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青岛市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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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131205112710704568
  • 成文日期 2013-11-21
  • 发布日期 2013-12-05
  • 发文字号 青政办发〔2013〕34号
  • 发文单位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有效性 失效
  •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青岛市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1月21日


    青岛市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加快我市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进一步调动广大技能劳动者学技术、比贡献的积极性,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11〕6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青岛市首席技师(以下简称首席技师),是指技能人才队伍中具有高超技能水平,良好职业道德、丰富实践经验、贡献比较突出,在本行业、领域中影响带动作用大,得到业内广泛认可的高技能人才。
    第四条 首席技师选拔应当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充分考虑技术技能型、知识技能型、复合技能型等高技能人才的不同特点和行业布局,重点从本市国民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和优势行业领域中选拔产生。
    第五条 首席技师每两年选拔一次,最多不超过80人,管理期限为4年。
    第六条 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首席技师选拔管理的组织领导工作。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经济信息化、财政、商务、国资、工会等相关部门成立市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选拔管理办公室),选拔管理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具体日常工作。
    第二章 选拔范围和条件
    第七条 首席技师选拔范围为本市各类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中,具有技师以上职业资格,在一线岗位上从事技能操作和服务工作的人员。符合条件的自由职业者也可以参加选拔。
    第八条 首席技师人选应当热爱祖国,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且在法定退休年龄以内,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个人职业技能在省内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市内同行业中处于拔尖水平;
    (二)享受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特殊津贴的技能人才;
    (三)近4年内曾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省市“有突出贡献技师”、省市“技术能手”、“青岛(技能型)拔尖人才”、“区市首席技师”、“企业首席技师”等称号;
    (四)全国一类职业技能竞赛前6名、全国二类和省级一类职业技能竞赛前3名、省级二类和市级职业技能竞赛第1名;
    (五)具有本职业领域绝招绝技和突出的技术特长,创造了在同行业中公认的先进工作法或者创造性地解决了本行业的生产难题,提高了劳动生产率,创造了同行业较高生产、销售记录;
    (六)发扬团队精神,传绝技,带高徒,所带徒弟中多人成为企业技能骨干、在各类技能竞赛中获得国家、省(部)和市级荣誉。
    第三章 选拔方法和程序
    第九条 每届首席技师选拔推荐前,由选拔管理办公室在市级主要网络媒体上公布选拔、推荐和申报工作的具体安排。
    第十条 符合申报条件的个人,可自愿向所在单位或行业协会申请,填报《青岛市首席技师申报表》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经有关单位、主管部门评定并公示无异议,签署推荐意见并出具推荐报告后,在规定时限内报选拔管理办公室。
    第十一条 推荐申报首席技师需提报以下材料:
    (一)申报单位推荐或举荐报告;
    (二)《青岛市首席技师申报表》;
    (三)主要业绩材料(1000字左右,主要撰写从事专业领域、取得的技能荣誉、突出成果、解决的主要问题和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
    (四)申报人身份证明、职业资格证书、主要技术成果、获奖情况等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选拔管理办公室组织对推荐申报的人选进行资格审核,确认符合申报条件的人选名单。
    第十三条 选拔管理办公室组织成立由相关专家、行政主管部门相关人员等组成的首席技师评审委员会(专家比例应不低于三分之二),组建以有关专家评审员为主的若干个专业评审组(每个评审组应由3名以上单数评审员组成)。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监察局负责对首席技师评审工作实施指导、监督。
    第十四条 由评审组对有关单位、主管部门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对照评审标准量化评分,形成材料评审意见报告,并据此提出进入现场考察的人选。评审组对进入现场考察的人选,对照评审标准进行现场考察,形成现场考察意见报告。
    第十五条 由选拔管理办公室全体会议根据材料评审和现场考察综合情况排名,提出首席技师候选名单,提交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议,拟定首席技师名单。
    第十六条 选拔管理办公室通过市级主要网络媒体向社会公示拟定首席技师名单;经公示通过的拟定首席技师名单,报经市政府批准后,以市政府名义公布并颁发证书。
    第四章 待遇
    第十七条 首席技师在管理期内,每年享受市政府津贴12000元(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重复享受其他市级优秀人才待遇),所需资金从市促进就业资金中列支。
    第十八条 首席技师名单纳入市高层次人才库,优先安排参加相关培训进修、保健查体、考察调研等,所需费用按照每人每年3300元的标准从市促进就业资金中列支。首席技师同时享受所在单位带薪休假待遇。
    第十九条 所在单位对首席技师可以参照企业经营者实行年薪制,首席技师的技术成果转化所得收益,应按照一定比例分配给首席技师。
    第二十条 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应对首席技师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给予适当补助。
    第二十一条 首席技师在管理期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在单位需要、本人自愿的前提下,可暂不办理退休手续;管理期结束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可以推迟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推迟的年限一般不超过3年。
    第二十二条 首席技师在管理期内,因参与技术革新、技术攻关等产生的技术成果,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无约定的,归其单位所有,所在单位应当给予首席技师合理报酬。
    第五章 管理
    第二十三条 首席技师在管理期内,应当承担以下义务:
    (一)钻研技术,更新知识,提高技能水平;
    (二)发挥带头人作用,参与企业重大技术革新、技术攻关,解决技术难题,创造新的业绩;
    (三)带徒传艺,培养技术技能后备人才;
    (四)开展技术交流、技能演示,积极参加公益性活动。
    第二十四条 首席技师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综合管理,各区市、各相关部门协助管理。
    第二十五条 对首席技师实行动态管理。管理期内不再从事原技能、技术岗位工作的,或调往市外的,可继续保留青岛市首席技师称号,但停止享受有关待遇;管理期满后首席技师资格自动终止,不再享受相应待遇;首席技师管理期满的,凡符合新一届首席技师选拔规定的,可继续参加评选。
    第二十六条 首席技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称号,并停止相应待遇:
    (一)在管理期内有违法违纪行为或者重大过失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不承担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相关义务的;
    (三)采取弄虚作假、谎报成果等不正当手段骗取首席技师称号的;
    (四)其他应当取消首席技师称号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首席技师岗位变动或发生重大变故的,各区市、各相关部门和所在单位应当及时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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