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红十字会工作的意见
字体大小: 打印
  • 索引号 00000000000000000000000
  • 成文日期 2011-12-22
  • 发布日期 2011-12-26
  • 发文字号 青政办发〔2011〕35号
  • 发文单位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红十字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充分发挥红十字会在人道工作领域的独特优势和在创新社会管理、构建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国家、省有关红十字会工作的指示精神以及《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特制定本意见。
      一、提高认识,明确红十字会工作的目标任务
      (一)充分认识红十字事业的重要地位和作用。红十字事业是一项关爱人的生命和健康,促进世界和平与人类进步的崇高事业。红十字会是当今世界历史最悠久、范围最广泛、影响力最大的人道救助团体。长期以来,我市红十字会奉行国际红十字运动的基本原则和宗旨,按照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的要求,弘扬人道、博爱、奉献精神,致力于动员人道力量,协助政府在救灾、救助、救护等人道主义领域开展了积极的卓有成效的工作,培育了微尘公益品牌,成为党和政府在人道主义工作领域的得力助手、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力量、精神文明建设的生力军和国际化城市民间外交的重要渠道。充分认识红十字事业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大力发展红十字事业,有利于汇集各方资源,帮助解决群众生活困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有利于弘扬人道为本、博爱为怀、奉献为荣的良好社会道德风尚;有利于创新社会组织管理,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社会建设;有利于在对外开放中展示人道主义良好形象,加快推进富强文明和谐的现代化国际城市的建设进程。
      (二)红十字会工作的目标任务。以世界眼光谋划红十字事业未来发展,以国际标准提升红十字会工作水平,以本土优势彰显青岛红十字会工作特色,全面提升我市红十字会工作水平。至“十二五”末,红十字会组织建设得到进一步加强,基层组织发展到5000个以上;会员队伍不断发展壮大,会员数达到10万人以上;红十字学校达到450所,青少年会员达到20万人;专业红十字志愿服务体系基本形成,志愿服务水平进一步提高,志愿者总数超过4万人,注册志愿者达到5000人;红十字人道救助体系不断完善,应急能力和救助实力进一步增强,每年救助特殊困难群众55万人次;初级救护知识进一步普及,群众自救互救能力进一步提高,全市救护普及达到100万人,每百人中有1名红十字救护员;无偿献血、捐献造血干细胞和遗体(器官)捐献保持全国先进地位;红十字精神广泛传播,社会广泛认同并支持红十字公益活动,努力将我市红十字会建设成为应急救助科学化、公益项目品牌化、宣传筹资长效化、组织建设规范化、志愿服务特色化、运行机制社会化的国际性人道救助团体,为打造幸福城市做出积极贡献。
      二、突出重点,推动红十字会工作全面发展
      (三)健全各级红十字会备灾救灾应急体系。全市统筹建设必要的备灾救灾仓库和应急救援中心,保证必需的人员编制,配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设备设施,支持红十字会加强备灾救灾信息网络、指挥系统和物流网络等基础设施建设,配备必要的通讯、车辆等应急救援设备设施,切实解决红十字会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各级政府在地方灾害救助体系中要将红十字会备灾体系建设纳入本地公共安全建设规划和应急体系建设中,帮助红十字会完善应急反应机制和应急救灾救助体系,增强应急处置能力。各级红十字会要探索建立民间非营利性救援实体,加强志愿者队伍演练与实训,加快提升红十字救援工作国际化、标准化、专业化水平。
      (四)加强红十字会应急救护培训工作。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应急救护培训工作方案的通知》(青政办发〔2010〕34号)要求,围绕建立全民灾害防御体系和防备文化建设,大力普及救护知识,把普及救护知识作为改善民生的实事之一,把救护培训工作与备灾救灾相结合、与安全生产相结合、与精神文明建设相结合,组织开展救护培训“进机关、进学校、进社区、进工厂”活动。公安、教育、卫生、交通、旅游、安全监管等部门要支持红十字会按照有关规定搞好对从业人员的初级救护培训工作,确保培训质量。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要把救护技能培训作为驾驶员岗前培训的必要内容,纳入驾驶人员培训和考试体系。至“十二五”末,交通、建设、电力等高危行业初级卫生救护普及率达到50%,其他行业的普及率逐年提高,每百人中有15名救护员,学校10%的教师取得救护员证,社区每10个家庭中有1名救护员。
      (五)推动无偿献血和捐献造血干细胞工作健康发展。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把宣传、发动无偿献血,捐献造血干细胞和艾滋病防治纳入精神文明建设内容,列入考核目标;宣传部门、新闻媒体要积极参与无偿献血、捐献造血干细胞和艾滋病防治知识的社会公益性宣传,适时刊播公益广告及科普知识,营造市民支持参与的良好社会氛围。各级红十字会组织要加强无偿献血志愿者队伍建设,提高服务意识,优化服务流程,完善运行机制,为无偿献血者、捐献干细胞志愿者提供优质服务。
      (六)切实加强遗体(器官)捐献工作。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支持红十字会宣传《山东省遗体捐献条例》,营造全社会理解、支持和参与遗体(器官)捐献工作的良好氛围。民政部门要将遗体(器官)捐献纳入文明殡葬改革,按照国家相关殡葬法律对遗体进行环保火化处理,并协助推进遗体捐献者纪念场所建设。卫生部门要积极推动器官组织库、定点移植医院等配套建设。市红十字会、市卫生局要尽快制定器官捐献试点方案,成立专家委员会,启动器官捐献试点工作。
      (七)拓宽红十字筹资渠道。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支持和帮助红十字会开拓有效的多元化筹资渠道,支持红十字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规定募集资金,支持红十字会通过运用微尘品牌、设立专项基金、公益项目运作以及委托运营、股权捐赠等方式,拓宽民间捐资、社会募捐和国际捐赠等筹资渠道,建立红十字人道救助基金,开发具有可持续性的关爱生命救助项目,为困难群体提供人道救济。注重发挥红十字会在开展民间外交方面的独特优势,支持红十字会建立国际救援金和事业发展金。
      (八)支持和帮助红十字会开展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在各自职能范围内积极支持和参与红十字会工作。司法部门要将普及和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纳入全市普法活动统一部署。财政部门要依法将红十字事业经费纳入财政年度预算,并根据事业发展的需要不断增加,切实保障红十字会依法履行职责。工商、税务、卫生等部门对红十字会兴办的与其宗旨相符的社会公益事业项目,按有关规定给予政策优惠和扶持。卫生部门要支持红十字会在推动造血干细胞资料库建设、参与无偿献血、防治疾病、普及初级卫生救护知识等方面发挥作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支持基层红十字会建设公益就业、创业实训平台,协助其履行对社会组织的引导、孵化和服务职能,为公益组织和社会工作者提供创业孵化、人才实训等服务。民政部门要支持红十字会开展城乡社区红十字服务工作,为城乡社区最困难、最易受损害、最需要帮助群体提供养老、病患陪护和残疾人护理等各类红十字志愿服务。教育部门要重视发挥红十字青少年和青年志愿者在推动素质教育、加强校园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的作用。公安、交通、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保证红十字会救灾救助物资优先承运、通行、通关和检验检疫,并减免有关费用。红十字会接受用于救助和公益事业的捐赠物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减税、免税的优惠待遇。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公安、交通等部门对执行救助任务的红十字工作人员和标有红十字标志的物资、交通工具优先放行并免缴通行费。对红十字会救灾救助专用车辆准许安装报警器和标志灯具,以利于执行救灾救助任务时使用。新闻单位要加强对红十字运动知识的宣传,无偿播放或刊登有关红十字会救灾救助公益广告,弘扬人道为本、博爱为怀、奉献为荣的红十字文化,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红十字事业发展的良好局面。
      (九)着力打造微尘红十字文化品牌。各级文明办要把微尘精神作为城市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引导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以传播和弘扬微尘精神和人道主义为抓手,引领社会公众积极参与各类公益活动。文化部门要组织创作一批以弘扬红十字文化为主题的优秀文艺作品,用典型艺术形象感染人、启迪人、教育人、鼓舞人、凝聚人,打造具有时代精神和青岛特色的红十字文化品牌。各级红十字会要深入挖掘微尘典型,丰富红十字精神内涵,扩大红十字事业的凝聚力和影响力。
      三、夯实基础,健全红十字会组织体系
      (十)发展壮大基层红十字会组织。各级政府要加强镇(街道)红十字工作,在镇(街道)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它组织中建立、培育和发展符合红十字宗旨的社会组织,并逐步向城乡社区延伸。加强行业红十字会建设,不断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规范行业管理和监督。充分发挥基层红十字会理事会、基层组织在创新社会管理、参与社会建设中的积极作用,支持基层红十字会开展红十字精神宣传、募捐救助和志愿服务活动,深入推进红十字人道关爱进社区、进农村活动。
      (十一)加强红十字青少年工作。认真贯彻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国家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学校红十字会工作的意见》(红事字〔2004〕88号),教育部门、红十字会要密切配合,加强对学校红十字会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建立和完善学校红十字工作委员会,将红十字精神纳入学生德育教育和素质教育内容,组织青少年学生参与扶贫济困、救死扶伤、尊老爱幼、博爱助学等体现人道主义精神的活动,培养青少年学生良好的道德情操、价值观念和助人为乐的奉献精神。将应急知识普及、国际人道法传播、无偿献血和捐献造血干细胞健康知识教育纳入高校选修课及中小学校本课程,结合青少年身心成长特点和规律,开展形式多样、健康向上的红十字青少年活动。积极探索开展国际人道法模拟法庭项目试点,拓宽学生的国际视野,开展“红十字示范学校”达标活动,“十二五”末学校建会率达到100%。各有关部门要将红十字青少年工作纳入关心下一代工作内容,形成全社会推进红十字青少年工作健康发展的合力。
      (十二)不断壮大红十字志愿者队伍。认真贯彻中央文明委《关于深入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意见》,将红十字志愿服务纳入当地精神文明建设整体规划。市文明办要加强对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学校、街道(镇)、社区(村)、企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要积极组建各类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发展红十字志愿者队伍,形成按专业、分领域的红十字志愿服务体系。各级红十字会要完善志愿服务管理、培训工作机制,建立志愿服务诚信体系,充分发挥红十字志愿服务在人道传播、防灾避险、应急救援、无偿献血、捐献造血干细胞、遗体捐献等专业化、常态化工作中的积极作用,积极培育有特色的红十字志愿服务品牌。
      四、创新思路,完善红十字工作运行机制
      (十三)建立开放性红十字合作机制。各级红十字会要主动争取人大、政协的支持,为红十字事业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要进一步加强与卫生、教育、外办、民政、财政、统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地震、物价等部门的横向联系,强化在备灾救灾、弱势群体救助、志愿服务、红十字青少年、初级救护培训、开展农民大病救助等方面的联动机制建设;要加强与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老龄办、慈善、福彩等部门和单位的合作,探索优势互补、资源共享、特色突出、共同发展的公益活动合作机制;要积极搭建国际组织和民间组织参与青岛公益事业的平台,广泛动员和充分利用各种资源发展人道救助事业。
      (十四)扩大红十字会对外交流与合作。各级政府要支持和鼓励各级红十字会开展多渠道、多形式、多领域的对外交流合作活动,支持红十字会根据国家外事工作需要参与国际人道主义募捐和救灾救助工作,对红十字会参与国际人道主义救助工作以及开展民间外交给予经费支持。加强与国际、国外红十字组织,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红十字会,台湾红十字组织的交流与合作,发挥红十字会在祖国统一大业中的特殊作用。各级红十字会要加强与驻青外国友人和组织的联系与合作,不断深化与国内外红十字组织的交流与合作,努力引进资金、技术和项目,提高青岛红十字国际交流合作水平。
      五、加强领导,依法保障红十字事业健康发展
      (十五)加强对红十字会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省、市有关部署要求,把红十字会工作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列入议事日程,根据红十字人道事业发展需求增加红十字会财政拨款,定期听取红十字会的工作汇报。要帮助红十字会建立与政府各部门的工作联动机制,吸收红十字会参加相关协调议事机构和会议活动,加强部门之间的配合协作,在重大赛事、节庆活动和卫生救护中积极使用红十字标志,彰显城市及市民的国际人道理念,充分发挥各级红十字会理事会、基层组织、会员和志愿者的作用,提高红十字人道救助事业的社会化水平。
      (十六)切实加强红十字会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各级政府要重视红十字会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把热爱红十字工作、综合素质好、年富力强并善于做社会工作的干部推荐选拔到红十字会工作岗位上来,把红十字会干部培养、轮岗、交流、调整纳入组织人事部门统一管理,合理安排选调生和机关工作人员到红十字会挂职锻炼,为红十字事业发展注入新的活力。红十字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要认真履行职责,更多更好地参与红十字会实际工作。各级红十字会要注重干部队伍的能力培训和实践锻炼,增强博爱情怀和服务意识,重点抓好创新型人才培养工作,建设一支积极有为、善于服务、乐于奉献、勇于创新的高素质干部队伍。积极试行公益项目管理用人制度改革,公开招聘高级项目负责人,进一步提升项目执行力,确保公益项目实施效果。
      (十七)进一步推进红十字会公信力建设。各级政府要切实发挥好监督职能,支持红十字会建设捐赠信息公示网络系统。各级红十字会要进一步加强科学民主决策机制和廉政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继续推进和完善资金募集、财务管理、项目管理、人员管理、审计监督、新闻发布等各方面制度,建立第三方评价体系,完善项目评估机制和社会监督机制,用好每一笔募集的资金,实施好每一个项目。
      (十八)不断改善红十字会工作条件。根据红十字事业发展需要,增加专职人员,补充工作车辆,单独设置市红十字会办公及工作场所,切实解决红十字展览馆、外宾接待室、救护培训教室、志愿者服务办公室、业务宣传常用物资存储间等业务工作用房。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如果您对该文件有疑问,可以通过 网上咨询 方式咨询相关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