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督导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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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文日期 2012-12-18
  • 发布日期 2012-12-24
  • 发文字号 青政发〔2012〕56号
  • 发文单位 青岛市人民政府
  •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教育监督,完善教育督导制度,推进全市教育改革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教育督导条例》和《青岛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教育督导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明确目标,推动教育督导改革发展
      (一)充分认识加强教育督导工作的重要意义。教育督导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的一项基本教育制度,是国家对教育事业依法进行监督管理的政府行为。多年来,教育督导在落实教育优先发展战略地位、促进教育热点难点问题的解决、实施素质教育和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进一步加强教育督导工作,是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教育科学管理,保障教育改革与发展目标实现的有效途径;是落实各级政府依法履行教育职责,保障教育优先发展的重要举措;是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推进城乡教育一体化,实现教育公平的重要保障;是深入实施素质教育,促进学校内涵发展,提高教育质量的重要手段。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遵循决策、执行、监督相协调的要求,完善教育督导制度,从保障我市率先实现教育现代化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教育督导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担负起加强教育督导,推进教育改革发展的历史责任。
      (二)总体思路和目标任务。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以教育法律法规为依据,以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为中心,以落实教育优先发展战略、推动教育现代化进程、保障各类教育协调发展为重点,坚持督政与督学并举、监督与指导并重,加快建立健全各项督导制度,进一步完善教育督导体系,创新工作机制,不断提高教育督导工作质量和水平,逐步建立和教育改革发展相适应的现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为实现全市教育改革与发展目标做出积极贡献。
      二、建立完善教育督导制度,提高教育督导质量和效益
      (三)进一步完善对区(市)政府和镇(街道)教育工作的督导制度。形成市、区(市)两级联动、有关部门共同参与、合力保障全市教育健康发展的督导机制,及时解决教育改革发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全面开展对区(市)政府和镇(街道)贯彻教育规划纲要、履行教育职责、落实教育优先发展战略、推进教育现代化工作的督导评估。
      (四)建立政府部门履行教育工作职责情况自评和报告制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结合政府各部门职能,制定《政府部门履行教育职责的自评方案》,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定期进行工作自评,并将自评情况报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教育督导委员会组织对有关部门进行复评,形成复评意见。
      (五)建立完善对各级各类学校(含幼儿园)的督导评估制度。市、区(市)政府教育督导机构按照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的原则,负责所辖学校督导评估的组织实施工作。市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全市学校的督导评估工作进行监督指导。以推进素质教育深入实施为核心,开展学校发展性督导评估,使每名学生都得到适合的教育,使每一所学校都得到发展。逐步建立对市属高等院校的督导评估制度。
      (六)建立教育质量监测制度。借鉴国际先进的教育质量监测经验,构建我市教育质量监测体系,形成适应我市教育事业发展需要的教育质量监测模式。利用高等学校、教育科研机构和社会教育服务机构等资源,建立青岛市教育质量监测机构,探索建立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开展教育质量监测工作的机制。
      (七)健全督导评估结果公告、限期整改和依据督导结果奖惩制度。充分发挥督导结果对教育工作的推动作用,将督导结果在媒体或相关范围内公开,接受公众监督。对督导中发现的问题,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整改,并将整改结果在规定时间内向教育督导机构报告。对在教育督导中成绩突出的单位进行表彰奖励,对问题严重的进行通报批评。
      (八)完善督导责任区制度。依据行政区划和各类教育的分布,将全市划分为若干督导责任区,每个责任区至少安排2名以上的责任督学。督学对责任区内学校实施经常性督导,每学期不得少于2次。建立市、区(市)两级督学责任区,使督学责任区覆盖到每所学校。
      三、加强教育督导机构和队伍建设,保障教育督导工作有效开展
      (九)加强教育督导机构建设。成立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主任,与教育工作联系密切的市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人任委员的青岛市教育督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研究和协调解决教育督导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各区(市)政府要参照市教育督导机构的模式建立区(市)教育督导机构。
      (十)加强督学队伍建设。建立专兼职结合的教育督导队伍。市、区(市)两级督导机构要按照规定,配备专职督学。完善兼职督学和特约督学聘任制度,从在职教育工作者和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中选聘兼职督学,从老教育工作者中选聘特约督学。严格按照《教育督导条例》规定的督学任职条件选配督导人员,逐步实行督学资格审查和准入制度,推行督学招聘制度。改善督学队伍结构,各级教育督导队伍的年龄、知识、学科和专业结构要合理。加强督学培训,不断提高督导人员专业化水平,推进督学专业化发展。
      四、切实加强领导,推动教育督导健康发展
      (十一)进一步重视和支持教育督导工作。落实教育督导的职能定位,充分发挥教育督导的作用,把教育督导作为政府宏观管理教育的重要手段,在进行教育决策时,充分听取教育督导部门和督学的意见。支持教育督导机构开展工作,解决教育督导办公、交通等问题。设立教育督导专项经费并纳入财政预算。
      (十二)高度重视督导评估结果的使用。建立激励机制,把督导评估结果作为评价地方政府和学校教育工作、评优选先、表彰处罚的重要依据,作为考核区(市)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教育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作为考核被督导单位主要负责人教育工作实绩以及改进工作的重要依据。
      (十三)进一步加强对教育检查评估的统筹管理。简化归并各类教育检查、评估、验收项目,统一归入教育督导部门组织的综合督导和专项督导之中,统筹管理并组织实施,切实纠正检查评估和验收过多过滥的现象,减轻基层和学校的负担。
      (十四)营造有利于教育督导健康发展的氛围。大力宣传教育督导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树立典型,鼓励先进,推动教育督导事业健康发展,对在教育督导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定期进行表彰奖励,努力形成社会各界重视、支持教育督导的浓厚氛围。大力支持和协助教育督导部门依法开展教育督导工作,及时解决教育督导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为教育督导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青岛市人民政府
      2012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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