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维护残奥帆赛期间海上治安秩序的通告(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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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文日期 2008-09-08
  • 发布日期 2008-09-08
  • 发文字号 青政发〔2008〕45号
  • 发文单位 青岛市人民政府
  •   为维护残奥帆赛期间我市海上的治安秩序,保障赛事安全、顺利进行,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为成功举办2008年奥运会帆船比赛进一步完善法制保障工作的决定》,市政府决定,加强海上治安秩序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汇泉角以东至赤岛以西,南至青岛港主航道北边界限的海域,与赛事无关的游船、游艇、摩托艇(水上摩托车)等船艇禁止驶入航行。其中,天林花园小区至小麦岛沿海一线的海域,禁止进行游泳、潜水、捕捞、设置定置网具、投放漂浮物和航海模型等活动。
      二、相关船舶应在指定的码头、泊位、停泊点停泊,船主应当在当地公安边防部门指导下加强管理看护。
      三、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四、本通告自2008年9月7日8时起实施,2008年9月13日18时废止。

                             青岛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八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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