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实施《旅游法》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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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文日期 2013-11-06
  • 发布日期 2013-12-05
  • 发文字号 青政办字〔2013〕136号
  • 发文单位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以下简称《旅游法》)已于2013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深入贯彻实施好《旅游法》,推进各级各部门依法履行职能,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切实做好《旅游法》的学习贯彻工作。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层面的学习宣传长效机制,加强《旅游法》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旅游主管部门要持续开展行业学习培训,提高旅游执法人员和从业人员遵法守法的自觉性。各有关部门要将学习贯彻《旅游法》纳入干部教育培训计划和年度重点普法计划,对区、市政府和相关部门领导、业务骨干进行专题培训,提高各级干部和广大群众学法守法意识。要加强新闻媒体舆论引导,积极倡导形成诚信经营、文明旅游的旅游业发展新局面。
      二、建立健全旅游综合协调机制。紧紧围绕《旅游法》的贯彻实施,进一步完善旅游管理体制,加强对全市旅游业发展和监督管理的统筹协调;强化执法队伍建设,切实解决旅游属地监管缺位问题,逐步形成全市纵向贯通、横向协同的旅游行政管理体制新格局。
      三、强化旅游市场综合监管职责。以维护旅游经营者和游客合法权益为出发点,按照“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各负其责、属地监管”的原则,进一步强化旅游市场综合监管,建立常态化与旅游旺季集中联合执法相结合的检查和监督考核机制,严厉打击“零负团费”和“欺客宰客”等违法行为,查处一批典型案件并向社会公布。
      四、完善投诉统一受理转办机制。加强“12301”旅游服务热线与其他政务服务热线的联动协作,构建统一高效的旅游投诉受理转办平台,进一步提高游客投诉热点、难点问题的处置效能。强化督促检查机制建设,建立健全市、区(市)两级旅游质监投诉处理网络,明确两级旅游质监机构权限划分,提高旅游部门的案件查办能力和处置效率。
      五、统筹旅游资源规划保护。认真落实《旅游法》关于旅游规划执行机制的有关规定。各级政府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时,要充分考虑旅游项目、设施的空间布局和建设用地要求,做到与旅游规划相互衔接。土地、规划、交通、环保等相关部门在制定相关规划和审核涉及优质旅游资源的规划建设项目时,应征求旅游主管部门的意见。市、区(市)两级政府要加强对资源保护和旅游利用状况的监督检查,对本级政府编制的旅游发展规划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布。
      六、加快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建设。适应大众化旅游和国际化旅游目的地城市建设需求,全力打造以旅游快速公共交通和海上旅游交通循环体系为纽带,以旅游集散中心、旅游服务站点、旅游信息咨询中心为节点,以旅游交通导示和智慧旅游服务为引导的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加快建设旅游快速公交体系、城乡旅游集散中心、大沽河旅游服务站、信息咨询服务中心、乡村旅游自驾车营地、旅游交通引导标识、旅游信息触摸屏网络等7大旅游公共服务工程。要整合资源,加大资金投入,在国内外主流媒体开展广泛宣传,切实提升“红瓦绿树、碧海蓝天·追梦青岛”主题形象的影响力。对利用公共资源宣传推广旅游主题形象的,按有关规定减免相关费用。
      七、落实工作责任。加快地方法规制度的立改废工作,积极启动《青岛市旅游条例》修订工作,加强配套制度建设,充实“一日游”“海上旅游”等管理的具体要求,尽快实现旅游业政策制度和工作机制与《旅游法》的有效衔接。各区、市政府和相关部门要以《旅游法》的正式实施为契机,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旅游业率先科学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青发〔2013〕7号)、《青岛市海洋旅游发展纲要(2013—2016年)》等文件要求,加快理顺旅游管理体制,采取有力措施扶持旅游企业做大做强,打造旅游品牌体系,推动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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