进一步加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领导机构能力建设,充实力量,履职尽责,充分发挥好组织协调作用。要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列入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政府任期目标和考核内容,及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根据国务院和中央军委《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608号令)有关规定,对于违反安置法律法规,特别是拒绝接收政府下达的安排工作计划和歧视、损害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的单位、个人,由当地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通报批评,对企业每人按照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0倍的金额处以罚款。各级各部门要通过监督检查,强化责任,扎实工作,确保2012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顺利完成。
      

    青岛市人民政府
      2013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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