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青岛市乡村之星选拔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12月16日
青岛市乡村之星选拔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人才观,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加快我市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建设和农村人力资源开发,充分发挥农村实用人才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作用,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乡村之星选拔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09〕108号)和《中共青岛市委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通知》(青发〔2010〕12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青岛市乡村之星”(以下简称市乡村之星),是指为青岛市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具有良好道德品质,在农业生产一线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服务活动,起到较大示范带动作用,并得到社会广泛认可的优秀农村实用人才。
第三条 市乡村之星的选拔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充分考虑生产型、经营型、技术服务型、社会服务型和技能带动型农村实用人才的不同特点,重点从农业特色产业、优势产业中选拔产生。
第四条 市乡村之星每2年选拔一次,每次不超过20名,管理期限为4年。
第五条 市乡村之星选拔管理工作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市委组织部、市农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科协等部门组成市乡村之星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农委。
第二章 选拔范围和条件
第六条 市乡村之星的选拔范围是,直接从事一线工作的生产型(包括种植能手、养殖能手、加工能手和捕捞能手)、经营型(农业企业经营人才、农村经纪人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带头人)、技术服务型(从事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技术服务的各类人员)、社会服务型(农村基层组织负责人、公益事业服务人员以及农村教师、医生、文体艺术等各类人员)和技能带动型(各类能工巧匠、科技带头人)非公职农村实用人才。已当选市级以上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拔尖人才、首席技师和齐鲁文化英才并在管理期内的人员不再参加市乡村之星选拔。市乡村之星管理期满后可再次参加选拔。
第七条 市乡村之星的选拔条件是,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热心公益事业,积极服务社会,群众公认度高,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一定专业特长,在种植、养殖、农产品加工等行业发展规模较大、科技含量较高、经济效益较好、辐射带动能力突出。
(二)具有较强的市场经济意识,善于捕捉市场信息,在乡镇、村办、民营企业经营管理及农副产品购销中业绩突出,带动当地产业发展,区域影响较大。
(三)具有一定科技创新能力,在农业新产品、新技术研发和推广方面创造较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获得国家专利或取得其他重大科技成果,在全市影响较大,经济社会效益显著。
(四)具有一技之长或特殊技艺,善于吸纳和利用现代科技充实自己,不断将民间技艺转化为生产力,技艺精湛,知名度高,属全市同行业技术权威或业内水平领先的农村能工巧匠。
(五)在带领群众实现共同富裕、推动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壮大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的农村基层组织负责人;或在农村公益性社会事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农村实用人才。
第三章 选拔方法和程序
第八条 市乡村之星人选按照“自下而上、好中选优、逐级推荐”的原则,采取组织推荐的方式进行,经公示后上报。推荐申报市乡村之星需呈报以下材料:
1.推荐报告;
2.《青岛市乡村之星申报表》;
3.《青岛市乡村之星申报人员基本情况一览表》;
4.1000字左右的事迹材料;
5.申报人获奖情况、主要技术成果、职业资格证书、居民身份证等证明材料。
第九条 市乡村之星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组织专家对各区市报送的人选进行初评,按1∶1.5的比例提出建议名单;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成立评审委员会,对建议人选进行综合评审、公示、考察,提出人选名单,提交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条 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市乡村之星名单,报市政府命名,颁发证书。
第四章 待遇
第十一条 市乡村之星在管理期内,每人每月发给市政府津贴1000元,每年发放一次。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市级优秀人才各项待遇不重复享受。
第十二条 市乡村之星纳入全市高层次人才库,市里每年组织部分市乡村之星参加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培训、国情考察、咨询等活动。
第十三条 积极支持市乡村之星进入各级人大、政协参政议政,优先推荐为村“两委”干部人选、劳动模范人选等。
第五章 管理
第十四条 市乡村之星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负责建立市乡村之星档案,实行目标管理,制定年度、任期工作目标,定期对责任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下一批选拔的重要依据。管理期满后,符合条件的可继续参与选拔。
第十五条 市乡村之星实行动态管理。管理期内有违法违纪行为,或因个人过失给国家、集体、群众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后果,以及其他原因不宜继续作为市乡村之星的,经市乡村之星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核实,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取消其称号,停止相应待遇。
第十六条 加强对市乡村之星的宣传。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市乡村之星的创业精神和工作业绩,营造良好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乡村之星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