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市城乡建设委关于开展花园式小区花园式单位创建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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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文日期 2012-11-30
  • 发布日期 2012-12-07
  • 发文字号 青政办字〔2012〕173号
  • 发文单位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市城乡建设委《关于开展花园式小区花园式单位创建活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11月30日


      关于开展花园式小区花园式单位创建活动实施方案
      市城乡建设委


      为建设宜居青岛、打造幸福城市,营造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人居环境,提高城市园林绿化总体水平,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创新城市管理工作的意见》(青发〔2012〕13号)精神,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花园式小区”和“花园式单位”创建活动。特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创建工作要求  
      (一)加强规划,确保绿地率。各区(市)、各单位在规划用地时,应同时进行绿地规划,确保绿地率。新建居住区绿地率不低于30%,绿化覆盖率不低于35%,人均占有小区游园面积不少于2平方米;旧居住区绿地率不低于25%,绿化覆盖率不低于30%;机关、团体、文教、卫生、科研等单位及部队营区,绿地率不低于35%;产生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环境的单位绿地率不低于30%,并设立不少于50米的防护林带。  
      (二)注重实效,提高设计水平。各区(市)、各单位绿地建设应委托专业部门进行绿化设计。要按照《青岛市城市园林绿化技术导则》的要求,结合各自实际,适当确定绿化档次,做到与建筑、设施、地形及周围环境相协调,突出植物造景,有条件的可适当点缀一些亭、台、楼、阁、雕塑、喷泉、假山以及装饰性
      围栏等设施和园艺小品。
      (三)因地制宜,合理选择树种。庭院绿化树种应以植物生态特性为依据,做到适地适树。合理配植乔、灌、花、草,乔、灌木可按1:3的比例进行配植,并与多种地被植物相结合,达到三季有花、四季常绿、季相分明。
      (四)见缝插绿,实行立体绿化。推广屋顶绿化和攀缘植物垂直绿化建筑物墙壁,选用苗龄3-5年的爬墙虎、蔷薇、迎春、连翘等攀缘植物实施立体绿化。
      (五)完善措施,加强绿化管护。各区(市)、各有关单位要成立专门的管理机构,制定养护管理措施,实行绿化管护责任制,将责任落实到人。要加强学习培训,丰富绿化管护人员的专业知识,提高管护水平。
      二、组织实施
      (一)申报程序。本市范围内的小区、单位均可参加创建活动,并根据属地原则向所在区(市)的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由各区(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推荐,经各区(市)政府同意,向市城乡建设委提出书面申请,经评选委员会综合评议后确定入选单位并命名。  
      (二)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包括“两图一书”(即绿化现状图、绿化规划图和绿化说明书)及申报表等,具体标准和要求由市城乡建设委另行制定发布。
      (三)考评方式。由市城乡建设委邀请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和有关专家组成评选委员会,根据“花园式小区”“花园式单位”的评比条件和标准现场查看并打分。 
      (四)考评时间。2012年度12月8日前,各区(市)将申报材料报送市城乡建设委,12月上旬组织考核评审。
      以后每年10月底前,各区(市)将申报材料报送市城乡建设委,11月上旬组织考核评审。
      经评审合格的,由市城乡建设委命名,颁发奖牌,并向社会公布。
      (五)动态管理。对已授牌的“花园式小区”“花园式单位”,按照标准每年进行复查。对全面达标且成绩显著的单位予以通报表扬并推荐参加省级“花园式小区”“花园式单位”评比。对达不到标准的单位予以“黄牌警告”,并责令其限期改正,期满后仍达不到标准的,撤销其“花园式小区”“花园式单位”资格。
      三、有关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宣传引导。居住小区、单位绿化美化是加快建设宜居幸福的现代化国际城市,大力开展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活动,迎办2014年青岛世界园艺博览会的重要内容,也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是一项人人参与、人人受益的社会公益活动。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广泛宣传发动,动员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和监督创建工作。
      (二)创新工作方法,加强服务指导。各级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要创新工作思路和工作模式,上下联动,组织创建单位相互交流,共同提高整体园林绿化水平。同时,要积极做好督促检查、技术指导和服务工作,及时解决创建工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和困难。
      (三)注重质量,提高水平。各级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要区别不同情况,做好创建工作计划,对条件较好的单位,要作为创建工作的重点对象,加强指导,确保达标;对基础较差的单位,要加强督促检查和服务,争取早日达标;对已达标的单位,要加强养护管理,防止草地斑秃、绿篱残缺、树木干枯、病虫害滋生等现象的发生。
      (四)规范评审程序。创建“花园式小区”“花园式单位”,要严格按照标准要求和规范程序组织实施。凡申报省级“花园式小区”“花园式单位”的,必须为我市“花园式小区”“花园式单位”,并从中择优推荐上报。
      创建活动具体由市城乡建设委城市园林局牵头负责,联系电话:828750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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