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青岛市处置影响校园安全稳定事件应急预案等六个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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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00000000000000000000000
  • 成文日期 2010-12-17
  • 发布日期 2010-12-17
  • 发文字号 青政办字〔2010〕173号
  • 发文单位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青岛市处置影响校园安全稳定事件应急预案》、《青岛市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青岛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青岛市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青岛市处置在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青岛市突发旅游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目录
      青岛市处置影响校园安全稳定事件应急预案(3)
      青岛市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18)
      青岛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40)
      青岛市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63)
      青岛市处置在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83)
      青岛市突发旅游安全事件应急预案(97)
      青岛市处置影响校园安全稳定事件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工作原则
      14事件分类与分级
      15适用范围
      2组织体系
      21组织机构与职责
      22处置分工
      3预警
      31预警信息
      32预警级别及发布
      33预警行动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42信息处理
      43响应程序
      44新闻发布
      45应急结束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52社会救助
      53保险
      54调查和总结
      6应急保障
      61通讯保障
      62应急装备保障
      63应急队伍保障
      64医疗卫生保障
      65治安保障
      66物资和资金保障
      7宣传教育、培训与演练
      71宣传教育
      72培训
      73演练
      74监督检查
      8附则1总则
      11编制目的
      以建设“平安校园”、“和谐校园”为目标,建立健全应急机制,不断提高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能力,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妥善处置全市各级各类影响校园安全稳定事件,维护校园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确保校园稳定与平安,确保全市广大师生安全,确保全市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五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九号)、《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教育部等10部门部长令第23号)、《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2号)、《青岛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青政发〔2009〕8号)、《青岛市突发事件分级标准(试行)》(青政办字〔2009〕49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预案、标准,结合本市实际,编制本预案。
      13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属地管理、预防为主、群防群控、依法处置、加强保障的原则。
      14事件分类与分级
      141事件分类
      本预案所指的影响校园安全稳定事件,主要包括社会安全类突发事件、事故灾难类突发事件、公共卫生类突发事件、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网络和信息安全类突发事件、考试安全类突发事件等。
      142事件分级
      为有效处置各类影响校园安全稳定事件,依据《青岛市突发事件分级标准(试行)》(青政办字〔2009〕49号)的规定,依据影响校园安全稳定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波及范围、影响力大小、人员及财产损失等情况,由高到低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个级别。
      (1)特别重大校园安全事件(Ⅰ级):指校园内突然发生,事态非常复杂,对本市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带来严重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人员伤亡、特别重大财产损失或重大生态环境破坏,需要市委、市政府统一组织指挥,调度全市各方面资源和力量进行应急处置的紧急事件。
      (2)重大校园安全事件(Ⅱ级):指校园内突然发生,事态复杂,对本市一定区域内的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严重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或严重生态环境破坏,需要调度多个部门、区(市)、相关单位的力量和资源进行联合处置的紧急事件。
      (3)较大校园安全事件(Ⅲ级):指校园内突然发生,事态较为复杂,对本市一定区域内的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一定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较大人员伤亡、较大财产损失或生态环境破坏,需要调度个别部门、区(市)、相关单位的力量和资源进行处置的事件。
      (4)一般校园安全事件(Ⅳ级):指校园内突然发生,事态比较简单,仅对较小范围内的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严重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只需调度相关责任部门的力量和资源即可处置的事件。
      15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影响校园安全稳定事件的应急处置。
      2组织体系
      21组织机构与职责
      211应急领导机构。设立由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教育局局长任副总指挥,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市安监局、市卫生局、市城乡建设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交通运输委、市市政公用局、市供电公司负责人为组员的青岛市处置影响校园安全稳定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影响校园安全稳定事件的应对工作。
      应急指挥部职责:
      (1)统一决策、组织、指挥全市教育系统内各类影响校园安全稳定事件的应急行动,下达应急处置工作任务;
      (2)向相关主管部门和单位通报情况,协调、指导相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重大问题及时向市委、市政府请示报告;
      (4)组织召开指挥部工作会议,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制定并审核指挥部有关校园安全稳定事件应急工作的文件、工作计划、经费预算及使用情况;
      (5)做好校园安全稳定事件预防和救助的宣传工作,不断提高全民积极参与校园安全稳定事件处置应急工作的意识;
      (6)承办国家、省影响校园安全稳定事件应急指挥部交给的任务;
      (7)分析总结年度影响校园安全稳定事件应对工作。
      212应急日常办事机构。应急指挥部下设市教育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分管副局长任副主任的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作为其日常办事机构。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情况分析和综合协调职责,提出处置各类影响校园安全稳定事件的指导意见和具体措施并报应急指挥部;
      (2)执行应急指挥部的决定,统一组织、协调、指导、检查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的应急准备、应急演练、应急处置、调查评估工作;
      (3)定期组织修订青岛市影响校园安全稳定事件应急预案,审定各类影响校园安全稳定事件专项应急预案;
      (4)在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指导下,协调建立健全全市教育系统影响校园安全稳定事件应急体系和信息网络系统;
      (5)组织协调有关教育系统应对影响校园安全稳定事件的科学研究、宣传教育和人员培训工作。
      213应急咨询机构。应急指挥部聘请有关专家组成影响校园安全稳定事件专家咨询组。
      专家咨询组职责:
      (1)分析影响校园安全稳定事件的发生和发展趋势,对应对方案、事件影响进行研究、评估,并提出相关建议;
      (2)发生重大校园安全事件时,向应急指挥部提供科学有效的决策咨询方案。
      22处置分工
      应急指挥部、各安全事件专项指挥部、相关部门和区(市)按照“统一指挥、分级负责、资源共享、条块结合”的原则,开展处置影响校园安全稳定事件的应急工作。
      3预警
      31预警信息
      (1)预警信息包括:气象、地质灾害等预报信息,治安信息,相关单位检测、发现的异常信息,可能威胁校园师生人身、财产安全或造成校园险情发生的其他信息等。
      (2)信息来源包括:校园工作、学习人员或其他发现、获悉险情人报告的信息,应急指挥部对近期事件和典型事件案例进行综合分析得出的可能引发校园安全稳定的信息,国家、省、市应急指挥部提供的信息。
      (3)信息分析: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收集到的信息进行筛选、评估、分析,根据可能引发影响校园安全稳定事件的紧迫程度、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决定是否发布预警信息或采取救助应急准备。
      32预警级别及发布
      321依据影响校园安全稳定事件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影响校园安全稳定事件分为一般(Ⅳ级)、较重(Ⅲ级)、严重(Ⅱ级)、特别严重(Ⅰ级)四级预警,并依次采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322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事件报告后,立即向应急指挥部报告,并通知相关部门做好启动影响校园安全稳定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应专项应急预案的准备。蓝色(Ⅳ级)、黄色(Ⅲ级)预警由影响校园安全稳定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橙色(Ⅱ级)、红色(Ⅰ级)预警由应急指挥部发布。
      33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立即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做好参与应急行动的准备工作。
      (1)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密切关注事件的发展态势;
      (2)相关单位加强值班、执勤,采取防范措施;
      (3)专业救助力量、指定救助力量开始值班待命;
      (4)应急保障队伍、医疗卫生人员、应急设备物资准备。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特别重大校园安全事件(Ⅰ级):由应急指挥部报请市政府应急办同意后启动应急预案,并向市主要领导报告。市政府应急办主要领导应立即赶赴现场或到应急指挥中心进行指挥,应急指挥部、相关部门和属地区(市)政府组成现场指挥部,负责事件的具体指挥和处置。
      重大校园安全事件(Ⅱ级):由应急指挥部报请市政府应急办同意后启动应急预案,应急指挥部主要领导应立即赶赴现场或到应急指挥中心进行指挥,应急指挥部、相关部门和属地区(市)政府组成现场指挥部,负责事件的具体指挥和处置。
      较大校园安全事件(Ⅲ级):由应急指挥部、相关部门和属地区(市)政府负责启动应急预案,并向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报告。应急指挥部、相关部门和属地区(市)政府负责全权指挥,必要时市政府应急办领导到场,协调、指导相关部门开展工作。
      一般校园安全事件(Ⅳ级):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负责启动应急预案,并向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全权负责处置,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指导、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工作。
      42信息处理
      421重大以上安全事件发生后,各单位、专项指挥部要在第一时间逐级上报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将接报的重大以上安全事件信息及时向应急指挥部报告。
      422上报安全事件的信息应包括:时间、地点、性质、危害程度、等级、采取的措施和后续进展情况。
      43响应程序
      (1)当确认安全事件即将或已经发生时,应急指挥部、各相关部门应立即做出响应,成立现场指挥部,确定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协调公安、交通、医疗等应急队伍先期开展救援行动,积极准备相应的人力、物资并整理信息。
      (2)现场指挥部应维护好事发地区的治安秩序,做好交通保障、人员疏散等各项工作,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及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随时向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同时结合现场实际情况,尽快研究确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
      (3)参与事件处置的各相关部门,立即调动有关人员赶赴现场,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相互配合、密切合作,共同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4)应急指挥部应依据安全事件的级别和种类,适时派出专家组,专家组根据上报和收集掌握的情况,对整个事件进行分析判断和事态评估,研究并提出处置措施,为现场指挥部提供决策咨询。
      (5)如果安全事件的事态进一步扩大,应急指挥部难以有效处置或超出自身控制能力,要及时向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报告并请求支援。
      44新闻发布
      影响校园安全稳定事件,应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的做好新闻发布工作。应在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相关新闻和应对措施,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45应急结束
      451影响校园安全稳定事件处置工作已基本完成,次生、衍生和事件危害基本消除,应急处置工作即告结束。
      452影响校园安全稳定事件处置工作结束后,特别重大和重大校园安全事件,由应急指挥部报请市政府应急办主要领导批准后宣布应急结束;较大校园安全事件由应急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一般校园安全事件由决定启动预案的相关专项指挥部、相关部门或属地区(市)宣布应急结束。
      453做出应急结束决定后,应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参与事件处置的各相关单位,同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应急结束信息。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511善后处置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市政府应急办具体指导,由应急指挥部和相关部门、区(市)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512应急指挥部、各相关部门、区(市)组织力量全面开展安全事件损害核定工作,对事件情况、人员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等做出评估,制定补偿标准和事后恢复计划,迅速实施。
      52社会救助
      影响校园安全稳定事件发生后,按有关政策规定,对符合救助条件的相关人员及时给予社会救助。
      53保险
      影响校园安全稳定事件发生后,保险机构应立即赶赴现场开展保险受理、赔付工作。
      54调查和总结
      541现场指挥部应适时成立影响校园安全稳定事件调查小组,对事件原因进行初步调查,并将调查结果报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542影响校园安全稳定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全面客观的评估并写出评估报告。根据评估报告,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工作的要求和建议,下发至相关部门认真落实,必要时对预案进行修改。
      6应急保障
      61通讯保障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公布应急电话,并根据职务及任职人员的变动情况及时更新联系方式。在未发生重大事件期间,采取电话(移动通讯)值班方式;发生重大事件期间,采取办公室值班方式。应急期间,所有应急人员必须保持移动通讯24小时畅通。
      62应急装备保障
      各相关部门配备必要的救援装备和器材,建立相应的维护、保养制度,保障各种安全事件的救援。
      63应急队伍保障
      各相关部门应保障本单位救助力量和资源处于随时可用的良好状态,并将救助力量的数量、专长、通讯方式和分布情况信息及时上报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以备应急时调用。
      64医疗卫生保障
      建立医疗联动机制,明确承担影响校园安全稳定事件医疗咨询、救援和移送、收治伤员等任务的单位。
      65治安保障
      建立影响校园安全稳定事件应急行动现场治安保障机制,确保应急行动的顺利开展。
      66物资和资金保障
      661影响校园安全稳定事件应急救援物资由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统一协调,各相关部门负责组织生产、调拨和紧急供应。
      662各级财政部门对影响校园安全稳定事件发生后所必需的经费提供保障,并对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应急指挥部应按规定使用、管理救助经费,定期向市政府汇报经费使用情况,接受审计与监督。
      7宣传教育、培训与演练
      71宣传教育
      严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坚持及时主动、准确把握、正确引导、讲究方式、注重效果、遵守纪律、统一发文、严格把关的原则,做好影响校园安全稳定事件的新闻报道工作。新闻发布工作由事发单位、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起草文稿,经应急指挥部同意后,由市委宣传部按规定发布。
      应急指挥部应加强校园安全知识宣传工作,使公众了解校园安全基本知识,明确救助人员职责,掌握预防、报警、自救、互救常识,提高公众校园安全意识,增强应对校园安全突发事件的能力。
      72培训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人员及参加应急救助行动的人员应接受应急技能和安全知识培训。应急指挥部负责对办公室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其他相关救助人员由各单位在应急指挥部指导下开展在职培训。
      73演练
      应急指挥部按照预案管理办法经常性组织应急预案的安全演练,提高应对校园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水平和应急指挥能力,加强各救助力量之间的配合与沟通。
      74监督检查
      应急指挥部负责对本预案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8附则
      本预案由应急指挥部管理,并视情进行评估、修订,报市政府批准。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06年2月24日印发的《青岛市影响校园安全稳定事件应急预案》(青政办发〔2006〕24号)自行废止。
      青岛市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工作原则
      14事故分级
      15适用范围
      2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21矿山专项指挥部
      22矿山专项指挥部下设机构及其职责
      23人员替代
      24主要成员单位应对处置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具体职责
      3预测预警
      31预测预警的内容
      32预警信息发布程序
      33发布方式
      4应急响应
      41响应分级
      42响应程序
      43预案启动、响应和处置要求
      44扩大响应
      45应急响应终止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理
      52总结
      6应急保障
      61队伍保障
      62物资装备保障
      63资金保障
      7附则
      71预案演练
      72预案的更新
      73本预案与其他预案的关系
      74预案的编制与解释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有效应对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矿山事故),提高矿山事故的应急处置能力,维护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山东省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青岛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青政发〔2009〕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
      13工作原则
      矿山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依法规范、统一指挥、分级管理、属地为主、分工负责的原则。
      14事故分级
      矿山事故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等因素,分为四级。
      (1)特别重大矿山事故(Ⅰ级):造成30人以上死亡(失踪),或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矿山事故(Ⅱ级):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失踪),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矿山事故(Ⅲ级):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失踪),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矿山事故(Ⅳ级):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15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地下开采矿山的采区、井巷所发生的透水、冒顶片帮、中毒窒息、井筒坠落、触电、爆炸物品爆炸和放炮、提升运输、火灾、尾矿库溃坝等事故;露天采石、采土、采砂矿(场)所发生的爆炸、坍塌等事故,且造成后果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
      (1)已发生或可能发生较大(Ⅲ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
      (2)超出区(市)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或跨区(市)行政区域事故;
      (3)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事故。
      2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市政府成立市矿山事故专项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矿山专项指挥部),下设矿山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和9个小组。在矿山专项指挥部统一领导下,按规定职责实施矿山事故的应急救援。
      21矿山专项指挥部
      211矿山专项指挥部组成
      (1)总指挥:分管副市长。
      (2)副总指挥:市政府相关副秘书长、市安全监管局局长、市公安局局长。
      (3)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安全监管局、市公安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卫生局、市环保局、市交通运输委、市民政局、市商务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水利局、市气象局、市文广新局、市城乡建设委、事故发生地的区(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山东省非煤矿山鲁东救援中心。
      矿山专项指挥部可以根据应急救援的实际需求,由总指挥决定增、减成员单位。
      212矿山专项指挥部职责
      (1)统一指挥青岛市行政区内较大以上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对应急救援工作进行督查和指导,指定现场抢险指挥组负责人;
      (2)总指挥决定启动、终止本预案;
      (3)协调解决事故现场及外围救护所需的人员、物资、器材装备和救援资金;协调中央、省属驻青单位和驻青部队的应急救援行动;
      (4)研究解决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作出事故应急、求援及善后处理等重大决策;
      (5)必要时,向市政府主要领导请示启动上级预案。
      22矿山专项指挥部下设机构及其职责
      221矿山专项指挥部办公室
      矿山专项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安全监管局,由市安全监管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办公室主任。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环保局、市卫生局、市民政局、市城乡建设委等相关部门和非煤矿山有关专家参加。
      矿山专项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受理矿山事故报告,通知指挥部成员单位赶赴事故现场;
      (2)按照矿山专项指挥部决定,发布启动和终止本预案命令;
      (3)迅速下达矿山专项指挥部的相关决策,督查区(市)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落实指挥部的各项决策情况;
      (4)按照总指挥的要求,协调各成员单位的抢险救援工作和联系对外求援;
      (5)及时向市政府报告事故和抢险救援进展情况,统一事故的新闻报道;
      (6)建立各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联络人办公室电话、手机号码、值班电话档案及专家联系方式;
      (7)负责本预案的制定、修订及预案演练工作。
      222新闻发布和报道组
      由市委宣传部负责,市安全监管局、市政府新闻办、市文广新局、青岛日报报业集团等新闻媒体组成。
      新闻发布和报道组职责:
      负责及时拟定矿山事故新闻发布稿并对外发布;负责现场记者接待、管理;及时澄清虚假信息,防止因报道不实造成不良影响。
      223现场抢险指挥组
      由总指挥指派负责人或市公安局领导(井下救援应由山东省非煤矿山鲁东救援中心负责人)负责,市公安消防局、市安全监管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建设委等部门及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技术专家、事故所在地区(市)政府及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组成。
      现场抢险指挥组职责:
      (1)负责人召开参与部门和单位的现场负责人会议,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分工,指挥、协调现场抢险救援工作;
      (2)迅速确定事故矿山的种类及事故危害,事故波及范围,根据现场情况向矿山专项指挥部提出相应建议;
      (3)根据事故现场情况,参照事故单位应急救援预案,研究制定现场的具体救援方案,在保证人员安全情况下,组织、指挥抢险队伍实施现场抢救;
      (4)及时向专项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事故现场情况,落实专项指挥部下达的有关指示和决策,协助事故调查;
      (5)保护事故现场;
      (6)在事故抢救结束,综合分析确认危险已经消除,本预案可以终止时,向专项指挥部提出终止本预案的建议;
      (7)指导事故单位进行事故现场清理、处置及恢复生产工作。
      224监测组(黄金、铁矿选场及尾矿库事故)
      由市环保局负责,市国土资源局、市气象局、市水利局、区(市)政府的相关部门、事故发生单位组成。
      监测组职责:
      (1)负责对环境进行即时监测,对事故可能影响的区域和人口数量等情况做出分析、评估;
      (2)为事故提供温度、湿度、雨量等气象资料,为应急救援指挥和消除事故污染提供依据;
      (3)对现场危险物质进行处置;
      (4)负责救援过程,对可能导致的水体、土壤污染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置措施;
      (5)在救援结束,实施事故现场处理过程中,派员进行现场监测。
      225安全警戒组
      由市公安局负责,市民政局、事故所在地区(市)政府及部门组成。
      安全警戒组职责:
      (1)根据现场指挥组的决定,指挥危险区域内的人员疏散转移和安置;
      (2)组织治安、交警、当地派出所和街道办事处负责事故现场的治安保卫、危险区域警戒,根据需要,对周边区域实行交通管制,维持交通秩序;
      (3)人员疏散后的居民区的安全保卫工作;
      (4)控制事故有关责任人员,防止其逃匿。
      226医疗救护组
      由市卫生局负责,事故发生地区(市)政府部门及医疗救护单位、事故单位安排有关人员参加。
      医疗救护组职责:
      (1)组织调配医务人员、救护车辆及药品器材,在安全区域对受伤人员实施有效的抢救治疗;
      (2)及时转移事故现场伤亡人员,组织专家迅速确定抢救治疗方案;
      (3)当有大量人员中毒或伤亡时,迅速分流转送指定医院,并组织专家做出伤害程度的判断,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治疗,做好转送接诊病人的记录,为事故调查及善后处理提供依据。
      227事故调查组
      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或分管副秘书长任组长,市安全监管局局长或副局长任副组长,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总工会、市国土资源局、事故发生单位主管部门、事故发生地区(市)政府等部门和单位相关领导为组员。
      按规定属国家、省政府调查处理的事故,由国家、省调查组确定参加单位和人员。
      事故调查组职责:
      (1)在事故应急抢救的同时,收集现场有关事故物证;
      (2)对事故单位有关人员进行调查询问;
      (3)分析确认事故原因、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事故责任、防范措施,提出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228善后处理组
      由事故发生地区(市)政府或市民政局负责,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事故发生地区(市)政府有关部门、事故单位主管部门及事故单位领导参加。
      善后处理组职责:
      (1)负责事故伤亡人员的善后处理,协调相关理赔工作;
      (2)事故影响范围内人员衣食住行的安排;
      (3)受伤人员医疗鉴定及后期治疗;
      (4)提交事故医疗费用报告。
      229后勤保障组
      由市商务局负责,市民政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交通运输委、事故发生地区(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参加。
      后勤保障组职责:
      (1)负责抢险物资和工具、器具的供应,组织车辆运送抢险物资和人员;
      (2)提供应急救援人员食宿保障。
      2210供电保障组
      由青岛供电公司负责,有关部门根据需要给予配合。
      供电保障组职责:
      (1)保障事故应急抢救处理期间的供电正常;
      (2)提供在特定条件下所需供电设备及人员明细,提出保证电力供应的技术方案。
      23人员替代
      矿山专项指挥部、矿山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及各小组负责人,由于工作变动等原因不在岗位时,由继任人或临时负责人替代。
      24主要成员单位应对处置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具体职责
      241市安全监管局
      (1)负责矿山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2)接到事故报告后,迅速报告分管副市长和分管副秘书长,并提出是否启动本预案的建议;接到预案启动命令后,通知相关部门赶赴事故现场;
      (3)参加事故应急救援指挥工作,提供事故救援辅助决策的相关信息;
      (4)负责建立应急救援专家和矿山事故应急专业辅助队伍档案,根据事故应急需要,调动矿山事故应急专业辅助队伍和应急专家;
      (5)参与或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处理;
      (6)督促、检查和指导对本预案的宣传、教育、培训、演练等工作;
      (7)负责本预案管理的其他工作。
      242市公安局
      (1)负责组织公安消防进行现场救援,制定泄漏处置方案;组织伤员的搜救;控制有毒物质泄漏和救援后的洗消工作;
      (2)负责组织制定人员疏散和事故现场警戒方案;实施事故现场区域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工作,对人员撤离区域进行治安管理;
      (3)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243市卫生局
      (1)确定受伤人员专业治疗与救护定点医院,培训相应医护人员,并建立下属医疗单位地址、联系人、电话、医疗救护专业特长、医护人员、救护车辆、医疗设备、药品等档案,报矿山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2)指导定点医院储备相应的医疗器材和急救药品;
      (3)负责调配医务人员、救护车辆、医疗器材、急救药品,实施现场救护及伤员转移;
      (4)负责统计伤亡人员情况。
      244市环保局
      当矿山事故发生危化品泄漏时,应做好以下工作:
      (1)负责在事故现场监测环境危害成分和程度,对可能存在较长时间环境影响的区域发出警告,提出控制措施;
      (2)负责对事故救援过程中可能导致的水体、土壤等次生污染事故,提出处置措施并组织实施;
      (3)事故得到控制后,负责或指导消除现场遗留危险物质对环境产生的污染;
      (4)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245市交通运输委
      负责组织运输单位实施事故现场抢险物资和抢险人员的运送;建立有关运输单位地址、联系人、电话及运输车辆型号、规格、数量档案,报矿山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246市国土资源局
      (1)负责提供事故矿山企业有关地质资料、审批材料等;
      (2)参与事故现场处置方案的制定;
      (3)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
      247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1)负责事故单位及参与抢险的伤亡人员的工伤鉴定及后期有关医疗保障的处置或政策咨询;
      (2)参与事故调查。
      248市民政局
      (1)负责事故疏散人员避难场所及衣、食、住的安排;
      (2)负责相关应急救援物资的调拨。
      249市商务局
      (1)负责或协助事故所在地政府提供事故应急救援人员的食宿保障;
      (2)负责协调解决职责范围内抢险救援物资、工器具。
      2410市气象局
      负责提供事故现场风向、风速、温度、气压、湿度、雨量等气象资料。
      2411市城乡建设委
      对非煤矿山事故导致破坏的建(构)筑物,必要时提供专家支持,编制技术方案。
      2412市委宣传部
      按照矿山专项指挥部的要求,负责组织事故的宣传报道,及时发布事故有关信息,防止因报道不实造成不良影响。
      2413市财政局
      按照专项指挥部的要求,负责组织相应资金用于事故救援与处置。
      2414事故发生地区(市)政府
      负责组织相关部门解决或配合市有关部门做好事故抢险、人员疏散、交通管制、物资供应、善后处理等相关工作。
      2415非煤矿山企业
      应按照本预案要求制定或修订本单位应急预案,并按规定报安全监管部门备案;在事故应急救援中,其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应及时报告事故情况及已采取的处置措施,按照现场抢险指挥组的要求,提供相关应急处置相关资料,配合实施事故救援。
      上述各部门和单位均应根据本预案的规定制定或修订相应部门预案。
      3预测预警
      31预测预警的内容
      预测预警的内容主要从自然灾害可能引发的事故及事故案例教训等方面,对即将发生、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可以预警的矿山事故信息进行预测预警。
      预警的级别,按照矿山事故发生的紧急程度、严重程度和发生概率分为四级,由高到低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识,红色为最高级别。
      32预警信息发布程序
      市安全监管局接到市相关专项指挥部发布的预警信息,通过分析判断后提出矿山事故相应级别预警信息发布建议,报矿山专项指挥部审查批准后,按下列要求发布:
      (1)蓝色、黄色预警信息,以市安全监管局名义发布;
      (2)橙色预警信息以矿山专项指挥部名义发布;
      (3)红色预警信息报市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经市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后,以矿山专项指挥部名义发布。
      33发布方式
      按照《青岛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和紧急信息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执行。
      4应急响应
      41响应分级
      发生Ⅳ级(一般)矿山事故,由所在区(市)政府负责按照各区(市)分预案和矿山专项预案实施应急响应。同时向矿山专项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发生Ⅲ级(较大)及以上矿山事故,前期响应由所在区(市)政府启动相应预案的同时,迅速报告市政府和矿山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矿山专项指挥部负责按照本预案进行应急响应救援。
      市政府和矿山专项指挥部按照规定向省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必要时建议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
      42响应程序
      421事故报警与报告
      矿山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做到:
      (1)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应立即将事故情况报“110”指挥中心和市、区(市)安全监管部门及市专项指挥部,并向山东省非煤矿山鲁东救援中心发出救援请求,同时启动本单位相应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事故抢险救援和应急处理。
      (2)事故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①发生事故的单位、时间、地点;
      ②事故单位行业类型、经济类型,企业规模;
      ③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④事故原因、化学品名称和数量、性质的初步判断;
      ⑤事故抢救处理的情况和采取的措施;
      ⑥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
      ⑦事故的报告单位、报告时间、报告人和联系电话。
      422接警后的处理
      (1)“110”指挥中心和市专项指挥部接到报告之后应迅速赶赴现场,了解事故现场情况,并向市政府报告;
      (2)市专项指挥部应根据事故现场情况,建议市政府通报驻军或武警青岛支队,必要时请求支援;
      (3)事故发生地有关单位在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伤员和财产的同时,必须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因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出标志、拍照、详细记录和绘制事故现场图,并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等。
      43预案启动、响应和处置要求
      431预案启动
      事故发生地区(市)政府应及时向矿山专项指挥部和市政府报告,矿山专项指挥部根据情况分析,下达启动本预案命令,矿山专项指挥部下设的应急机构立即开展工作。
      432响应和处置要求
      (1)有关部门接到矿山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的通知后,负责人应迅速做出安排,按照本预案的要求组织有关人员,赶赴矿山专项指挥部办公室或事故现场参加相关工作组,开展工作;
      (2)各工作组应按照本预案确定的职责要求,开展事故应急相关工作,并将现场工作情况及时报告矿山专项指挥部办公室,保证事故抢险工作协调、有序、有效实施;
      井下抢险救援工作,应充分听取山东省非煤矿山鲁东救援中心负责人的意见;
      (3)经现场抢险指挥组判断事故危及周边居民,需要疏散时,经矿山专项指挥部同意,各组按照职责分工,迅速实施;
      (4)事故抢救需要有关人员、设备、器材时,由现场抢险指挥组报告矿山专项指挥部,由矿山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督促本预案确定的部门迅速予以调集解决;
      (5)当事故现场需部队支援时,经现场抢险指挥组研究报专项指挥部,由专项指挥部报市应急办联系求援;
      (6)现场做出事故抢救重大决策措施要迅速报告矿山专项指挥部,经同意后方可实施。特殊紧急情况下,可以在报告的同时采取相关紧急措施;
      (7)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有关部门应做出标志、拍照、摄像、记录和绘制现场图,并妥善保管好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8)在抢险救灾过程中紧急调用的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阻拦或拒绝。
      44扩大响应
      现场抢险指挥组应随时跟踪事故抢险工作和事态的发展,一旦发现事态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可能波及更大范围造成严重危害时,应立即报告矿山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建议启动上级预案。
      在启动上级预案之前,本预案各小组仍按职责实施应急救援。上级预案启动后,各小组按照上级预案要求实施救援。
      45应急响应终止
      经现场抢险指挥组组织专家及事故发生单位确认事故危险源已消除,可以终止现场抢救,现场抢险指挥组应向矿山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建议终止本预案实施。矿山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报告总指挥发出终止本预案的指令。
      现场抢险指挥组接到终止预案指令后,停止现场抢险,根据事故现场情况,留下少量人员予以监护。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理
      (1)现场清理及设备的检查、生产的恢复由事故发生单位按照规定程序及生产工艺要求进行;
      (2)事故伤亡人员由善后处理组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抚恤和治疗;
      (3)市政府和区(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救援工作中受伤、致残、牺牲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4)在抢险救灾过程中紧急调用的物资、设备和占用场地,由征用部门提出明细,报市财政局审核后,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偿。
      52总结
      全部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总指挥或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召集各有关部门,对事故抢险过程中的工作进行全面总结,进一步修改、完善本预案。
      6应急保障
      61队伍保障
      (1)第一时间抢救队伍:事故初发阶段以事故单位救援人员及所在地区(市)政府调动的救援力量为主;本预案启动,建立现场抢险指挥组后,现场抢救以市公安消防局为主,事故发生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协助。
      地下矿山事故救援以山东省非煤矿山鲁东救援中心为主,市公安消防局、事故发生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协助。
      (2)外部支援人员:根据事故现场情况需外部力量支援时,由专项指挥部办公室报市政府协调实施。
      62物资装备保障
      621事故现场专用抢救机械、车辆、器材准备
      (1)灭火等专用车辆由市“119”指挥中心负责统一调动;
      (2)抢救用吊车、铲车、挖掘机、推土机等大型机械由事故发生所在地区(市)政府负责协调解决;
      (3)抢救用客运、货运等运输车辆由市交通运输委、事故发生所在地区(市)政府负责协调解决;
      (4)现场医疗救护车辆、医务人员及应急药品器械由市卫生局负责协调解决;
      (5)市公安消防局、市安全监管局等部门应根据事故特点,合理配备配置防护器材;
      (6)现场抢救专用防护器材(防毒面具、各种呼吸器等)由事故发生单位、公安消防局及大型企业救援队伍自备。
      622抢险人员所需食品饮用水准备
      事故发生地区(市)政府负责抢险人员所需食品和饮用水供应。
      63资金保障
      由市、区(市)财政局按规定程序落实救援所需资金。
      7附则
      71预案演练
      本预案由矿山专项指挥部办公室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演练。演练时,矿山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及各工作组负责单位应做好演练过程中的有关记录和总结。
      演练结束后,及时召开会议进行总结,发现问题提出相应解决措施,及时对预案进行修改完善。
      72预案的更新
      下列情况下,由矿山专项指挥部办公室提出修改意见。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作出涉及本预案的新规定的;
      (2)根据应急演练、事故救援、事故案例教训需对本预案进行修订的;
      (3)《青岛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修订,需要本预案修订时;
      修订后的预案应按照预案发布程序重新发布。
      73本预案与其他预案的关系
      (1)本预案是青岛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矿山事故专项预案;
      (2)当发生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造成矿山次生灾害时,本预案与青岛市各种自然灾害应急预案同时启动。
      74预案的编制与解释
      本预案由矿山专项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编制和解释。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青岛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工作原则
      14事故分级
      15适用范围
      2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21危化品专项指挥部
      22危化品专项指挥部下设机构及其职责
      23人员替代
      24主要成员单位危化品事故应急工作的具体职责
      3应急预测预警
      31预测预警
      32预警信息发布程序
      33发布方式
      4应急响应
      41响应分级
      42响应程序
      43预案的启动与实施
      44扩大响应
      45响应结束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理
      52总结
      6应急保障
      61队伍保障
      62物资装备保障
      63资金保障
      7附则
      71预案演练
      72预案的更新
      73本预案与其他预案的关系
      74预案的编制与解释
      75预案的实施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有效应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危化品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危化品事故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进一步增强我市对危化品事故的应急处置能力,维护公众的生命财产和安全,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44号)、《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和修订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框架指南》(国办函〔2004〕33号)、《山东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青岛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青政发〔2009〕8号)。
      13工作原则
      危化品事故的应急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依法规范、统一指挥、分级管理、属地为主、分工负责的原则。
      14事故分级
      危化品事故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等因素,分为四级:
      (1)特别重大危化品事故(Ⅰ级):造成30人以上死亡(失踪),或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危化品事故(Ⅱ级):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失踪),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危化品事故(Ⅲ级):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失踪),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危化品事故(Ⅳ级):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15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储存、经营、使用危险化学品过程中,由于自然、人为、技术或设备等因素,引发的火灾、爆炸、泄漏等危化品事故,且造成后果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
      (1)已发生或可能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
      (2)可能造成损失严重,社会影响面大的危险化学品事故的;
      (3)事态发展超出事发地区(市)政府控制、协调能力的;
      (4)威胁军事设施、易燃易爆仓库等重要设施且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
      2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成立青岛市危化品事故专项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危化品专项指挥部)负责本预案的实施。危化品专项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和9个小组,按照各自职责实施危化品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21危化品专项指挥部
      211危化品专项指挥部组成
      (1)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2)副总指挥:市政府相关副秘书长、市公安局局长、市安全监管局局长。
      (3)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安全监管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局、市环保局、市交通运输委、市财政局、市质监局、市民政局、市城乡建设委、市商务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气象局、市文广新局及事故发生地的区(市)政府及有关部门。
      危化品专项指挥部可以根据应急救援的实际需要,由总指挥决定增、减成员单位。
      212危化品专项指挥部的主要职责:
      (1)统一指挥青岛市行政区内较大以上危化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对应急救援工作进行督查和指导,指定现场抢险指挥组的负责人;
      (2)决定启动、终止本预案;
      (3)协调解决事故现场及外围救护所需的人员、物资、器材装备和救援资金;协调中央、省驻青单位和驻青部队的应急救援行动;
      (4)研究解决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作出事故应急、求援及善后处理等重大决策;
      (5)必要时,向市政府主要领导请示启动上级预案。
      22危化品专项指挥部下设机构及其职责
      221危化品专项指挥部办公室
      危化品专项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安全监管局,市安全监管局分管副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城乡建设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环保局、市卫生局等、市民政局等相关部门和有关专家参加。
      危化品专项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受理危险化学品事故报告,通知指挥部成员单位赶赴事故现场;
      (2)按照危化品专项指挥部决定,发布启动和终止本预案命令;
      (3)迅速下达危化品专项指挥部的相关决策,督查区(市)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落实指挥部决策的情况;
      (4)按照总指挥的要求,协调各成员单位的抢险救援工作及联系对外求援;
      (5)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事故和抢险救援进展情况,协调事故的新闻报道;
      (6)建立各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联络人办公室电话、手机号码、值班电话档案及专家联系方式;
      (7)负责本预案的制定、修订及演练工作。
      222专家咨询组
      专家咨询组由青岛市危化品专家库部分成员组成,其职责是针对应急事故现场灾情的危害情况进行全面分析评优,提出有效可行措施,并对后期处置提出建议。
      223新闻发布和报道组
      由市委宣传部负责,市安全监管局、市政府新闻办、市文广新局、青岛日报等新闻媒体参加。
      新闻发布和报道组职责:负责及时撰写危化品事故新闻发布稿件并对外发布;负责现场记者接待、管理;及时澄清虚假信息,防止因报道不实造成不良影响。
      224现场抢险指挥组
      由总指挥指派的负责人或市公安局领导负责,市公安消防局、市安全监管局、市环保局、市城乡建设委及事故所在地区(市)政府主要负责人参加。
      现场抢险指挥组职责:
      (1)负责人召开参与部门和单位的现场负责人会议,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分工,指挥、协调现场抢险救援工作;
      (2)根据事故现场情况,参照事故单位事故应急预案,研究制定现场的具体救援方案,在保证人员安全情况下,组织、指挥抢险队伍实施现场抢救(包括抢救伤亡人员、灭火、堵漏、排险等);
      (3)迅速确定事故涉及危化品的种类、数量、危害性和事故波及范围,向专项指挥部提出疏散周边人员等相应建议;
      (4)指挥做好现场防火防爆、防化学伤害、用电管制等安全监护工作,防止次生灾害;
      (5)及时向专项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事故现场情况,落实专项指挥部下达的有关指示和决策,协助事故调查;
      (6)保护事故现场;
      (7)在事故抢救结束,确认危险已经消除,本预案可以终止时,向专项指挥部提出终止本预案的建议;
      (8)指导事故单位进行事故现场清理、泄漏危险化学品的处置及恢复生产工作。
      225监测组
      由市环保局负责,市气象局、区(市)政府相关部门、事故发生单位参加。
      监测组职责:
      (1)迅速对事故现场及周边环境进行全面监测,针对事故影响范围及程度方面的数据,出具检测报告,及时报告专项指挥部及现场抢险指挥组;
      (2)在事故抢险过程中,随时监测事故现场及周边环境的污染程度,发现超标立即报告现场指挥组;
      (3)对事故现场及周边环境进行全面检测评价,确认危险物质浓度降到安全值以下,将检测评价结果及时报现场抢险指挥组及专项指挥部;
      (4)负责对应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水体、土壤污染提出处置措施并实施有效;
      (5)在应急结束,在现场清理恢复阶段,继续跟踪监测。
      226治安保卫组
      由市公安局负责,市民政局、事故所在地区(市)政府有关部门参加。
      治安保卫组职责:
      (1)根据指挥部的决定,指挥危险区域内人员疏散转移和安置;
      (2)组织治安、交警、当地派出所和街道办事处负责事故现场的治安保卫、危险区域警戒,根据需要,在周边道路实行交通管制,维持交通秩序;
      (3)组织人员疏散后的居民区安全保卫工作;
      (4)控制事故有关责任人员,防止其逃匿。
      227医疗救护组
      由市卫生局负责,事故所在地区(市)政府及医疗救护单位、事故单位安排有关人员参加。
      医疗救护组职责:
      (1)组织调配医务人员、救护车辆及药品器材,在安全区域对受伤人员实施有效的抢救治疗;
      (2)及时转移事故现场伤亡人员,组织专家依据危险化学品的特性,迅速确定抢救治疗方案;
      (3)当出现大量人员中毒或重危病人时,迅速分流转送指定医院,并组织专家做出伤害程度的判断,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治疗,做好转送接诊病人的记录,为事故调查及善后处理提供依据。
      228事故调查组
      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或分管副秘书长任组长,市安全监管局局长或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总工会、事故发生单位主管部门、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区(市)政府等部门和单位相关领导为组员。
      按规定属国家、省政府调查处理的事故,由国家、省调查组确定参加单位和人员。
      事故调查组职责:
      (1)在事故应急抢救的同时,收集现场有关事故物证;
      (2)对事故单位有关人员进行调查询问;
      (3)分析确认事故原因、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事故责任、防范措施,提出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229善后处理组
      由事故发生地区(市)政府或市民政局负责,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事故发生单位主管部门及事故发生单位领导参加。
      善后处理组职责:
      (1)负责事故伤亡人员的善后处理,协调相关理赔工作;
      (2)事故影响范围内人员衣食住行的安置;
      (3)受伤人员医疗鉴定及后期治疗;
      (4)提交事故医疗费用报告。
      2210后勤保障组
      由市商务局负责,市经济信息委、市民政局、市交通运输委、市城乡建设委、事故发生地区(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参加。
      后勤保障组职责:
      (1)负责抢险物资和工具、器具的供应,组织车辆运送抢险物资和人员。
      (2)提供应急救援人员食宿保障。
      2211供电保障组
      由青岛供电公司负责,根据需要有关部门配合。
      供电保障组职责:
      (1)保障事故应急抢险期间的供电;
      (2)根据现场指挥组的决定,实施事故现场及周边危险地区的电力管制;
      (3)提供在特定条件下所需供电设备及人员明细,提出保证电力供应的技术方案。
      23人员替代
      专项指挥部、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及各小组负责人,由于工作变动等原因不在岗位时,由继任人或临时负责人替代。
      24主要成员单位危化品事故应急工作的具体职责
      241市安全监管局
      (1)负责市危化品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2)接到事故报告后,迅速报告分管副市长和分管副秘书长,并提出是否启动本预案的建议;接到预案启动命令后,通知相关部门赶赴事故现场;
      (3)参加事故应急救援指挥工作,提供事故救援辅助决策的相关信息;
      (4)负责建立应急专家和危化品事故应急专业辅助队伍档案,根据事故应急需要,调动危化品事故应急专业辅助队伍和专家;
      (5)参与或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处理;
      (6)督促、检查和指导对本预案的宣传、教育、培训、演练等工作;
      (7)负责本预案管理的其他工作。
      242市公安局
      (1)负责组织公安消防进行现场救援,制定泄漏、爆炸和灭火扑救处置方案;组织伤员的搜救;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有关设备容器的冷却和救援后的洗消工作;
      (2)负责组织实施人员疏散和事故现场警戒;实施事故现场区域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对人员撤离区域进行治安管理;
      (3)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243市卫生局
      (1)确定受伤人员专业治疗与救护定点医院,培训相应医护人员,并建立下属医疗单位地址、联系人、电话、医疗救护专业特长、医护人员、救护车辆、医疗设备、药品等档案,报专项指挥部备案;
      (2)指导定点医院储备相应的医疗器材和急救药品;
      (3)负责调配医务人员、救护车辆、医疗器材、急救药品,实施现场救护及伤员转移;
      (4)负责统计伤亡人员情况。
      244市环保局
      (1)负责在事故现场监测环境危害成分和程度,对可能存在较长时间环境影响的区域发出警告,提出控制措施;
      (2)负责对事故救援过程中可能导致的水体、土壤、空气等次生污染事故,提出处置措施并组织实施;
      (3)事故得到控制后,负责或指导消除现场遗留危险物质对环境的污染;
      (4)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245市交通运输委
      负责组织运输单位实施事故现场抢险物资、抢险人员和疏散人员的运送;并建立有关运输单位地址、联系人、电话及运输车辆型号、规格、数量档案,报专项指挥部备案。
      246市质监局
      (1)制定事故现场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处置方案;
      (2)按规定参与或组织事故调查处理。
      247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1)负责事故单位及参与抢险的伤亡人员的工伤鉴定及后期有关医疗保障的处置或政策咨询;
      (2)参与事故调查。
      248市民政局
      (1)负责事故疏散人员避难场所及衣、食、住的安排;
      (2)负责相关应急救援物资的调拨。
      249市商务局
      (1)负责或协助事故所在地政府提供事故应急救援人员的食宿保障;
      (2)负责协调解决职责范围内的抢险救援物资、工器具。
      2410市气象局
      负责提供事故现场风向、风速、温度、气压、湿度、雨量等气象资料。
      2411市委宣传部
      按照专项指挥部的要求,负责组织事故的宣传报道,及时发布事故有关信息,防止因报道不实造成不良影响。
      2412市城乡建设委
      对烟花爆竹事故导致破坏的建(构)筑物,必要时提供专家支持,编制技术方案。
      2413市财政局
      按照专项指挥部的要求,负责组织相应资金用于事故救援与处置。
      2414事故发生地区(市)政府
      负责解决或配合市有关部门做好事故抢险、人员疏散、交通管制、物资供应、善后处理等相关工作。
      2415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
      应按照本预案要求制定或修订本单位应急预案,并按规定报安监部门备案;在事故应急救援中,其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应及时报告事故情况及已采取的处置措施,按照现场抢险指挥组的要求,提供应急处置相关资料,配合实施事故救援。
      上述各部门和单位均应根据本预案的规定制定或修订相应部门预案。
      3应急预测预警
      31预测预警
      预测预警的内容主要从自然灾害可能引发的事故及事故案例教训等方面,对可能发生并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可以预警的危化品事故信息进行预测预警。
      预警的级别,按照危化品事故发生的紧急程度、严重程度和发生概率分为四级,由高到低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识,红色为最高级别。
      32预警信息发布程序
      市安全监管局接到市相关专项指挥部发布的预警信息,通过分析判断后提出危化品事故相应级别预警信息发布建议,报危化品专项指挥部审查批准后,按下列要求发布:
      (1)红色预警信息通过市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报市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后,以危化品专项指挥部名义发布;
      (2)橙色预警信息以危化品专项指挥部名义发布;
      (3)黄色、蓝色预警信息,以市安全监管局名义发布。
      33发布方式
      按《青岛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和紧急信息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执行。
      4应急响应
      41响应分级
      411发生Ⅳ级(一般)危化品事故,由所在区(市)政府负责按照各区(市)分预案和危化品专项预案实施应急响应。同时向危化品专项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412发生Ⅲ级(较大)及以上危化品事故,前期由所在区(市)政府启动预案,并迅速报告市政府和市危化品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危化品专项指挥部按照本预案进行应急响应。
      市危化品专项指挥部办公室按照规定向市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必要时建议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
      42响应程序
      421事故报警与报告
      危化品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做到:
      (1)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应立即将事故情况报告“110”指挥中心,并向市、区(市)安全监管局报告,同时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组织事故抢险救援和应急处理;
      (2)事故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①发生事故的单位、时间、地点;
      ②事故单位行业类型、经济类型,企业规模;
      ③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估计;
      ④事故原因、化学品名称和数量、性质的初步判断;
      ⑤事故抢救处理的情况和采取的措施;
      ⑥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
      ⑦事故的报告单位、报告时间、报告人和联系电话。
      422接警后的处理
      (1)“110”指挥中心和市危化品专项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告后应迅速赶赴现场,了解事故现场情况,并向市政府报告;
      (2)市政府接报后,根据实际情况将事故情况通报附近驻军或武警青岛支队,必要时请求给予支援;
      (3)事故发生地有关单位在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伤员和财产的同时,必须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因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出标志、拍照、详细记录和绘制事故现场图,并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等。
      43预案的启动与实施
      431应急预案启动
      危化品专项指挥部接到危化品事故报告后,根据情况分析,下达启动本预案命令,危化品专项指挥部下设机构立即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32应急响应和处置要求
      (1)有关部门接到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的通知后,负责人应迅速做出安排,按照本预案要求组织有关人员,赶赴专项指挥部办公室或事故现场参加相关工作组,开展工作;
      (2)各工作组应按照本预案确定的职责要求,开展事故应急相关工作,并将现场工作情况及时报告专项指挥部办公室,保证事故抢险工作协调、有序、有效实施;
      (3)当事故危及周边居民需要疏散时,经专项指挥部同意,各组应按照职责分工迅速实施;
      (4)事故抢救需要有关人员、设备、器材时,由现场抢险指挥组报告专项指挥部,由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督促本预案确定的部门迅速予以调集解决;
      (5)当事故现场需部队支援时,经现场抢险指挥组研究后报专项指挥部,由专项指挥部报市政府联系求援;
      (6)现场做出事故抢救重大决策措施要迅速报告专项指挥部,经同意后方可实施。特殊紧急情况下,可以在报告的同时采取相关紧急措施;
      (7)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有关部门应做出标志、拍照、摄像、记录和绘制现场图,并妥善保护好现场;
      (8)在抢险救援过程中紧急调用的物资、设备、人员和场地,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阻拦或拒绝。
      44扩大响应
      现场抢险指挥组应随时跟踪事故抢险工作和事态的发展,一旦发现事态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可能波及更大范围造成严重危害时,应立即报告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建议启动上级预案。
      在启动上级预案前,本预案各小组仍按职责实施应急救援。上级预案启动后,各小组按照上级预案要求实施救援。
      45响应结束
      经现场抢险指挥组组织专家及事故发生单位确认事故危险源已消除,并经环保部门监测周边环境,确认危险化学品的浓度已降至标准规定值以下,可以终止现场抢救时,现场抢险指挥组应向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建议终止本预案实施。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报告总指挥发出终止本预案的指令。
      终止指令发出后,现场抢险指挥组停止现场抢险,根据事故现场情况,留下少量人员予以监护。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理
      (1)现场清理及设备检查、生产恢复由事故发生单位按照规定程序及生产工艺要求进行;
      (2)事故伤亡人员由善后处理组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治疗和抚恤;
      (3)市政府和区(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在救援工作中受伤、致残、牺牲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4)在抢险过程中紧急调用的物资、设备和占用场地,由征用部门提出补偿明细,报市财政局审核后,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偿。
      52总结
      全部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总指挥或要求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召集各有关部门,对事故抢险过程中的工作进行全面总结,进一步修改、完善本预案。
      6应急保障
      61队伍保障
      (1)第一时间抢救队伍:在事故初发阶段以事故单位救援人员及所在地区(市)政府调动的救援力量为主;本预案启动后现场抢救以市公安消防局为主,事故发生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协助。
      (2)外部支援人员:根据事故现场情况需外部力量支援时,由专项指挥部办公室报市政府协调实施。
      62物资装备保障
      621事故现场专用抢救机械、车辆、器材准备
      (1)灭火等专用车辆由市“119”指挥中心负责统一调动;
      (2)抢救用吊车、铲车、挖掘机、推土机等大型机械由事故发生所在地区(市)政府负责协调解决;
      (3)抢救用客运、货运等运输车辆由市交通运输委、事故发生所在地区(市)政府负责协调解决;
      (4)现场医疗救护车辆、医务人员及应急药品器械由市卫生局负责协调解决;
      (5)市公安消防局应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特点,合理配备配置防护器材;
      (6)市安全监管局、市环保局等部门根据任务需要,配备必要的防护器材;
      (7)现场抢救专用防护器材(防毒面具、各种呼吸器、防护服)由事故发生单位、公安消防局及大型企业救援队伍自备。
      622抢险人员所需食品饮用水准备
      事故发生地区(市)政府负责抢险人员所需食品和饮用水供应。
      63资金保障
      由市、区(市)财政局按照市专项指挥部的要求和规定程序落实救援所需资金。
      7附则
      71预案演练
      本预案由专项指挥部办公室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演练。演练时,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及各工作组负责单位应做好演练过程中的有关记录和总结。
      演练结束后,要及时召开会议进行总结,发现问题并提出相应解决措施,及时对预案进行修改完善。
      72预案的更新
      下列情况下,应由专项指挥部办公室提出修改意见。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作出涉及本预案的新规定的;
      (2)根据应急演练、事故救援、事故案例需对本预案进行修订的;
      (3)市政府提出修订要求的。
      修订后的预案应按照预案发布程序重新发布。
      73本预案与其他预案的关系
      (1)本预案是青岛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危化品事故专项预案。
      (2)当发生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造成危险化学品泄漏、火灾、爆炸等次生灾害时,本预案与青岛市各种自然灾害应急预案同时启动。
      (3)涉及危险化学品泄漏(包括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泄漏)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有可能引发安全生产次生灾害事故时,以环境污染事故预案为主,本预案为辅。
      (4)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涉及危险化学品时,以道路交通事故预案为主,本预案为辅,根据现场情况部分实施。
      74预案的编制与解释
      本预案由专项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编制和解释。
      75预案的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6年印发的《青岛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青政办发〔2006〕65号)自行废止。
      青岛市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工作原则
      14事故分级
      15适用范围
      2应急救援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21烟花爆竹专项指挥部
      22烟花爆竹专项指挥部下设机构及其职责
      23人员替代
      24主要成员单位具体职责
      3预测预警
      31应急预测预警的内容
      32预警信息审批发布程序
      33发布方式
      4应急响应
      41响应分级
      42响应程序
      43预案的启动与实施
      44扩大响应
      45响应终止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理
      52总结
      6应急保障
      61队伍保障
      62物资装备保障
      63资金保障
      7附则
      71预案演练
      72预案的更新
      73本预案与其他预案的关系
      74预案的编制与解释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有效实施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烟花爆竹事故)救援,最大限度地减少烟花爆竹事故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进一步增强我市烟花爆竹事故的应急处置能力,维护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山东省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青岛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青政发〔2009〕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
      13工作原则
      烟花爆竹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依法规范、统一指挥、分级管理、属地为主、分工负责的原则。
      14事故分级
      烟花爆竹事故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等因素,分为四级。
      (1)特别重大烟花爆竹事故(Ⅰ级):造成30人以上死亡(失踪),或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烟花爆竹事故(Ⅱ级):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失踪),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事故。
      (3)较大烟花爆竹事故(Ⅲ级):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失踪),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事故。
      (4)一般烟花爆竹事故(Ⅳ级):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15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储存、经营烟花爆竹的活动过程中,发生的烟花爆竹爆炸、火灾事故,且造成后果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
      (1)已发生或可能发生较大(Ⅲ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
      (2)超出区(市)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或者跨区(市)行政区的事故;
      (3)存在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事故。
      本预案不适用道路运输及非法生产、经营、储存导致的烟花爆竹事故。
      2应急救援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市政府成立市烟花爆竹事故专项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烟花爆竹专项指挥部”),负责本预案的实施。下设烟花爆竹专项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烟花爆竹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和7个应急工作组,按照规定职责实施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
      21烟花爆竹专项指挥部
      (1)总指挥:分管副市长。
      (2)副总指挥:分管副秘书长、市公安局局长、市安全监管局局长。
      (3)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市安全监管局、市卫生局、市环保局、市交通运输委、市民政局、市城乡建设委、市商务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文广新局等及事故发生地区(市)政府。
      烟花爆竹专项指挥部可根据应急工作需求,由总指挥决定增、减成员单位。
      烟花爆竹专项指挥部主要职责:
      (1)统一指挥青岛市行政区内较大以上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对应急救援工作进行督查和指导,指定现场抢险指挥组负责人;
      (2)总指挥决定启动、终止本预案;
      (3)协调解决事故现场及外围救护所需的人员、物资、器材装备和救援资金;协调中央、省属驻青单位和驻青部队的应急救援行动;
      (4)研究解决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作出事故应急、求援及善后处理等重大决策;
      (5)必要时,向市政府主要领导请示启动上级预案。
      22烟花爆竹专项指挥部下设机构及其职责
      221烟花爆竹专项指挥部办公室
      烟花爆竹专项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安全监管局,由分管副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市卫生局、市交通运输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城乡建设委、市文广新局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及有关专家组成。
      烟花爆竹专项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受理烟花爆竹事故报告,通知指挥部成员单位赶赴事故现场;
      (2)按照烟花爆竹专项指挥部决定,发布启动和终止本预案命令;
      (3)迅速下达专项指挥部的相关决策,督查区(市)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落实专项指挥部的各项决策情况;
      (4)按照专项指挥部的要求,协调各成员单位的抢险救援工作和联系对外求援;
      (5)及时向市政府报告事故和抢险救援进展情况,统一事故的宣传报道;
      (6)建立各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联络人办公室电话、手机号码、值班电话档案及专家联系方式;
      (7)负责本预案的制定、修订及预案演练工作。
      222现场抢险指挥组
      由总指挥指派的负责人或市公安局负责,市公安消防局、市安全监管局、市环保局、市城乡建设委及事故所在地区(市)政府主要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参加。
      现场抢险指挥组职责:
      (1)负责召集参与部门和事故单位的负责人会议,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分工,指挥、协调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2)根据事故现场情况,参照事故单位事故应急预案,研究制定现场的具体救援方案,在保证人员安全情况下,组织、指挥抢险队伍实施现场抢救(包括抢救伤亡人员、灭火、排险等);
      (3)迅速确定事故涉及烟花爆竹数量、波及范围,根据现场情况,向专项指挥部提出是否疏散周边人员的建议;
      (4)及时向专项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事故现场情况,落实专项指挥部下达的有关指示和决策,协助事故调查;
      (5)保护事故现场;
      (6)在事故抢救结束,综合分析现场危险已经消除时,向专项指挥部提出终止本预案的建议;
      (7)指导事故单位进行事故现场清理及恢复生产工作。
      223安全警戒组
      由市公安局负责,市民政局、事故所在区(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和事故单位参加。
      安全警戒组职责:
      (1)根据指挥部的决定,指挥危险区域内人员疏散转移和安置;
      (2)组织治安、交警、当地派出所和街道办事处负责事故现场的治安保卫、危险区域警戒,根据需要,在周边地区实行交通管制,维持交通秩序;
      (3)组织人员疏散后的居民区安全保卫工作;
      (4)控制事故有关责任人员,防止其逃匿。
      224医疗救护组
      由市卫生局负责,事故所在地区(市)卫生部门、当地医疗单位及事故单位安排有关人员参加。
      医疗救护组职责:
      (1)负责组织调配医务人员、救护车辆及药品器材,在事故现场指定的安全区域对伤亡人员实施有效的抢救;
      (2)及时转移事故现场伤亡人员,组织专家迅速确定抢救治疗方案;
      (3)当有大量人员中毒或危重人员时,迅速分流转送指定医院,并组织专家做出人员伤害程度的判断,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治疗,做好转送接诊病人的记录,为事故调查及善后处理提供依据。
      225事故调查组
      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或分管副秘书长任组长,市安全监管局局长或副局长任副组长,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总工会、事故发生单位主管部门、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区(市)政府等部门和单位相关领导为组员。
      按规定属国家、省政府调查处理的事故,由国家、省调查组确定参加单位和人员。
      事故调查组职责:
      (1)在事故应急抢救的同时收集事故现场有关事故物证;
      (2)对事故单位有关人员进行调查询问;
      (3)分析确认事故原因、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事故责任、防范措施,提出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226善后处理组
      由事故发生地区(市)政府或市民政局负责,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事故发生地区(市)政府有关部门、事故单位主管部门及事故单位领导参加。
      善后处理组职责:
      (1)负责事故伤亡人员的善后处理,协调相关理赔工作;
      (2)事故影响范围内人员衣食住行的安排;
      (3)受伤人员医疗鉴定及后期治疗;
      (4)提交事故医疗费用报告。
      227后勤保障组
      由市商务局负责,市民政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交通运输委、事故发生地区(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参加。
      后勤保障组职责:
      (1)负责抢险物资和工具、器具的供应,组织车辆运送抢险物资和人员;
      (2)提供应急救援人员食宿保障;
      (3)事故影响范围内疏散人员衣、食的安排。
      228新闻发布和报道组
      由市委宣传部负责,市安全监管局、市政府新闻办、市文广新局、青岛日报等新闻媒体单位参加。
      新闻发布和报道组职责:
      负责及时制定新闻发布稿并对外发布;负责现场记者接待、管理;及时澄清不实虚假信息,防止因报道不实造成不良影响。
      23人员替代
      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现场指挥组和专家组各成员,由于工作变动等原因不在岗位时,由继任人或临时负责人承担相应责任。
      24主要成员单位具体职责
      241市安全监管局
      (1)负责烟花爆竹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2)接到事故报告后,迅速报告分管副市长和分管副秘书长,并提出是否启动本预案的建议;接到预案启动命令后,通知相关部门赶赴事故现场;
      (3)参加事故应急救援指挥工作,提供事故救援辅助决策的相关信息;
      (4)负责建立应急救援专家和烟花爆竹事故应急专业辅助队伍档案,根据事故应急需要,调动烟花爆竹事故应急专业辅助队伍和应急专家;
      (5)参与或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处理;
      (6)督促、检查和指导对本预案的宣传、教育、培训、演练等工作;
      (7)负责本预案管理的其他工作。
      242市公安局
      (1)负责组织公安消防进行现场救援,制定预防爆炸和灭火扑救处置方案,组织伤员的搜救;控制有毒物质扩散和救援后的洗消工作;
      (2)负责组织制定人员疏散和事故现场警戒方案;实施事故现场区域周边道路交通管制工作,对人员撤离区域进行治安管理;
      (3)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243市卫生局
      (1)确定受伤人员专业治疗与救护定点医院,培训相应医护人员,并建立下属医疗单位地址、联系人、电话、医疗救护专业特长、医护人员、救护车辆、医疗设备、药品等档案,报专项指挥部备案;
      (2)指导定点医院储备相应的医疗器材和急救药品;
      (3)负责调配医务人员、救护车辆、医疗器材、急救药品,组织现场救护及伤员转移;
      (4)负责统计伤亡人员情况。
      244市环保局 
      (1)在可能发生环境污染时,负责在事故现场监测环境危害成分和程度,提出控制措施;
      (2)负责对事故救援过程中可能导致的水体、土壤、空气等次生污染事故,提出处置措施并组织实施;
      (3)事故得到控制后,负责或指导消除事故对环境产生的污染;
      (4)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245市交通运输委
      负责组织运输单位实施事故现场抢险物资和抢险人员的运送;并建立有关运输单位地址、联系人、电话及运输车辆型号、规格、数量档案,报专项指挥部备案。
      246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1)负责事故单位及参与抢险的伤亡人员的工伤鉴定及后期有关医疗保障的处置或政策咨询;
      (2)参与事故调查。
      247市民政局
      (1)负责事故疏散人员避难场所及衣、食、住的安排;
      (2)负责相关应急救援物资的调拨。
      248市商务局
      (1)负责或协助事故所在地政府提供事故应急救援人员的食宿保障;
      (2)负责协调解决职责范围内的抢险救援物资、工器具。
      249市委宣传部
      按照专项指挥部的要求,负责组织事故的宣传报道,及时发布事故有关信息,防止因报道不实造成不良影响。
      2410市城乡建设委
      对烟花爆竹事故导致破坏的建(构)筑物,必要时提供专家支持,编制技术方案。
      2411市财政局
      按照专项指挥部的要求,负责落实相应资金用于事故救援与处置。
      2412事故发生地区(市)政府
      负责解决或配合市有关部门做好事故抢险、人员疏散、交通管制、物资供应等相关工作。
      2413烟花爆竹从业单位
      应按照本预案要求制定或修订本单位应急预案,并按规定报安监部门备案;在事故应急救援中,其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应及时报告事故情况及已采取的处置措施,按照现场抢险指挥组的要求,提供相关应急处置相关资料,配合实施事故救援。
      3预测预警
      31应急预测预警的内容
      对即将发生、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可以预警的烟花爆竹事故信息进行预测预警。
      预警的级别,按照烟花爆竹事故发生的程度、严重程度和发生概率分为四级,按照由高到低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识,红色为最高级别。
      32预警信息审批发布程序
      市安全监管局接到市相关专项指挥部发布的预警信息,通过分析判断后提出烟花爆竹事故相应级别预警信息发布建议,报烟花爆竹专项指挥部审查批准后,按下列要求发布:
      (1)黄色、蓝色预警信息,以市安全监管局名义发布;
      (2)橙色预警信息以烟花爆竹专项指挥部名义发布;
      (3)红色预警信息通过市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报市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后,以烟花爆竹专项指挥部名义发布。
      33发布方式
      按《青岛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和紧急信息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执行。
      4应急响应
      41响应分级
      411发生Ⅳ级(一般)烟花爆竹事故,由所在区(市)政府负责按照各区(市)分预案和烟花爆竹专项预案实施应急响应。同时向烟花爆竹专项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412发生Ⅲ级(较大)及以上烟花爆竹事故,前期响应由所在区(市)政府启动相应预案的同时,迅速报告市政府和市烟花爆竹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烟花爆竹专项指挥部负责按照本预案进行应急响应救援。
      市政府和烟花爆竹专项指挥部办公室按照规定向省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必要时建议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
      42响应程序
      421事故报警与报告
      烟花爆竹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做到:
      (1)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应立即将事故情况向“110”指挥中心,市、区(市)安全监管局报告;同时启动本单位相应应急预案,组织伤亡人员抢救与应急处理;
      (2)事故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①发生事故的单位、时间、地点;
      ②事故单位行业类型、经济类型,企业规模;
      ③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④事故原因、烟花爆竹名称和数量、性质的初步判断;
      ⑤事故抢救处理的情况和采取的措施;
      ⑥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
      ⑦事故的报告单位、报告时间、报告人和联系电话。
      422接警后的处理
      (1)“110”指挥中心和市安全监管局接到报告之后应迅速赶赴现场,了解事故现场情况,向市政府报告;并根据事故现场情况,建议市政府将事故情况通报驻军或武警青岛支队,必要时请求给予支援;
      (2)事故发生地有关单位在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伤员和财产的同时,必须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因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出标志、拍照、详细记录和绘制事故现场图,并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等。
      43预案的启动与实施
      431预案启动
      事故发生地区(市)政府应及时向专项指挥部和市政府报告,总指挥接到市专项指挥部报告后,根据情况分析,下达启动本预案命令,指挥部办公室立即开展工作。
      432响应和处置的要求
      (1)有关部门接到烟花爆竹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的通知后,负责人应迅速做出安排,按照本预案的要求组织有关人员,赶赴专项指挥部办公室或事故现场参加相关工作组,开展工作;
      (2)各工作组应按照本预案确定的职责要求,开展事故应急相关工作,并将现场工作情况及时报告烟花爆竹专项指挥部办公室,保证事故抢险工作协调、有序、有效实施;
      (3)经现场抢险指挥组判断事故危及周边居民,需要疏散时,经烟花爆竹专项指挥部同意,各组按照职责分工,迅速实施;
      (4)事故抢救需要有关人员、设备、器材时,由烟花爆竹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督促本预案确定的部门迅速予以调集解决;
      (5)当事故现场需部队支援时,由烟花爆竹专项指挥部报市政府协调部队支援;
      (6)现场做出事故抢救重大决策措施,要迅速报告烟花爆竹专项指挥部,经同意后方可实施。特殊紧急情况下,可以在报告的同时采取相关紧急措施;
      (7)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有关部门应做出标志、拍照、摄像、记录和绘制现场图,并妥善保管好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8)在抢险救灾过程中紧急调用的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阻拦或拒绝。
      44扩大响应
      现场抢险指挥组应随时跟踪事故抢险工作和事态的发展,一旦发现事态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可能波及更大范围造成严重危害时,必须立即报告市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建议启动上级预案。
      在启动上级预案之前,本预案各小组仍按职责实施应急救援。上级预案启动后,本预案各小组按照上级预案要求实施救援。
      45响应终止
      经现场抢险指挥组组织专家及事故发生单位确认事故危险源已消除,报告总指挥同意后方可发出终止本预案的指令。终止指令发出后,现场抢险指挥组根据事故现场情况,留下少量人员予以监护,停止现场抢险。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理
      (1)现场清理及设备的检查、生产恢复由事故发生单位按照规定程序要求进行;
      (2)事故伤亡人员由善后处理组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治疗和抚恤;
      (3)在抢险救灾过程中紧急调用的物资、设备和占用场地,由征用部门提出补偿明细,报市财政局审核后,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偿。
      52总结
      全部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总指挥或要求烟花爆竹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召集各有关部门,对事故抢险过程中的工作进行全面总结,进一步修改、完善本预案。
      6应急保障
      61队伍保障
      (1)第一时间抢救队伍:在事故初发阶段以事故单位救援人员及所在地区(市)政府调动的救援力量为主;在本预案启动,建立现场抢险指挥组后,现场抢救以市公安消防局为主,事故发生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协助。
      (2)外部支援人员:根据事故现场情况需外部力量支援时,由现场抢险指挥组报烟花爆竹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实施。
      62物资装备保障
      621事故现场专用抢救机械、车辆、器材准备
      (1)灭火等专用车辆由市“119”指挥中心负责统一调动;
      (2)抢救用吊车、铲车、挖掘机、推土机等大型机械由事故发生所在地区(市)政府负责协调解决;
      (3)抢救用客运、货运等运输车辆由市交运委、事故发生所在地区(市)政府负责协调解决;
      (4)现场医疗救护车辆、医务人员及应急药品器械由市卫生局负责协调解决;
      (5)市公安消防局应根据烟花爆竹事故特点,合理配备配置防护器材;
      (6)市安全监管局、市环保局等部门根据任务需要,配备必要的防护器材;
      (7)现场抢救专用防护器材(防毒面具、各种呼吸器、防护服)由事故发生单位、公安消防局及大型企业救援队伍自备。
      622抢险人员所需食品饮用水准备
      各区(市)政府负责抢险人员所需食品和饮用水供应。
      63资金保障
      由市、区(市)财政局按照市专项指挥部的要求,并按规定程序落实救援所需资金。
      7附则
      71预案演练
      本预案由烟花爆竹专项指挥部办公室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演练。
      演练时,烟花爆竹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及各工作组负责单位应做好演练过程中的有关记录和总结。
      演练结束后,要及时召开会议进行总结,发现问题并提出相应解决措施,及时对预案进行修改完善。
      72预案的更新
      下列情况下,应由烟花爆竹专项指挥部办公室提出修改意见: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有涉及本预案的新规定时;
      (2)根据应急演练、事故救援、事故案例教训需对本预案进行修订的;
      (3)《青岛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修订,需要本预案修订时。
      预案修订后,按照预案发布程序重新发布。
      73本预案与其他预案的关系
      (1)本预案是青岛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烟花爆竹专项预案。
      (2)发生烟花爆竹道路运输事故时,以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为主,本预案为辅助预案。
      74预案的编制与解释
      本预案由烟花爆竹专项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编制和解释。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青岛市处置在建房屋建筑
      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制定依据
      13分级分类
      14适用范围
      15工作原则
      2组织体系
      21组织机构
      22组织职责
      3预测、预警
      31预测、预警信息
      32预警级别及发布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42信息处理
      43响应程序
      44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
      45应急结束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52社会救助
      53保险
      54调查和总结
      6应急保障
      61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62应急队伍保障
      63交通运输保障
      64医疗卫生保障
      65治安保障
      66物资保障
      67财力保障
      7宣传教育和演习
      71宣传教育
      72演习
      8责任
      9附则
      91制定
      92实施时间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统一指挥、快速反应、协调有序、功能完备、运转高效”的预警和应急机制,提高城市防范和处置在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能力和水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12制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在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实际制定本预案。
      13分级分类
      依据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波及范围、影响力大小、人员及财产损失等情况,由高到低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个级别。本条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特别重大事故(Ⅰ级):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重大事故(Ⅱ级):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较大事故(Ⅲ级):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一般事故(Ⅳ级):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青岛市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以下简称市内四区)从事房屋建筑工程新建、扩建、改建活动中,出现可能造成质量安全事故险情或发生安全事故,具体包括:
      (1)深基坑坍塌;
      (2)塔式起重机等大型机械设备倒塌;
      (3)整体模板支撑体系坍塌;
      (4)在建建筑工程倒塌;
      (5)其它建筑施工质量安全事故。
      15工作原则
      坚持依法规范、预防为主、属地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
      2组织体系
      21组织机构
      设立青岛市在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作为市政府应对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议事、决策、协调、指挥机构。
      211应急指挥部设总指挥一名,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设副总指挥两名,分别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城乡建设委主要领导担任;成员由有关职能单位主要领导组成。
      212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城乡建设委。办公室主任由市城乡建设委主要领导兼任,副主任由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主要领导担任。
      213应急专家咨询组
      由市城乡建设委和市质监局负责,市城乡建设委总工程师任组长,成员由各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
      214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市内四区区政府、市安监局、市城乡建设委、市公安局、市卫生局、市交通运输委、市市政公用局、市质监局、市委宣传部、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检察院、市监察局、市台办、市政府外办、市总工会等单位。
      22组织职责
      221应急指挥部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
      (2)代表市政府统一组织、协调和指挥本市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3)决定启动青岛市在建房屋建筑工程较大以上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响应程序。
      (4)做好在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工作。
      (5)有效协调、妥善解决事故的善后工作。
      (6)责令有关单位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222总指挥职责
      组织指挥在建房屋建筑工程较大以上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并实施监督和指导。紧急指挥调度应急储备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指挥调度、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应急处置工作。
      223副总指挥职责:协助总指挥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24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决定启动青岛市在建房屋建筑工程一般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响应程序。接到较大以上事故报告后,迅速上报应急指挥部,并遵照总指挥指示下达启动预案指令,通知救援单位赶赴事故现场,指挥协调实施救援,及时将救援情况上报总指挥。负责核准事故伤亡人数、经济损失、应急物资和设备使用的信息统计。救援工作基本结束,负责向总指挥请示应急结束,并下达应急结束指令。负责应急预案的修订修编工作,监督检查应急物资与设备的储备工作,组织应急预案演练。
      225应急专家咨询组职责
      根据施工现场情况对事故处置和防范次生灾害提出技术建议,为抢险救援和事故调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226各成员单位职责
      市委宣传部职责:负责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向社会公布信息,统一组织新闻媒体及时客观地报道事故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
      属地区政府职责:负责伤亡人员家属和事故涉及的周边人员的安置,协助事故责任单位对伤亡人员进行赔付。
      市城乡建设委职责:负责及时组织有关单位及专家,根据专家技术组的技术建议和事故现场情况制定救援方案。落实抢险队伍、抢险器材和抢险工程车辆。
      市公安局等其他成员单位按各自职能开展救援工作。
      3预测、预警
      31预测、预警信息
      预测、预警信息内容包括:气象灾害等预报信息;相关单位监测、发现到的异常信息;可能造成在建建筑工程险情发生的其它信息。
      信息来源包括:
      (1)建筑工程施工人员或险情发现人员报告的信息。
      (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监测、监督部门对建筑工程进行检查分析,得出的可能引发质量安全事故的险情信息。
      (3)对天气形势进行监测分析得出可能引发的在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险情信息。
      32预警级别及发布
      321预警级别
      根据本市灾害天气预警等级,结合建筑施工现场具体情况,预测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发展情况和紧迫性等因素,由低到高划分为一般(Ⅳ级)、较重(Ⅲ级)、严重(Ⅱ级)、特别严重(Ⅰ级)四个预警级别,并依次采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来加以表示。
      蓝色等级(Ⅳ级):大风(24小时内可能受热带低压影响,平均风力可达6级以上,或阵风7级;或者已经受热带低压影响,平均风力为6-7级,或阵风7-8级并可能持续)、雷雨大风(6小时内可能受雷雨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6级以上,或阵风7级并伴有雷电;或者已经受雷雨大风影响,平均风力为6-7级,或阵风7-8级,并伴有雷电,且可能持续)。
      黄色等级(Ⅲ级):天气情况为暴雨(6小时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中雪、8-10级大风天气。
      橙色等级(Ⅱ级):天气情况为暴雨(3小时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大雪、10-12级大风天气。
      红色等级(Ⅰ级):天气情况为大暴雨(3小时降雨量将达10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10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风暴潮、暴雪、12级以上大风和其它重大灾害天气。
      322预警发布
      当市气象局发布以上预警等级预报后,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通过信息群发系统向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发布预警等级信息。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主要负责人,各项目部项目经理、项目总监电话保持24小时畅通,各项目部项目经理、项目总监24小时在现场值班,并做好预防质量安全事故工作和应急救援准备。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突发事件发生后,对应四个级别分别启动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响应。启动Ⅰ级响应,需突发事件处置应急指挥部报市应急办,市应急办请示市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启动;Ⅱ级、Ⅲ级响应由应急指挥部宣布启动,并报市应急办备案,同时组织处置重大、较大突发事件;Ⅳ级响应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启动,并组织处置一般级别突发事件。
      42信息处理
      421报告程序
      (1)发生事故的单位应立即向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并随时报告事故的后续情况;同时立即与“110”、“120”、“119”等部门联系。
      (2)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报后立即赶赴事故现场查勘事故情况,报告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提出是否启动相应等级应急响应的建议。
      (3)有关部门按照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的指示,及时报告上级部门。
      422报告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人员伤亡情况;
      (2)事故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名称、资质等级情况;
      (3)原因的初步分析;
      (4)已采取的救援措施;
      (5)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
      43响应程序
      (1)当确认质量安全事故已经发生时,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立即做出响应。按照“统一指挥、属地为主、分工负责、专业处置”的要求开展救援行动,维护好事发地区治安秩序,做好交通保障、人员疏散、群众安置等各项工作,尽全力防止事态的进一步扩大。及时掌握事故进展情况,随时向市应急办报告。同时结合现场实际情况,尽快研究确定安全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方案。
      (2)参与事故处置的各相关单位,应立即调动有关人员和处置队伍赶赴现场,在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本预案分工和《青岛市处置在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操作手册》要求,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共同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3)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依据事故的级别和种类,适时派出由该领域具有丰富应急处置经验的人员和相关科研人员组成的专家咨询组,共同参与事件的处置工作。专家咨询组应根据上报和收集掌握的情况,对整个事件进行分析判断和事态评估,研究并提出处置措施,为应急指挥部提供决策咨询。
      (4)事故发生的相关单位,应主动向应急指挥部提供与应急处置有关的基础资料,尽全力为实施应急处置、开展救援等工作提供各种便利条件。
      (5)质量安全事故发生涉外情况时,市涉外有关部门应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和职责分工,派人参与应急指挥部工作,并负责承办涉外相关事项。
      44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
      在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应急指挥部向社会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市相关部门统一组织新闻媒体及时客观地报道事故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
      45应急结束
      较大以上质量安全事故,由应急指挥部根据应急救援和处置情况,宣布应急结束,通知各相关部门和单位。
      一般质量安全事故,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应急救援和处置情况,宣布应急结束,通知各相关部门和单位。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善后处置工作由市相关部门和属地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市相关部门和属地区政府要组织力量全面开展质量安全事故损害核定工作,及时清理现场,对事故情况、人员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等作出评估,制定补偿标准,并迅速实施。
      52社会救助
      特别重大、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民政部门应立即会同属地区政府等相关部门,做好转移群众的安置工作,及时组织救灾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调拨,保障群众基本生活。
      53保险
      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应立即赶赴现场开展保险受理、赔付工作。
      54调查和总结
      541特别重大、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国家、省组织调查,市各有关部门做好配合工作。
      542较大、一般质量安全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市有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
      543事故调查处理结束后,应急指挥部根据事故调查报告,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工作的要求和建议,必要时修改相关预案,并下发至相关部门做好落实。
      6应急保障
      61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611各相关单位根据应急救援需求,配备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和器材,做好相应的维护、保养。
      612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建立救援和抢险装备信息数据库并及时维护更新,保障应急指挥调度的准确和高效。
      62应急队伍保障
      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相关行业要组成的专业应急队伍,各专业部门要落实先期处置队伍和增援队伍的组织保障方案,根据本行业情况确定后备应急救援企业队伍,作为应急救援的辅助力量。
      63交通运输保障
      建立健全公共交通线路规划和事故现场的交通管制等保障制度。
      64医疗卫生保障
      市卫生局根据“分级救治”原则,按照现场抢救、院前急救、专科治疗几个阶段对事故受伤人员组织实施救护。青岛急救中心(120)负责应急处置工作中的院前急救工作;各级医疗机构负责后续救治。
      65治安保障
      事故发生后,由市公安局组织当地公安机关在事故处置现场周围设立警戒区和警戒哨,承担对重要场所、目标和救灾设施的警卫,做好现场控制、交通管制、维护公共秩序等工作,协助基层政府疏散救助群众。
      66物资保障
      建立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制度。各相关部门和区政府要制定本地区事故救灾物资储存、调拨方案。
      67财力保障
      671市政府所需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资金,由市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经市财政局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从政府预备费中列支。
      67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所有房屋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业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7宣传教育和演习
      71宣传教育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制定应对安全事故教育计划。
      72演习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每年组织相关部门开展1次应对重大、特别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演练,检验应急队伍的快速反应能力,提高各部门之间协调配合和现场处置能力。
      8责任
      对于在应急救援工作中拒不执行本预案,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单位和个人,将予以通报批评,违反法律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9附则
      91制定
      各区市参照本预案制订本辖区的在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92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青岛市突发旅游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事件分级
      14适用范围
      15工作原则
      2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21青岛市突发旅游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
      22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23专家咨询组
      24处置分组
      3预测预警
      31预警分级
      32预警发布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42信息报告
      43基本响应程序
      44应急处置程序
      45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
      46应急结束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52事故调查
      53保险
      54总结
      6应急保障
      61通信保障
      62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63应急队伍保障
      64应急演练
      7附则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功能完备、运转高效”的预警和应急机制,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旅游安全事件造成的损失和危害,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旅游经济协调、可持续发展,特编制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旅行社条例》、《导游人员管理办法》、《青岛市旅游条例》编制本预案。
      13事件分级
      按照突发旅游安全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波及范围、影响力大小、人员及财产损失等情况,由高到低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个等级。
      131特别重大旅游安全事件(Ⅰ级):一次突发旅游安全事件造成死亡30人以上,或者100人以上中毒(重伤)并有死亡人数发生,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件。
      132重大旅游安全事件(Ⅱ级):一次突发旅游安全事件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件。
      133较大旅游安全事件(Ⅲ级):一次突发旅游安全事件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件。
      134一般旅游安全事件(Ⅳ级):一次突发旅游安全事件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件。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的旅行社接待境内外旅游团队所进行的旅游活动中,造成旅游者重大人身伤亡或巨大经济损失等性质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突发旅游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1)自然灾害导致的旅游团队中游客重大伤亡的事件,包括台风、风暴潮、洪涝、山洪等气象灾害和山体滑坡、泥石流、地震等地质灾害等。
      (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造成的旅游团队中重大游客伤亡事件,包括突发性重大传染性疾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游客健康的事件等。
      (3)意外事故导致的旅游团队中游客重大伤亡的事件,包括重大旅游交通事故导致的游客重大伤亡事件、乘坐游艇在海上游览或在海水浴场游泳发生意外引发的旅游团队中游客伤亡事件、发生在旅游团队中境外游客死亡的重大涉外突发旅游事件、在大型旅游节庆活动中由于人群过度拥挤、火灾、建筑物倒塌等造成旅游团队中游客重大伤亡的突发事件和在景(区)点因为设施问题所引发的旅游团队中游客伤亡事件等。
      15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依法规范、统一指挥、属地为主、分工负责、科学决策、快速高效、资源共享的原则。
      2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21青岛市突发旅游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
      青岛市突发旅游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全市的突发旅游安全事件应对工作。总指挥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旅游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市交通运输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旅游局、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委台办、市政府外办、市政府新闻办分管领导组成。主要职责是:
      (1)研究确定全市应对突发旅游安全事件的重大决策和指导性意见;
      (2)统一组织、协调和指挥突发旅游安全事件的处置工作;
      (3)根据旅游应急工作的需要,指挥成员单位开展突发旅游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的相关工作;
      (4)宣布青岛市突发旅游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的启动与结束;
      (5)分析总结年度全市突发旅游安全事件的应对工作;
      (6)各成员单位要按照本部门职责开展突发旅游安全事件日常管理、预防工作,并按照应急指挥部统一调度参与突发旅游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2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应急办公室”)设在市旅游局,主任由市旅游局局长担任。主要职责是:
      (1)执行应急指挥部的决定,负责突发旅游安全事件应急管理的日常工作;
      (2)协助指挥部处置突发旅游安全事件;
      (3)接收、收集和分析突发旅游安全事件发生时的相关信息,判定预警级别,并上报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应急预案;
      (4)编制并定期修订青岛市突发旅游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5)对外通报重大突发旅游安全事件(Ⅱ级)及以下的突发旅游安全事件的相关信息。
      23专家咨询组
      应急指挥部聘请有关专家组成市突发旅游安全事件专家咨询组。主要职责是:
      (1)跟踪国内外灾害科学最新发展趋势,加强沟通与联系,为我市中长期旅游安全规划、旅游应急信息系统的建设与管理等方面提供决策建议;
      (2)对重大、特别重大突发旅游安全事件的发生和发展趋势、救灾方案、处置办法、灾害损失和恢复方案等进行研究、评估,并提出相关建议;
      (3)发生重大突发旅游安全事件时,向应急指挥部提供科学而有效的决策咨询方案。
      24处置分组
      在应急处置过程中,应急指挥部设立9个专业小组:
      (1)通信联络组:由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在突发旅游安全事件处理期间,保证通信系统的畅通。
      (2)警戒保卫组:由市公安局负责现场警戒、交通疏导、公众疏散等工作。
      (3)人员救护组:由市卫生局负责,事故单位参加,承担旅游团队中伤员的现场救护、转运以及指定医院救护等工作。
      (4)交通运输保障组:由市交通运输委负责协调运输企业,配置应急运输力量,及时转运旅游团队中的其他游客至安置场所。
      (5)资金保障组:由市财政局负责,设立旅游应急救援专项资金,承担应急救援过程中救援资金的前期垫付工作。
      (6)物资保障组:由市商务局负责,对全市市场进行监测,组织做好生活必需品等重要商品的市场保障和调控。
      (7)游客安置组:由市旅游局负责,协助旅行社安排团队其他客人休息和完成后续行程。
      (8)涉外协调组:由市政府外办负责协助联系相关国家驻华使领馆或港、澳特区政府驻京办;由市委台办负责协助发生事故的旅游企业妥善处置伤亡的台湾游客。
      (9)信息(新闻)发布组:由市政府新闻办负责,根据应急指挥部的要求,视情发布突发旅游安全事件的相关信息。
      3预测预警
      31预警分级
      根据突发旅游安全事件将造成的危害程度、发展情况和紧迫性等因素,突发旅游安全事件的预警由高到低划分为特别严重(Ⅰ级)、严重(Ⅱ级)、较重(Ⅲ级)、一般(Ⅳ级)四个预警级别,并依次采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来加以表示。
      红色预警(Ⅰ级):本市各级行政主管部门日常监督检查、排查中发现旅游安全隐患,预计本市将要发生特别重大(Ⅰ级)突发旅游安全事件,事件随时会发生,事态正在趋于严重时发布。
      橙色预警(Ⅱ级):本市各级行政主管部门日常监督检查、排查中发现旅游安全隐患,预计本市将要发生重大(Ⅱ级)突发旅游安全事件,事件即将发生,事态正在趋于严重时发布。
      黄色预警(Ⅲ级):本市各级行政主管部门日常监督检查、排查中发现旅游安全隐患,预计本市将要发生较大(Ⅲ级)突发旅游安全事件,事件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时发布。
      蓝色预警(Ⅳ级):本市各级行政主管部门日常监督检查、排查中发现旅游安全隐患,预计本市将要发生一般(Ⅳ级)突发旅游安全事件,事件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时发布。
      32预警发布
      一般或较大级别突发旅游安全事件信息的预警,由应急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对外发布或宣布取消;严重或特别严重级别突发旅游安全事件的预警信息,由应急指挥部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对外发布或宣布取消。预警信息发布后,应急指挥部要密切关注事件进展情况,依据事态变化情况,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将调整结果及时通报各相关部门。同时,应按照预警立即做出响应,进入相应的应急工作状态,适时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级别。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411特别重大突发旅游安全事件(Ⅰ级):由应急指挥部报市政府应急办,市政府应急办报请市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批准后,宣布启动Ⅰ级响应。成立现场指挥部,各应急救援小组迅速赶赴现场,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开展突发旅游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412重大突发旅游安全事件(Ⅱ级):由应急指挥部宣布启动Ⅱ级响应,并报市政府应急办备案。成立现场指挥部,调动相关救援小组开展突发旅游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413较大突发旅游安全事件(Ⅲ级):由应急指挥部宣布启动Ⅲ级响应,并报市政府应急办备案。应急办公室及相关单位有关人员赶赴现场,协助救援。
      414一般突发旅游安全事件(Ⅳ级):由应急办公室负责启动Ⅳ级响应,并组织处置一般级别突发事件。
      42信息报告
      421重大以上突发旅游安全事件发生后,事发旅游企业和事发地区市政府要在第一时间上报应急办公室,应急办公室接报后立即分别向市政府应急办和山东省旅游局报告。
      422上报各类突发事件信息的内容应包括:报告人单位及姓名、联系电话、时间、地点、伤亡人数、事件类型、危害程度、采取的措施和后续进展情况等。
      43基本响应程序
      431当确认突发旅游安全事件即将或已经发生时,应急指挥部、各相关部门和属地的区市政府应立即做出响应,按照“统一指挥、属地为主、分工负责、专业处置”的要求,成立由各相关部门领导同志参加的现场指挥部,确定联系人和联系方式,指挥协调公安、交通和医疗急救等应急队伍先期开展救援行动,组织、动员和帮助游客开展自救、互救工作。
      432现场指挥部应维护好事发地区治安秩序,做好交通保障、人员疏散、群众安置等各项工作,尽全力防止事态的进一步扩大;及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随时向市政府应急办报告;结合现场实际情况,尽快研究确定突发旅游安全事件现场应急处置方案。
      433参与突发旅游安全事件处置的各相关部门,应立即调动有关人员和处置队伍赶赴现场,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专项预案分工和事件处置规程要求,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共同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434与应对突发旅游安全事件有关的部门和单位,应主动向现场指挥部和参与事件处置的相关部门提供与应急处置有关的基础资料,尽全力为实施应急处置、开展救援等工作提供各种便利条件。
      435发生涉外突发旅游安全事件时,市政府外办等有关部门应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和职责分工,派人参与现场指挥部工作,并负责承办相关事项。
      44应急处置程序
      441突发自然灾害事件应急救援处置程序
      (1)当自然灾害影响到旅游团队的人身安全时,随团导游在向有关部门争取救援的同时,应在第一时间内向组团社、应急办公室和事发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情况。旅行社马上通知保险机构赴现场取证处置。
      (2)应急办公室接到旅游团队、旅游区(点)等发生突发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报告后,要主动了解、核实有关信息,及时上报应急指挥部,根据事发情况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并按规定上报市政府应急办和山东省旅游局。及时向旅游企业发布预警信息,必要时组织人员参与救援工作,并视情组织检查、巡视和警示。
      44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援处置程序
      (1)旅游团队在行程中发现疑似传染病疫情及群体性突发疾病时,随团导游应立即向组团社和当地卫生部门报告,并协助卫生部门进行检验检疫。同时向应急办公室报告,提供团队的详细情况。
      (2)旅游团队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如接到疫情报告,要立即报告应急办公室,同时积极主动配合卫生部门做好旅游团队住宿的饭店消毒防疫工作,对游客进行安抚和慰问。如果卫生部门做出就地隔离观察的决定后,事发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和企业安排好旅游者的食宿等工作,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应急办公室报告。
      (3)经卫生部门正式确认为传染病病例后,应急办公室及事发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卫生防疫部门做好相关的消毒防疫工作,并监督相关旅游经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消毒防疫措施。应急办公室应按照旅游团队的行程路线,向团队经过地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通报有关情况,做好相关的消毒防疫工作。
      (4)应急办公室根据事态发展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并按规定上报市政府应急办和山东省旅游局。
      (5)发生重大食物中毒事件时,由相关部门启动相关预案进行处置。
      443发生重大交通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处置程序
      (1)带团导游(领队)要在第一时间向事故发生地交警部门报警,如有人员伤亡要拨打120请求救援,同时立即报告组团社。
      (2)组团社立即向所在地的旅游主管部门和应急办公室报告,并通知相关保险公司。
      (3)应急办公室根据事态发展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并按规定上报市政府应急办和山东省旅游局。
      444乘坐游艇在海上游览或在海水浴场游泳发生意外引发的旅游团队中游客伤亡事件应急处置程序
      (1)带团导游(领队)要在第一时间向组团社和地接社报告,并协助相关部门做好事故处置工作。
      (2)组团社和地接社分别向所在地的旅游主管部门和应急办公室报告,并通知相关保险公司。
      (3)应急办公室根据事态发展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并按规定上报市政府应急办和山东省旅游局。
      445重大涉外突发旅游事件和大型旅游节庆活动事故应急救援处置程序
      (1)当发生港澳台和外国旅游者伤亡事件时,要立即向接待旅游企业报告,除积极采取救援外,要注意核查伤亡人员的团队名称、国籍(地区)、性别、护照号码以及在境内外的保险情况,由接待旅游企业,通过有关渠道,及时通知港澳台地区相关急救组织或有关国家的急救组织,或申请应急办公室帮助,由市政府外办或市委台办协助,请求配合处理有关救援事项。
      (2)在大型旅游节庆活动中发生突发事件时,按“属地化”和“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由活动主办部门按照活动应急预案,统一指挥协调有关部门维持现场秩序,疏导人群,提供救援,并及时向应急办公室报告。
      (3)应急办公室根据事态发展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并按规定上报市政府应急办和省旅游局。
      45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
      突发旅游安全事件的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工作,应严格按照国家、省及我市有关突发公共事件新闻报道的相关规定,在市政府新闻办、市政府应急办的指导下,由应急办公室具体负责。在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地向社会发布重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及时向应急办公室报送相关事件信息。
      46应急结束
      461突发旅游安全事件处置工作已基本完成,事件危害基本消除,应急处置工作即告结束。
      462突发旅游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由市政府应急办报请市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主要领导批准后宣布应急结束;重大突发事件,由市政府应急办或应急指挥部决定后,宣布应急结束,同时报告主要领导;一般和较大突发事件,由应急指挥部、相关部门或属地区市政府决定后,宣布应急结束。
      463作出应急结束决定后,应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参与事件处置的各相关部门,同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应急结束信息。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511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应的善后处理工作,应急指挥部协调有关部门和事发地区市政府及时恢复正常的社会和群众生活工作秩序。
      512各区市旅游主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指导事发旅游企业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突发旅游安全事件中伤亡人员和财产损失的保险理赔、抚恤、经济赔偿等善后事宜。
      52事故调查
      521现场指挥部应适时成立突发事件调查小组,对事件原因进行初步调查,并将调查结果报市政府应急办。
      522特别重大、重大突发旅游安全事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国家、省组织调查的,市各有关部门应做好配合工作。
      523一般、较大突发事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市有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
      53保险
      突发旅游安全事件发生后,相应的保险机构应立即赶赴现场开展保险受理、赔付工作。
      54总结
      突发旅游安全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应急办公室应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分析突发旅游安全事件发生的原因,评估事件的后果,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全面客观的评估,并将评估报告报送应急指挥部。应急指挥部审核后报市政府应急办。应急指挥部要根据评估报告,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工作的要求和建议,并下发至相关部门认真落实。
      6应急保障
      61通信保障
      应急办公室应通过青岛市旅游公共服务系统建立应急通信网络,明确参与部门和单位的通讯方式,提供联系方法,保障通信畅通。
      62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621各成员单位和各区市政府应根据自身应急救援业务需求,采取平战结合的原则,配备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和器材,建立相应的维护、保养和调用等制度,保障各种相关旅游安全事件的抢险和救援。
      622应急办公室要对突发旅游安全事件应急处置信息库及时维护更新,保障突发旅游安全应急指挥调度的准确和高效。
      63应急队伍保障
      631强化以公安、消防、卫生等专业救援队伍为主体,其他相关旅游突发事件处置部门、单位为辅助的应急队伍体系。
      632加强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应急办公室负责组建本市旅游突发事件预警和应急处置队伍。
      633充分发挥企事业单位、公益团体及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的作用,必要时,协助实施应急处置。
      64应急演练
      每年组织突发旅游安全事件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水平和应急指挥能力。
      7附则
      71本预案由市旅游局负责解释。
      72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青岛市旅游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青政办发〔2005〕4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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