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国有投资公司自主经营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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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文日期 2012-08-08
  • 发布日期 2012-08-16
  • 发文字号 青政办字〔2012〕131号
  • 发文单位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引导国有投资公司防范经营风险,提高国有资本运营效率,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0〕17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投资公司风险管控的意见》(青政发〔2012〕17号)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国有投资公司自主经营项目(以下简称“自营项目”)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营项目概念及其任务
      自营项目是指依据国有投资公司功能定位及主业方向,发挥公司优势,以市场为导向,利用自有资金拉动,参与市场竞争,以盈利为目的的投资项目。其主要任务是通过市场化运作,改善资产结构,提高竞争能力,实现效益最大化。
      二、自营项目遵循的原则及标准
      (一)基本原则。一是符合功能定位和主业方向,二是市场化运作,三是决策程序合法、合规,四是投资风险可控。
      (二)基本标准。实施自营项目的基本标准是:符合主业和主业板块的要求;产权级次主要分布在三级及以内,原则上不超过四级;项目盈利能力原则上不低于项目所属行业平均水平;出资企业资产负债率原则上控制在行业平均值以内;投资项目资金要保障到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不低于国家对相关产业资本金比例的规定;除体现政府意图战略性参股以及金融、创业投资、风险投资、基金及基金管理公司的资本拉动项目外,原则上对投资项目要有实际控制力;原则上不得利用政府项目资金投资;利用政府资金形成的资产实施融资担保须报市政府批准。
      三、规范项目论证及决策程序,完善运营机制
      自营项目要经过专业评审部门、总经理办公会、战略投资委员会、董事会等论证和决策程序。自营项目经初审通过后方可导入论证程序。
      论证和决策过程应重点考虑企业自营项目投资是否遵守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标准,是否符合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是否有利于主业发展。要对自营项目的公司章程、法人治理、预算管理、资金安排、未来预期等重要事项做出研判和决策。
      (一)可行性论证程序。企业投资决策前必须对投资项目进行全面、充分、严密的可行性研究论证,规范编制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是项目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应当以投资项目实施的必要性、技术与经济可行性为主要内容。
      可行性研究报告一般由企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中介机构编制。企业自行编制的,应另行聘请中介机构进行复核。
      对企业存续和发展有重大影响的投资项目,应组织专家重点围绕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审。专家评审未通过或存在重大争议的项目不得进入决策程序。
      需市政府国资委核准的投资项目,企业提报市政府国资委后,由市政府国资委按程序进行合规性审查。
      (二)内部决策程序。自营项目通过可行性论证后,按规定由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决策,或由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并提报董事会决策。重大自营项目在董事会决策前,原则上要听取董事会所属战略投资委员会的意见,董事会决策后实施。
      (三)外部监督程序。公司监事会、财务总监要列席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对自营项目的决策过程实施监督,并按职责对拟决策事项提出意见或建议。特别是对利用政府资金形成的资产为自营项目融资担保等行为,要予以提醒并报市政府国资委。
      (四)法律意见书。原则上应选聘法律机构或法律顾问对决策内容和程序等出具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作为总经理办公会研究、董事会决策的重要参考。
      (五)自营项目概算管理。充分论证自营项目对资金的需求,科学制定项目概算。公司建立超概算追究制度,严格防控因超概造成财务成本加大、资产负债率提高、回报预期降低、投资周期拉长等问题的发生。
      (六)风险隔离管理。建立项目分类管理、账目独立核算、资金专项使用、风险有效隔离机制。政府项目与自营项目要独立设帐,分类管理。已经进入投资与运营程序的项目,要采取逐步分开的原则,纳入专门的账目实施管理;新上项目要按照独立核算的原则,纳入专门的账目实施管理。
      (七)重大项目招投标管理。制定招投标管理制度,建立完备的招投标程序,严格招投标管理。保证全程动态监控,保障公司重大决策及实施行为依法依规公开进行。
      (八)内部审计监督管理。围绕重大自营项目,强化内部审计监督,实施全过程跟踪监督,加大风险管控。必要时,可委托中介机构对重点项目实施专项审计。
      (九)自营项目核准备案管理。严格规范自营项目核准备案程序。除报市政府国资委核准项目外,包括境外、埠外项目在内的其他项目由董事会决策后按规定报市政府国资委备案。公司以下项目应报市政府国资委核准,市政府国资委视情报市政府研究决定或自行研究决定后出具核准或不予核准意见:
      1.6000万元以上股权投资项目;
      2.固定资产投资额超过企业净资产10%的项目;
      3.非主业投资项目;
      4.产权级次超过三级的股权投资项目;
      5.参股三分之一以下,对参股企业无实际控制的股权投资项目(体现政府意图战略性参股以及金融、创投、风投、基金及基金管理公司的资本拉动项目除外);
      6.期货、股票和委托理财等金融投资项目(不含保本型财务投资);
      7.按规定应报市政府国资委核准的其他投资项目。
      四、完善自营项目考核机制,实施分类考核
      按照自营项目与政府项目分类管理的原则,分别进行考核和综合评价。自营项目考核着重引导企业发展符合主业、盈利能力高、风险可控的项目,考核指标设置利润总额、资产负债率、到期债务本息偿付比例、投资报酬率、成本费用占营业收入比例、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经济增加值(统计指标)等指标。考核年度结束后,根据中介机构审计报告进行清算,形成自营项目年度考核结果。具体考核程序按照市政府《关于市政府投融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评价与薪酬管理的意见(试行)》(青政字〔2011〕6号)执行。
      五、建立自营项目稽查机制,强化出资人监管
      为维护国有投资公司国有资产权益和安全,市政府国资委要认真履行职责,对公司自营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稽查。稽查工作分为随机抽查和专项稽查。
      在自营项目实施完成后或其他必要情况下,市政府国资委要按照相关规定组织项目稽查工作,对投资项目实施过程、结果和影响进行全面回顾和评价,发现问题,提出处置意见和建议。涉嫌违法违规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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