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促进楼宇经济发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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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文日期 2013-11-25
  • 发布日期 2013-12-05
  • 发文字号 青政办字〔2013〕133号
  • 发文单位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进总部经济聚集区建设和城市功能提升,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促进楼宇经济发展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牢牢把握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建设的重大机遇,紧紧围绕建设宜居幸福的现代化国际城市目标,培育打造布局合理、功能完善、辐射强劲的总部商务区和特色商贸区,使楼宇经济成为我市经济发展的有效载体和重要形态,成为提升存量财源、培植增量财源、促进全市高端服务业加快发展、增强城市综合竞争力的重要支撑。
      (二)工作目标。通过全域统筹,三城联动,大力发展楼宇经济,在全市发展形成一批与现代化国际城市定位相适应、国内外知名的地标性总部楼宇商务区。力争到“十二五”末,商务楼宇数量实现倍增,税收过千万元商务楼宇由100座增加到180座;税收过亿元楼宇由41座增加到53座;商务楼宇总建筑面积达到1200万平方米;楼宇经济实现地方税收占全市地方税收总量的12%以上。
      二、重点工作
      (一)提升商务楼宇发展水平,鼓励发展“亿元”商务楼宇。对现有商务楼宇进行改造提升、转型升级,培植高效优质商务楼宇,鼓励楼宇业主引进发展企业决策、研发、营销和结算等机构,促进高端产业集聚发展,实现单位空间面积产出最大化。支持建设综合功能齐全的5A(办公智能化、楼宇自动化、通讯传输智能化、消防智能化、安保智能化)智能大厦,鼓励发展税收过亿元商务楼宇。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经合办、市财政局、市规划局、市公安局、市城乡建设委,各区、市政府
      (二)重点引进区域性总部企业机构,促进总部经济集聚区建设。瞄准蓝色、高端、新兴业态的总部企业和机构,实施精品开发、品质招商,建立重点项目招商目录,积极引进世界500强企业以及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公司在青岛设立区域性总部或分支机构;积极引进中央企业、国内500强以及在行业中居于龙头带动地位的国内大型企业集团、上市公司,在青岛设立华北地区及山东区域总部以及功能性总部机构;吸引省内龙头企业来青设立区域性总部;吸引省内企业来青投资创业,设立总部或分支机构。加快总部楼宇经济项目建设,鼓励开发建设大型高档商务楼宇,鼓励楼宇业主持有自主产权并经营商务楼宇。重点发展综合性、功能型总部经济集聚区和特色产业总部经济园区等。
      责任单位:市经合办、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统计局、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各区、市政府
      (三)建立商务楼宇公共信息服务平台。以中心城区纳税千万元以上商务楼宇为重点,依托市电子政务共享服务平台等基础设施资源,建立商务楼宇公共服务平台,为入驻楼宇企业提供工商税务、招商引资、劳动保障、消防安全、公共秩序、环境保洁、职工权益、人才培训等管理服务功能;建立信息资源交换共享服务系统,形成全市统一的市、区(市)、商务楼宇主体三级信息数据库,为财源增税、宏观经济统计分析、招商引资、公共服务等提供基础数据支持。
      责任单位:市经合办、市电政信息办、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各区、市政府
      (四)认定命名特色示范楼宇。发挥楼宇经济的示范带动和引领作用,由市加快总部经济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对符合我市蓝色、高端、新兴产业发展方向以及属于现代服务业、总部基地、电子信息、中介商务、现代物流、商贸流通、先进制造、文化创意、生态旅游、中小企业孵化基地等的特色楼宇进行认定,符合条件的命名为“青岛市特色楼宇示范单位”。
      责任单位:市经合办、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统计局,各区、市政府
      (五)优化楼宇经济发展环境。各区市和有关职能部门要围绕发展楼宇经济,重点做好商务楼宇功能定位和规划建设工作,主动跟进服务,协调解决涉及行政审批、招商引资、金融服务、工商注册、商务楼宇改造、设施配套及其他方面的困难和问题,不断优化楼宇经济发展的软环境。
      责任单位:各区、市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充分发挥市加快总部经济发展联席会议的平台作用,加强对促进楼宇经济发展有关政策的研究,协调解决楼宇经济发展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各区、市也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发挥楼宇经济优势项目的示范带动和引领作用,加强协调和管理,推动楼宇经济健康发展。
      (二)实施政策扶持。凡是国家和本市已颁布实施的支持现代高端服务业、总部经济、创意产业、服务外包产业、引进高层次优秀人才来青创业、支持小型微型企业、招商引资、财源建设等鼓励政策,均适用于符合相关条件的楼宇经济项目;对我市经济发展具有重大促进作用的新设和引进的总部企业及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予以支持。
      (三)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对经市加快总部经济发展联席会议认定的楼宇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和数字楼宇网络服务平台建设项目,由市财政予以补助。其中,对政府(含国有独资公司)投资建设的,可按实际投资额的5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非政府投资者建设的,可申请财政专项资金以注资方式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具体补助标准和申报办法由市加快总部经济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会同市财政等有关部门制定实施。鼓励社会及民间资本投资餐饮、停车、物业等与楼宇经济相关的领域,实现市场化运作。
      (四)严格申报认定制度。制定楼宇经济相关检查、认定和验收标准,严格申报认定程序。楼宇申请扶持审核实行属地化管理,由其所在区、市政府主管部门汇总申报,市经合办负责牵头组织市财政、统计、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对纳入全市重点支持商务楼宇的申报进行集中审核、认定。
      (五)完善统计测算体系。加强楼宇经济评价指标体系建设,完善楼宇经济统计测算制度,建立健全楼宇经济信息管理系统,完善部门信息资源共享平台。
      本通知所称楼宇主体,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总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商务商业楼、城市综合体、科研楼(含科技孵化器)、风貌保护建筑等楼宇建筑,以及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及以上的纯商务楼宇。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6年11月30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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