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解决企业拖欠职工工资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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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100020061219134864
  • 成文日期 2006-12-11
  • 发布日期 2006-12-11
  • 发文单位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近年来,我市高度重视解决企业拖欠职工工资问题,通过各级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历史欠薪问题已经得到解决,但部分企业由于经营不善等多种原因,不断产生新的拖欠。为依法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家、省有关精神,现就进一步解决企业拖欠职工工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解决企业拖欠职工工资问题的重要意义
      劳动报酬权益是职工的基本权益,工资收入是职工收入的主要来源,拖欠工资直接影响职工的基本生活,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当前,我市改革发展正处于关键时期,解决企业拖欠职工工资问题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依法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有利于企业改革的进一步深化,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持社会和谐稳定。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和市九届七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解决企业拖欠职工工资特别是农民工工资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把这项工作作为当前工作的重要任务来抓,全面落实责任制,切实解决好企业工资拖欠问题。
      二、解决企业拖欠职工工资问题的基本原则
      解决工资拖欠问题要坚持立足企业、落实责任,突出重点、分类处理,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解决拖欠工资的责任主体是企业,政府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工作协调、政策指导和监督检查。要把解决工资拖欠问题与深化企业改革和结构调整相结合,与建立预防拖欠工资的机制相结合,与解决其他债务相结合,从根本上解决拖欠工资问题。
      三、建立健全保障企业依法支付工资的长效机制,遏制新的工资拖欠
      (一)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指导、督促企业规范工资支付行为,按月足额支付职工工资或按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职工工资。对确因生产经营困难需延期支付职工工资的,要明确延期支付工资的程序、期限、责任及解决措施。
      (二)严格执行企业欠薪报告制度。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工资支付的监控,重点监控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行业的企业工资支付情况。企业确因经营困难等原因需延期支付工资的,必须征得本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同意,并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工会组织报告延期支付工资的原因、时间、金额和涉及人数、企业财务状况、偿还工资计划以及解决措施等内容。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工会组织要严格督促企业按时偿还职工工资。
      (三)加大工资支付执法力度。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企业的法律宣传和教育,增强企业的法制意识。要加强对企业支付工资情况的日常巡查、举报专查和专项检查工作。对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要依法给予处罚;对发生工资拖欠且不履行报告程序的企业,要加大处罚力度并向社会公布,同时记入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以及人民银行建立的企业诚信系统。对恶意拖欠、情节严重的企业,依法可责令停业整顿、暂停招投标、降低或取消资质,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对有关人员依法予以制裁。
      (四)深化企业劳动工资制度改革。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国资等有关部门指导、推动企业进一步转换经营机制,全面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建立健全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工资分配制度,完善工资集体协商等职工民主参与决定工资的办法,形成人员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的机制。
      四、切实做好解决建筑领域拖欠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工作
      (一)全面落实清欠目标责任制。各区市政府要按照《青岛市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工作目标责任书》所列拖欠项目,制定清欠计划,落实责任,并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和月考核。对因拖欠问题引发集体上访事件的,将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及个人的责任。市政府将对清欠工作进行督查和通报,对因清欠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在考核中实行一票否决。
      (二)明确各自责任,严格责任追究制度。凡因建设单位工程款拔付不到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施工企业可立即停止施工,防止拖欠工资事态扩大,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因施工企业原因拖欠工人工资情况严重,造成恶性事件或不良影响的,予以全市通报,直至给予停接工程任务、降低资质的处理。
      (三)采取有效措施扎实推进清欠工作。对财政预算拨款建设项目拖欠的工程款,由本级建设、发改、财政部门分类督查解决。各区市政府要统筹安排本级财政用于工程建设的各项资金,对辖区内财政困难的机关事业单位投融资项目,国有企业、政府参与筹资建设的项目,招商引资项目,各类工业园区项目等拖欠问题,要给予必要的帮扶和财力支持,确保我市政府项目拖欠问题全部解决。对其他项目拖欠问题,发改、审计、国土、规划、建设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采取取消规划、冻结土地以及停止办理施工许可和竣工工程手续等手段措施,确保不出现新的拖欠。
      (四)规范建筑企业用工和发包行为。建设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督促施工企业按照劳动法律法规规定,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支付工资,并将工资发放记录在施工现场公示。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规定,禁止将工程分包给无劳务分包资质的包工头。凡因转包、挂靠、违法分包造成拖欠工资的,按照建筑市场考核办法对企业和责任人予以全市通报、扣分、降级直至吊销资质的处罚,属外地队伍的清出青岛建筑市场。
      五、加强对解决企业工资拖欠工作的领导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青岛市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统筹协调和指导全市解决企业工资拖欠工作。联席会议由市劳动保障局、市政府国资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市建委、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司法局、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市工商局和市总工会组成,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劳动保障局。各级也要建立相应的协调机制,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二)各司其职,分工负责,形成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的合力。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协调指导,加大督促检查力度,特别是要加大对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执法力度,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国资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要负责解决监管或所属企业的工资拖欠问题,落实经营者解决工资拖欠问题的责任。完善经营者业绩考核办法,将解决新的拖欠纳入考核内容,凡没有完成清欠任务或新增欠薪的企业,其经营者一律不得参加评优评先,不能增加工资和兑现效益年薪。建设部门要继续做好建设领域清理拖欠工程款工作,加强对建筑市场的监管,协调劳动保障部门查处因拖欠工程款造成拖欠工资的案件,对长期无法解决的拖欠工程款案件,要指导建筑施工企业通过司法程序解决;要建立规范的建筑劳务分包制度,完善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督促企业严格执行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制度管理有关规定,推进建立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长效机制。其他相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积极支持配合做好解决工资拖欠工作。
      (三)加强统计管理和工作调度。要根据企业隶属关系,按照分级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组织摸清拖欠工资的底数,制定清欠工作计划和具体政策措施,抓好工作落实。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国资等有关部门建立科学的统计报表制度,培训专职统计人员,组织精干力量开展企业拖欠工资情况的统计核查工作,保证统计数据的准确性。要加强督导和调度工作,定期了解掌握企业拖欠工资情况,及时检查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的工作进度。
      (四)稳妥开展工作,维护社会稳定。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涉及面广、政策性强、难度大,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抓紧制定和完善具体政策及办法,周密部署,扎实工作,增强工作预见性,积极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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