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降低经营性收费标准的通告(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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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文日期 2008-12-31
  • 发布日期 2008-12-31
  • 发文字号 青政发〔2008〕58号
  • 发文单位 青岛市人民政府
  •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市政府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降低9项经营性收费标准,取消和停止收取3项经营性收费项目。现通告如下:
      一、降低部分经营性收费标准
      (一)新建商品住房转让手续费,收费标准从按每平方米3元,降低到每平方米2.4元;住房以外的其他新建商品房转让手续费,收费标准从按每平方米10元,降低到每平方米8元。
      (二)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从按省物价局鲁价费发〔2001〕243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降低到按该文件收费标准的70%收取。
      (三)建筑工程、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收费,收费标准从最高不超过该工程设计收费标准的8%,降低到最高不超过该工程设计收费标准的6%。
      (四)地震安全性评价费,收费标准从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鲁价费发〔1999〕174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降低到按该文件收费标准的90%收取。
      (五)土地服务类测绘收费,青岛市勘察测绘院收取的土地服务类测绘费从按国家测绘局国测财字〔2002〕3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降低到按该文件收费标准的80%收取。
      (六)防雷检测费,收费标准从按省物价局鲁价费发〔2003〕244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降低到按该文件收费标准的95%收取。
      (七)城市规划技术服务费,收费标准从按省物价局鲁价费发〔2001〕396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降低到按该文件收费标准的50%收取。
      (八)电气设施消防安全检测费,收费标准从按省物价局鲁价费发〔2006〕89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降低到按该文件收费标准的70%收取。
      (九)机动车排气检测收费,收费标准从按市物价局青价字〔2005〕28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降低到按该文件收费标准的85%收取。
      二、取消和停止收取的经营性收费项目
      (一)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取的工商信息咨询收费(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证书》代办服务费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费)自2009年1月1日起取消。
      (二)各级规划设计评审机构自2009年1月1日起停止收取规划项目评审涉及的收费。
      (三)青岛市外商投资服务中心自2009年1月1日起停止收取外商投资企业代办服务费。
      (四)自2009年1月1日起,全市党政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举办的各类培训班一律暂停收费。

    青岛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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