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市级行政强制主体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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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00000000000000000000000
  • 成文日期 2012-11-29
  • 发布日期 2012-12-07
  • 发文字号 青政发〔2012〕53号
  • 发文单位 青岛市人民政府
  •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市政府确认58个单位为市级行政强制主体,现公布如下:
      一、依法具有行政强制权的行政机关(40个)
      1.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青岛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3.青岛市教育局
      4.青岛市公安局
      5.青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6.青岛市公安局消防支队
      7.青岛市民政局
      8.青岛市司法局
      9.青岛市财政局
      10.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1.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12.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13.青岛市市政公用局
      14.青岛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15.青岛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港航管理局
      16.青岛市农业委员会
      17.青岛市水利局
      18.青岛市海洋与渔业局
      19.青岛市林业局
      20.青岛市商务局
      21.青岛市卫生局
      22.青岛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3.青岛市审计局
      24.青岛市环境保护局
      25.青岛市民族事务局、青岛市宗教事务局
      26.青岛市体育局
      27.青岛市统计局
      28.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9.青岛市旅游局
      30.青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31.青岛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
      32.青岛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33.青岛市物价局
      34.青岛市粮食局
      35.青岛市畜牧兽医局
      36.青岛市盐务局
      37.青岛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38.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39.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40.青岛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二、法律、法规授予行政强制权的组织(18个)
      1.青岛市地震局
      2.青岛市气象局
      3.青岛市档案局
      4.青岛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5.青岛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局
      6.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7.青岛市烟草专卖局
      8.青岛渔港监督局
      9.青岛市农业机械管理局
      10.青岛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11.青岛市高速公路管理处
      12.青岛市公路管理局
      13.青岛市交通稽查支队
      14.青岛市知识产权局
      15.青岛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16.青岛市排水管理处
      17.青岛市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站
      18.青岛市纺织纤维检验所
      以上市级行政强制主体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行政强制权,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通告公布后,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市级行政强制主体按照其规定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
      2012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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