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12年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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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文日期 2012-08-06
  • 发布日期 2012-08-16
  • 发文字号 青政办字〔2012〕130号
  • 发文单位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2012年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实施。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八月六日


      2012年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


      2012年和今后一段时期,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工作大局,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有关规定,以拓展和细化政府信息公开内容为主线,以推动重点领域信息公开为重点,不断完善服务体系,推动政府工作“加速、提升、创新、增效、落实”,使政府更加透明,服务更加规范,人民更加满意。现就有关工作安排如下:
      一、推进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一)财政领域。继续推进市政府和部门的财政预算公开,及时公开市人代会审议通过的财政预算报告及预算草案,细化预算表格,逐步公开到“款”级科目。将部门预算的公开范围扩大到80家市直单位。按照中央、省的统一部署,有序推进我市“三公”经费和行政经费公开工作,积极稳妥地推进市政府和部门财政决算公开。各区市应积极推进财政预决算、“三公”经费和行政经费公开工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财政专项资金预算和使用情况的公开力度,提升政府财政信息透明度。(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区、市政府)
      (二)保障性住房领域。扩大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信息公开范围。公开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建设计划、项目开工和竣工情况,以及项目名称、建设地点、总建筑面积、住宅面积、计划开工时间、实际开工套数、基本建成套数、竣工套数和竣工时间,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名称等。加大保障性住房分配和退出信息公开力度, 详细全面地公开分配政策,办事指南,以及分配对象、分配房源、分配程序、分配过程、分配结果、退出信息,确保分配工作公开透明。(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各区、市政府)
      (三)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加大初级农产品种植、养殖,水产品养殖,食品生产加工,食品流通,酒类流通,畜禽屠宰和肉品流通、餐饮消费、药品生产经营等环节的安全生产监管信息公开力度,进一步完善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发布制度,畅通信息发布渠道,定期组织信息发布工作,科学、客观、准确、全面地公开食品安全专项整治信息。实施违法违规生产企业“黑名单”制度,主动向社会公开不合格食品药品的名称、生产批次和生产企业,及时发布下架和召回信息。(责任单位:市食安办、市农委、市海洋与渔业局、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商务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各区、市政府)
      (四)环境保护领域。加强环境核查审批信息公开。公开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和验收结果,行业环保核查和上市环保核查信息结果。加强环境监督监测信息公开,每年定期公开环境状况公报、固体废弃物信息公告和重点流域地表水环境质量情况,每月定期公开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情况,每日公开空气质量状况,做好PM25数据发布的准备工作。加强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时公开环保不达标生产企业情况。加强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公开,按照应急预案信息发布的有关规定,及时公布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理情况等信息,提高处理透明度。(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区、市政府)
      (五)招投标领域。加强建设工程项目、民生工程项目、政府采购、交通工程项目、产权交易等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招投标信息公开,及时公开项目名称、招标工程名称、招标事项、招标公告、投标资格预审公告和中标结果等内容。强化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处理情况的信息公开。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且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信息、中标单位投标信息、中标单位及从业人员信用等信息要向社会公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城乡建设委、市交通运输委、市市政公用局、市水利局、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市政府国资委等有关部门,各区市政府)
      (六)安全生产领域。加强应对处置信息公开,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发布政府举措、处置进展、风险预警、防范措施等信息,不断提高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处置工作的透明度。进一步做好调查处理结果的发布工作,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外,要主动公开事故调查报告。重点加强对非煤矿山、道路交通、海上安全、旅游、建筑施工、消防、地下管网、社会福利场所、医院、学校、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冶金特种设备、职业卫生、防雷安全等行业领域的监管和“打非治违”专项治理的信息公开力度。对合法生产经营企业予以公告,对严重违法违规企业及其导致的事故及时公开曝光,引导广大企业职工和人民群众积极参与,主动举报非法违规行为,增强安全自律意识。(责任单位:市安全监管局,各区、市政府)
      (七)征地拆迁领域。加强土地征收方案批前和批后的信息公开。在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依规定及时公开拟征收土地公告、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收土地公告和征地批准文件,依法告知土地征收听证并按程序组织听证。加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公开,及时公开房屋征收决定、补偿方案和补偿决定。公开房屋调查登记结果,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等信息。(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市城乡建设委,各区、市政府)
      (八)价格和收费领域。严格执行政府定调价工作有关规定,在制定或调整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收费标准时,按规定及时公开价格和收费调整的原因、标准、执行期限等信息,应当听证的,要依法组织听证。严格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明码标价等制度,确保收费主体及时公开收费文件依据、收费项目、收费范围、收费标准等,使消费者明明白白消费。根据国家、省、市出台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减免优惠政策,每年定期更新发布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做好相关收费政策文件的日常公开工作。加大对价格和行政事业性收费违法行为及处理情况的信息公开力度,对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征收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等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屡禁不止的,要坚决通过媒体予以曝光,及时公布查处结果。(责任单位: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各收费执收单位,各区、市政府)
      二、细化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九)编制政府部门个性化信息公开目录。在不断完善政府及各部门现有统一公开目录的基础上,编制符合部门职能特点的个性化目录,增强主动公开的针对性,深化细化公开内容,提高规范化和标准化水平。(责任单位:市电政信息办、市政府各部门,各区、市政府)
      (十)编制办事服务目录。全面梳理各部门和有关单位的办事服务事项,形成全市统一、实时更新的办事服务目录。建设全市统一的网上办事服务平台,全面推行网上办事服务,组织各部门编写规范、详细、具体的办事指南,深化细化办事服务信息公开,推动服务型政府建设。(责任单位:市监察局、市政府法制办,市电政信息办、市政府各部门,各区、市政府)
      三、畅通公开渠道,规范公开服务
      (十一)切实发挥各级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公开第一平台作用。要将政府门户网站作为信息公开第一平台,凡属于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的政府信息,要及时在政府门户网站公布。要集中展示财政预决算、保障性住房等群众关注的信息,方便公众查阅。已经建立独立网站的部门,要进一步落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网站管理工作的通知》(青政办字〔2012〕36号),加强和规范网站管理,确保及时更新。(责任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各区、市政府,市电政信息办)
      (十二)完善依申请公开工作机制。进一步规范依申请公开办理流程,健全工作协调会商机制和有关制度,加强对工作中疑难问题的研究,依法满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政府信息的需求。(责任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各区、市政府)
      (十三)加强社会反映评估和舆情引导工作。对食品安全、环境保护等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的政府信息,公开前要对可能引发的社会反映进行预判,做好应对预案。公开后,要跟踪舆情,主动引导,对易于引发炒作的情形,要及时发布正面信息,正确引导舆论。(市政府各部门,各区、市政府)
      (十四)扎实开展常态化“网络在线问政”工作。充分发挥网络问政平台的作用,畅通民意渠道,解读公开内容,跟踪引导舆情,回应社会关切。(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厅、市电政信息办、市政府各部门)
      (十五)畅通其他公开渠道。规范档案馆、图书馆等信息公开查阅场所建设,提升服务水平。更加有效地发挥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以及信息公开栏等渠道的作用,方便社会公众获取政府信息。(责任单位:市档案局、市文广新局、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区、市政府)
      四、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监督考核
      (十六)加强机构和队伍建设。及时调整、补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充分发挥其综合协调和组织领导作用。各区、市要明确政府办公室为政府信息公开的主管部门,承担推进、指导、协调、监督职责,电子政务部门配合做好服务、网站建设等具体工作。各部门要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落实到具体处室,组织协调各业务处室做好信息公开工作。政府信息公开任务重、申请公开量大的区、市和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机构和工作力量,配强、配齐队伍,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扎实有效推进。要加强对各级政府信息公开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认识,增强工作能力。(责任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各区、市政府)
      (十七)强化考核评估,推动工作落实。编制科学的政府信息公开评价指标体系,认真组织检查、督查和考核。组织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第三方评估,推动各项制度和工作落实。(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厅、市监察局、市电政信息办、市政府各部门,各区、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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