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青岛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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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文日期 2009-11-13
  • 发布日期 2009-11-30
  • 发文字号 青政办发〔2009〕50号
  • 发文单位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青岛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青岛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
      1.1预案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事件分级
      1.5工作原则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组织体系框架
      2.2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2.3应急处置过程中各专业组责任部门和职责
      3.预测预警
      3.1预防行动和措施
      3.2预警分级
      3.3预警发布
      3.4预警响应
      3.5预警解除
      4.应急响应
      4.1应急处置程序
      4.2扩大应急
      4.3应急终止
      5.信息报告与发布
      5.1信息受理
      5.2信息报告时限要求
      5.3信息报告方式与内容
      5.4信息发布与新闻报道
      6.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理
      6.2事故调查
      6.3总结
      7.应急保障措施
      7.1通讯与信息保障
      7.2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7.3宣传、培训与演练
      7.4预案管理
      7.5监督检查
      8.附则
      青岛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预案编制目的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建立健全快速反应、高效处置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有效预防和控制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损失和危害,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山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暂行办法》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青岛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青岛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及周边地区发生的可能波及青岛地区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1.4事件分级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分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重大环境事件(Ⅱ级)、较大环境事件(Ⅲ级)和一般环境事件(Ⅳ级)四级。
      1.4.1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
      (1)因环境事件造成死亡30人以上,或中毒(重伤)100人以上;
      (2)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3)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
      (4)因环境污染使我市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5)利用放射性物质进行人为的破坏事件,或因I、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后果,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含3人)急性死亡;
      (6)因环境污染造成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7)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在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造成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故。
      1.4.2重大环境事件(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环境事件:
      (1)因环境事件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
      (2)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
      (3)因环境污染使我市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4)因I、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2人以下(含2人)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含10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5)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及沿海水域大面积污染,或发生城市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件。
      1.4.3较大环境事件(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环境事件:
      (1)因环境事件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地市级行政区域纠纷,使我市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
      (3)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1.4.4一般环境事件(Ⅳ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环境事件:
      (1)因环境事件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人以上、10人以下;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区市纠纷,发生群体性事件;
      (3)Ⅳ类、V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
      1.5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管理、监督、协调、服务职能,把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加强对可能引发环境突发事件隐患源的排查及日常监测、监控工作,建立完善环境事件风险防范体系,及时督促整改隐患,有效预防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
      (2)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属地为主,分级响应。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分级管理和响应,各区(市)人民政府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制定本级预案,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工作。
      (3)整合资源,加强演练。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密切合作,充分整合现有人力、物资和信息等资源,进行合理配置,确保科学有效的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处置工作。同时,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的培训、演练以及应急防范知识的普及与宣传。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组织体系框架
      
      2.2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2.2.1青岛市设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副市长担任,负责批准预案启动及宣布应急状态结束等。
      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环保局局长担任,负责协助总指挥处理有关工作。
      成员单位包括: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公安消防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市政公用局、市卫生局、市信息产业局、市安监局、市气象局。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职责:
      (1)研究确定全市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重大决策和指导性意见;
      (2)统一组织、协调和指挥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工作;
      (3)根据环境应急工作需要,指挥成员单位,协调驻青部队等有关部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相关工作;
      (4)批准启动青岛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5)视情组织成立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现场指挥部;
      (6)负责向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提出发布环境事件预警建议;
      (7)负责批准终止青岛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8)当突发环境事件超出本市应急处置能力时,提出请求省或国家环境应急力量救援的建议。
      成员单位职责:各成员单位要按照本部门职责开展突发环境事件日常管理、预防工作,并按照市突发环境事件指挥部统一调度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2.2青岛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下设青岛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办公室,作为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主任由市环保局局长担任。
      青岛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1)执行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决定,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的日常工作;
      (2)执行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决定,协助指挥部处置突发环境事件;
      (3)接收、收集和分析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时的相关信息,判定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级别,并上报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应急预案;
      (4)编制并定期组织修订青岛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5)及时更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专家库;
      (6)根据市政府授权,发布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2.2.3青岛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污染及危害程度,组织成立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现场指挥部,并确定现场指挥部总指挥和成员。
      应急现场指挥部职责:
      (1)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现场状况,判定环境污染程度并提出现场处置、救援方案报应急指挥部批准;
      (2)组织、指挥、协调各救援力量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3)及时上报现场环境污染发展状况和处置信息;
      (4)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处置状况,向青岛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提出应急响应终止的建议。
      2.3应急处置过程中各专业组责任部门和职责
      (1)通讯联络组:由市信息产业局负责,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期间,保证800M无线数字集群通信的畅通。
      (2)治安保卫组:由市公安局负责,承担现场保卫、危险区警戒、交通疏导、公众疏散、撤离等工作。
      (3)污染处置组:由市公安消防局、市安监局、市市政公用局、社会救援力量和事故单位负责,承担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抢救工作,最大限度的消除污染危害,制止污染的扩大和蔓延,避免事态发展。
      (4)气象服务组:由市气象局负责,承担对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区域的气象要素进行跟踪观测和预报。
      (5)人员救护组:由市卫生局负责,事故单位参加,承担现场伤员救护、转运以及指定医院救治等工作。
      (6)救助安置组:由市民政局指导受灾地区人民政府组织受灾困难群众疏散、转移和生活安置。
      (7)资金保障组:由市财政局负责,承担应急过程中的资金保障工作。
      (8)环境监察监测组:由市环保局负责,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调查取证,监督肇事单位控制、消除环境污染。承担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时的环境监测,跟踪污染动态情况,对污染警报的时间、区域及环境污染控制、消除工作提出建议。
      (9)专家组: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协助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现场指挥部研究、分析污染事态,提出切断污染源、控制污染扩散、减轻污染危害的应急对策。
      3.预防预警
      预防工作以风险源调查、风险评估、研究制定标准规范、应急能力建设为主;预警工作按照“早预防、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及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等级、发展趋势、危害程度,及时发布预警或提出相应的预警建议,组织实施相应的预警行动。
      3.1预防行动和措施
      3.1.1加强调查,建立环境风险源档案。各区(市)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辖区内生产、销售、贮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和危险废物处置单位等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定期进行检查、监控,并监督有关单位事故状态下环境污染防治措施的落实。
      3.1.2明确职责,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履行相应工作职责,明确防范重点,制定严格的管理制度。各区(市)政府要根据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制定分预案,作为应对本地区各类突发环境事件的组织管理、指挥协调相关应急资源和应急行动的整体计划和程序规范;组织、监督重点风险源单位的环境安全防范工作,限期整改事故隐患,定期组织实施应急演练,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做到“责任落实、组织落实、方案落实、装备落实”。
      3.1.3利用科技手段,加强应急能力建设。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科研和应急指挥系统建设,增加对监测仪器和个人防护用品等装备的投入,不断提高环境应急能力。
      3.1.4整合社会资源,建设应急救援队伍。
      结合本市突发环境事件的特点,依托社会专业力量,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立及时、有效的联动机制。
      3.2预警分级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将造成的危害程度、发展情况等因素,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由低到高分为一般(Ⅳ级)、较重(Ⅲ级)、严重(Ⅱ级)、特别严重(Ⅰ级)四级,依次采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加以表示。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蓝色预警(Ⅳ级):因外市、本市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本市各级行政主管部门日常监督检查、排查中发现环境安全隐患,预计本市将要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时,发布蓝色预警。
      黄色预警(Ⅲ级):因外市、本市发生环境突发事件或本市各级行政主管部门日常监督检查、排查中发现环境安全隐患,预计本市将要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时,发布黄色预警。
      橙色预警(Ⅱ级):因外市、本市发生环境突发事件或本市各级行政主管部门日常监督检查、排查中发现环境安全隐患,预计本市将要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或因在敏感时间、敏感地点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极易造成严重后果时,发布橙色预警。
      红色预警(Ⅰ级):因外市、本市发生环境突发事件或本市各级行政主管部门日常监督检查、排查中发现环境安全隐患,预计本市将要发生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时,发布红色预警。
      3.3预警发布
      3.3.1蓝色预警由各区(市)政府组织对外发布,并报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备案,同时抄报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办公室。
      3.3.2黄色、橙色预警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办公室提出预警建议,经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报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发布。
      3.3.3红色预警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办公室提出预警建议,经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报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经市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后对外发布。
      3.3.4预警级别的变更、取消与发布程序相同。
      3.4预警响应
      3.4.1预警信息发布后,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事发地区(市)政府根据事件具体情况和可能造成的影响及后果,采取针对性措施。
      3.4.2蓝色预警响应
      发布蓝色预警后,区(市)政府应立即组织本辖区内有关部门和专家研究制定具体方案,及时掌握事态发展,防止污染扩散。
      3.4.3黄色预警响应
      发布黄色预警后,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办公室应立即组织召集相关成员单位、区(市)政府和有关专家研究制定具体应对方案,掌握事态发展。
      3.4.4橙色、红色预警响应
      发布橙色、红色预警后,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应立即组织召集相关成员单位、区(市)政府和有关专家研究制定具体应对方案,迅速开展污染预防及隐患消除工作,掌握事态发展。
      3.5预警解除
      通过连续跟踪事态发展,预警没有发展成突发环境事件,即可宣布“预警解除”。
      4.应急响应
      4.1应急处置程序
      4.1.1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Ⅰ级)的应急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时,经总指挥批准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成立现场指挥部,各应急救援小组迅速赶赴现场,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调度下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4.1.2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Ⅱ级)的应急响应
      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时,经总指挥批准后启动应急预案,成立现场指挥部,调动相关救援小组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4.1.3较大突发环境事件(Ⅲ级)的应急响应
      由区(市)政府负责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并负责具体处置工作。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办公室及相关成员单位有关人员赶赴现场,协助救援。
      4.1.4一般突发环境事件(Ⅳ级)的应急响应
      由区(市)政府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并负责具体处置工作。必要时,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参与处置。
      4.1.5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的突发环境事件不受分级标准限制,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及区(市)政府应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要求,积极组织做好应急响应与处置工作。
      4.2扩大应急
      当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危害程度已十分严重,超出本市自身应急处置能力,需要国家或其他省、市提供援助和支持时,依据《青岛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由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将情况立即上报省政府,统一协调调动各方应急资源,共同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国家启动《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或省启动《山东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时,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调动各成员单位全力配合开展事件应对工作。
      4.3应急终止
      4.3.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终止:
      (1)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发生条件已经消除,无继发可能。
      (2)污染源的污染物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事件现场的各种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4)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可控制的水平。
      4.3.2一般和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由启动预案的区(市)政府宣布应急终止;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经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后宣布应急终止。必要时,通过新闻单位向社会发布应急终止消息。应急终止后,应继续进行一定频次的环境监测。
      5.信息报告与发布
      5.1信息受理
      市、区(市)政府及环保、公安、安监等有关部门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受理、接报。
      5.2信息报告时限要求
      5.2.1突发环境事件的责任单位及主管部门、各级行政管理部门,发现突发环境事件后,应立即向所在地区(市)政府及公安、环保等有关部门报告。
      5.2.2经初步核实为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区(市)政府、市环保局及相关部门应立即向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报告,相关信息最迟不得晚于发现或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1小时内上报,并及时续报事件处置进展情况。市环保局按照有关规定向省环保厅、环境保护部报告。
      5.2.3对于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发展为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不受分级标准限制,区(市)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要立即向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市环保局报告。
      5.2.4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市环保局及各相关单位在向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报告的同时,应及时通报属地区(市)政府和相关单位。各区(市)政府也应及时向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办公室和有关单位通报。
      5.3信息报告方式与内容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
      辐射事件的信息报告还须按照有关核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
      5.4信息发布与新闻报道
      5.4.1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工作,应严格按照国家、省及我市有关突发公共事件新闻报道的相关规定,在市委宣传部、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的指导下,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办公室具体负责。在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重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5.4.2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及时向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办公室报送相关事件信息,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新闻发布工作。
      6.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理
      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应的善后处理工作,其中环保部门除负责监督肇事单位清理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污染外,同时采取必要措施,避免产生二次污染。
      6.2事故调查
      特大或重大环境污染事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国家、省组织调查的,市有关部门应做好配合工作;较大或一般环境污染事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市有关部门组成事件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
      6.3总结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办公室应组织有关区(市)、部门和专家,分析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原因,评估事件后果,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全面客观地评价,并将评估报告报送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审核后报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认真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工作及预案的要求和建议,并监督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整改措施。
      7.应急保障措施
      7.1通讯与信息保障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办公室应建立应急通讯网络,明确参与部门和单位的通讯方式,提供联系方法,保障通讯畅通。
      7.2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7.2.1应急队伍和装备保障。各有关部门、各区(市)政府应根据自己的职责建立应急队伍,编写本部门、本单位应急预案,明确应急队伍的职责、工作程序以及资金保障。
      各有关部门、各区(市)政府应保障本部门、本单位应急力量,满足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并随时处于应急良好状态。
      7.2.2技术储备与保障。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办公室要加强应急专家库的建设和管理,及时更新完善专家库,为科学处置提供技术支持。
      相关部门要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信息库,保证突发环境事件得到迅速、有效的处置。
      7.3宣传、培训与演练
      7.3.1宣传。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办公室应公布报警电话,对公众广泛开展环境保护知识教育,宣传突发环境事件预防、避险、报警、减灾等常识,增强公众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
      7.3.2培训。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办公室应组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行动人员定期接受应急专业知识培训。各有关单位应对本单位的应急队伍进行定期培训。
      7.3.3演练。各成员单位应每年组织一次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理水平和应急指挥能力。
      7.4预案管理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办公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及时组织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并报市政府批准发布。
      7.5监督检查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办公室负责组织对本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行动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报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予以表彰奖励。对不认真执行本预案或玩忽职守、贻误应急造成损失的,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8.附则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青岛市重大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青政办发〔2006〕34号)同时废止。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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