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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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文日期 2006-11-21
  • 发布日期 2006-11-21
  • 发文字号 青政发〔2006〕43号
  • 发文单位 青岛市人民政府
  •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十五”期间,全市消防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消防事业得到了长足的发展。但是,当前全市消防工作仍面临不少问题,突出表现为:火灾隐患仍然大量存在,城市消防设施建设滞后于城市发展的状况仍未完全得到解决,社会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不够,一些地方、部门和单位不能正确处理生产经营与消防安全的关系,全民消防法制观念和消防安全意识有待提高等。为有效预防火灾事故,减轻火灾危害,保障公共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消防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战略任务,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努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格局,大力推进消防工作的社会化、现代化进程,全面推动消防事业的持续发展,为构建平安青岛、文明青岛、和谐青岛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总体目标。以全市消防工作社会化水平显著提升,全社会消防安全环境明显改善,抵御火灾的整体能力显著增强,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得到有效遏制为总目标。进一步强化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科学、完善的城市消防管理机制;加强消防法制建设,深化社会消防宣传教育,全民消防安全素质普遍提高和消防安全意识普遍增强;加快城市消防设施建设,加大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发展力度,基本实现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的同步协调发展,形成覆盖城乡的火灾预防和灭火抢险救援体系。
      二、加强火灾预防基础建设工作,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格局
      (三)严格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各级政府要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将消防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督促检查和协调组织当地消防工作的发展;要继续强化完善市、区(市)、街道(镇)、社区(村)三级消防组织网络体系,建立健全和规范落实消防组织工作制度。在政府换届和主要领导变动时,应及时对各级消防安全委员会作出调整;要建立完善政府消防安全责任考评体系,切实落实好消防安全各级政府一把手负责制和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制,把消防工作作为政府目标责任考核和领导干部政绩考评的重要内容;要严格落实消防奖惩考评标准,实行消防工作“一票否决”制度。凡年度内辖区发生群死群伤特大火灾,各级政府部门以降低消防安全为代价招商引资被查实的,取消其先进单位的评选资格;各级人民政府应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本地消防工作情况向上级人民政府作出专题报告。
      (四)实行政府职能部门消防管理分工负责制。要建立健全部门信息沟通和联合执法机制,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职能部门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公安消防部门要认真履行消防监督执法职责,严格消防执法,并加强与有关部门的信息沟通,及时将消防安全专项治理以及认定的重大火灾隐患等情况报告当地政府并通报相关部门;安全监管、工商、质检等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责,对发现的火灾隐患,依法查处或者移送、通报公安消防等部门处理;各级发改委、规划、建设、财政等部门应将公共消防设施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实施计划,与其他市政基础设施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管理。市政公用、城管、城建、物业管理、通信等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消防供水、消防通道、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确保设施完好,水量、水压充足,消防通道、消防信息畅通。教育、民政、农业、文化、卫生、质监、国资委、广电、体育、旅游、文物、人防等部门要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领导机制和责任制,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办法,明确消防安全责任机构或消防安全工作人员,负责本部门、行业、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的组织实施,对本部门、行业单位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定期组织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及时排查和组织整改火灾隐患,保障消防安全。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等要依法履行职责,依法维护相关人员尤其是弱势群体的消防安全权益。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要与工商、质监等部门密切配合,加大对消防产品市场的整顿力度。
      (五)强化社会单位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各单位应认真贯彻落实《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消防法律法规,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健全落实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保证消防安全的经费投入。要加强对人员密集场所、多产权、多家使用综合性建筑、“九小场所”等的消防安全治理,指导单位落实各项消防安全防范措施,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要不断完善火灾预防标准化体系,广泛开展火灾预防标准化建设,2008年前,全市60%以上的社会单位要实现标准化管理。2010年前,全市所有单位要全面实现火灾预防工作的标准化建设。
      (六)全面推进社区、农村消防建设工作。将社区、农村消防建设纳入文明社区(村镇)、和谐社区(村镇)、平安社区(村镇)建设的重要议事日程。积极开展创建“无火灾街道(乡镇)、社区(村)”活动。进一步巩固、完善、规范和深化社区消防建设。已建小区应充分利用社区现有的宣传场地、文化活动场所增加消防宣传内容,做到资源共享。新建小区消防设施的配备、消防宣传阵地建设要与建筑工程项目同时竣工、同时验收。继续拓展社区消防建设资金,完善福彩消防社区建设,争取到2008年,为市区80%的居民楼院、居民建筑配备消防器材箱和灭火器。要大力推行农村消防安全标准化建设,建立乡镇、村消防专(兼)职队伍和义务消防队伍,指导、督促农村重点解决好消防安全布局、消防水源、消防通道、消防通信、消防设施和村民住宅耐火等级等问题,有效提升农村抵御火灾事故的能力。2008年前,全市所有社区和60%以上的村庄达到标准化建设的要求,2010年,100%的村庄全部达到标准化建设要求。
      (七)深入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各级政府应适时组织开展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人员密集场所、高层建筑、地下工程和“三合一”企业,多产权、多家使用建筑物、出租房屋以及建筑消防设施、城市消防通道、开发区、工业园区新建建筑等为重点的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经过3至5年的努力,全面改善上述场所和单位的消防管理状况。
      (八)加大消防立法力度。在现有国家和省、市消防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就政府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与维护管理、水上消防管理、消防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多产权多家使用综合楼的消防安全管理、专职消防队伍建设、消防通道治理等方面进行立法调研,制定地方消防法规或政府规章,逐步实现城市消防管理法制化。
      (九)努力提高全民消防安全素质。各级人民政府每年应制订并组织实施消防宣传教育计划,各部门、单位和新闻媒体应改进消防宣传教育形式,普及消防法律法规,教育广大人民群众切实增强防范意识,掌握防火、灭火和逃生自救常识。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和社会单位组织农村劳动力培训和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时,应当对其进行消防安全常识和技能培训;推行消防安全从业人员职业资格鉴定制度,建立就业促进机制,推动消防安全服务职业化。公安消防部门应定期开放消防站,开展“119”消防日宣传活动,积极推动消防知识“进农村、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定期对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以及从事消防安全工作的人员进行消防知识和技能培训,严格执行消防安全培训合格持证上岗制度,使其切实承担起本岗位的消防安全职责。教育部门要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各类各级学校教学内容,学校每年应组织师生进行消防逃生演习。科技、司法等部门和单位要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列入科普、普法内容;林业部门应当经常向居民宣传林区防火灭火知识;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站等新闻媒体应当定期刊播消防公益广告,义务宣传消防知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单位要结合当地社区和农村消防建设的特点,在乡村、社区设立消防宣传教育专栏和消防安全标识,大力宣传消防知识,不断提高群众消防安全意识。社会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员工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制度(新上岗员工必须要进行消防安全培训),每半年至少对本单位员工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三、切实加强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大力提升城市防控火灾的能力
      (十)加快消防规划的编制修订和实施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把城市消防规划建设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建设当中,合理布局,统一考虑,科学编制城乡消防规划。特别要结合城市总体发展规划尽快组织落实《青岛市城市消防专业规划》(2005-2020)的修编工作并组织实施。年内由市发改委对消防专业规划的编制进行立项,2007年,由市公安消防局委托具有资质的编制部门着手编制并完成城市消防专业规划的编制,市规划、市国地等部门要提前介入规划的编制工作,为以后规划的实施奠定基础。要加大城镇消防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力度,已完成消防专业规划编制的市、镇,特别是列入省级中心镇、重点镇的16个镇要严格按照已编消防规划的要求,加快规划实施的进度。仍未完成规划编制的96个一般城镇,2007年底前要全部编制完成消防专业规划并组织实施。新规划区的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要坚持高起点、高标准,做到一步到位,防止欠新帐。对于过去遗留的“欠帐”,要列出清单,逐项限期解决。
      (十一)加快消防站建设步伐。按照国家消防站建设标准和城市发展建设的实际需求,本着“先急后缓,先城区后郊区”的原则,进一步加快消防站建设步伐。2006年底前,完成大炼油消防站的建设;2007年底前,完成开发区28号站、保税区消防站、松岭路西、保张路北消防站、城阳仙家寨消防站以及消防训练基地二期工程建设,实现化工、隧道、水上、地下、建筑倒塌等突发事件处置模拟训练功能;2008年底前,完成开发区30号站、王家麦岛消防站、城阳夏庄消防站;2009年底前,完成沙子口消防站;2010年底前,完成水陆两用消防站、青银高速路东、张村河南消防站、城阳红岛特勤消防站的建设任务。市区消防站按照城市消防规划的总体布局和城市经济建设的发展速度逐年增建。同时根据城镇经济建设的发展规模,加快五市消防站建设步伐,胶南市、即墨市分别于2010年底前增建2个消防站,胶州市、莱西市、平度市分别增建1个消防站。列入全省中心镇、市重点镇的16个镇要按照消防规划要求,建立完善的消防站,并配足配齐消防人员、消防装备。在确保完成上述消防站建设任务的同时,对规划已确定的消防站建设用地,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占用或挪作他用。
      (十二)加强和完善消防给水管网建设。城市市政消火栓要按照消火栓建设标准,与市政给水管网同步建设;成片开发和单位投资建设给水管网的,开发和投资单位必须按照规定同时建设公共消火栓。2007年底前,五市三区按照国家消火栓建设标准要求,完成消火栓建设任务,补齐“欠帐”,不欠“新帐”。2008年底前,设有市政给水管网的中心镇和重点镇要按国家标准完成市政消火栓的建设。市政公用建设部门、供水部门和社区物业管理单位要建立健全消火栓定期维护保养、巡查制度,按照职责范围加强对市政消防给水管网和公共消火栓的维护管理。2007年底前要全部完成市区人员密集性企业、单位和场所的消防供水管道改造工作,并确保消防供水量、水压达到要求。要定期对公共消火栓进行维护保养,确保公共消火栓的完好率保持在95%以上。
      (十三)加强消防车辆、装备建设。要从灭火抢险救援的实际需要出发,按照公安部《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的要求,配足配齐各种消防车辆和器材。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消防监督技术装备配备》(GA502-2004)要求,逐步配置办公、通信和信息处理类、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类、消防安全检测类、火灾现场勘查类、消防宣传教育类技术装备,2007年前要全部配置到位。凡灭火战斗车辆装备不足的,消防官兵个人防护装备不足的,灭火药剂储备不足的,消防监督技术装备配备不足的,五市三区由当地人民政府专题研究解决,市内四区由市政府专题研究解决。
      (十四)加强应急救援体系建设。要以公安消防部队为主体,加快全市以处置毒气、化工原料泄漏、建筑倒塌、防恐等抢险救援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119”与“110”、“122”及医疗救护、市政、供电及各类专业救援队伍联动的灭火救援体系。针对处置恐怖事件、核与辐射事故、重大环境污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灾害事故的需要,2010年前,达到国家的标准和实战要求。要认真做好高速公路灾害事故抢险救援工作,按照“一队多用、专兼结合”的原则,依托当地靠近高速公路的公安消防执勤中队组建高速公路灾害事故抢险救援队,切实提高处置高速公路灾害事故的抢险救援能力。
      (十五)完善消防经费投入保障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公安部联合下发的《中国人民武装警察消防部队消防业务费管理暂行办法》(财防[2004]300号)规定。有关部门在编制年度财政预算时,要将城乡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和消防业务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随经济社会发展逐年递增。对于消防装备欠账、危旧消防站营房改造、新建消防站和装备以及处置自然灾害事故设施和应急抢险救援装备的配备,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投资、谁受益”和事权划分原则,各级财政要予以保障。涉及其它有关专项投入,各级、各部门要予以保证。要切实落实从优待警措施。
      (十六)大力发展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需要,逐步建立和完善“以公安现役部队为主体、合同制和企业专职队为辅助、其他多种形式队伍为补充”的地方消防力量体系。要将合同制消防员的征召、工资、社会保障等经费纳入当地财政预算,每年及时足额划拨到位,并随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当提高。力争2007年合同制消防员达到593人。2010年前,采取现役、合同制共建的方式,对现役消防警力缺编的消防站,全部采用合同制消防队员,确保全市现有和新增消防站警力达到国家消防站建设标准。要继续加强消防安保队伍建设,力争2008年达到2000人并保持相对稳定。要加强乡镇专(兼)职消防队伍建设,16个省级中心镇及各乡镇和行政村要根据当地工作需要因地制宜的建立政府自办、政企合办、企业联办的专(兼)职消防队,每个城镇社区、农村村庄建立一支群众义务消防队或者治安、消防合一的治安联防消防队。对生产规模大、火灾危险性大的企业,应建立专职消防队,或由就近企业联合建队,确保一方平安。
      四、建立整治危及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的长效机制
      (十七)加强火灾隐患的源头控制。对涉及消防安全的审批项目,行政审批部门要严格依法审批。对不符合城镇消防安全布局要求的建设项目,城市规划部门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未经审核合格的,建设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按照国家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资料中没有消防验收合格文件的,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颁发房屋权属证书。对消防安全条件未获得公安消防部门审查通过,拟开办的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养老院、福利院、医疗机构以及文化、体育等公共场所,教育、民政、卫生、文化、体育等部门不得批准。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物品生产储存运输和建筑施工等企业,安全监管、建设等部门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未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而擅自经营的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等公众聚集的场所,或者未依法获得批准而擅自从事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的,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要及时依法采取相应的行政强制措施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原已取得批准文件但不再具备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必须撤销批准文件。对容易引发火灾事故的电气、燃气等设备,质检部门应制订标准对其防火性能提出要求,生产单位应标明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注意事项。
      (十八)坚决整治严重危及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各级政府部门要组织对辖区各类场所、单位进行全面排查,建立重大火灾危险源防控网络体系,对被列为重点监控的各类火灾危险性大的场所实行24小时监控管理;对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的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等重大火灾危险源,要制定具体的解决措施,实行近限远迁;对市内四区老式木质居民楼存在的耐火等级低、火灾荷载大、电气线路老化等历史遗留隐患,要将其列入旧城改造的重点工程分批解决;要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优先安排“城中村”、易燃建筑密集区的拆迁、改造,并在规划和建设过程中确保城市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的配套发展。
      (十九)建立火灾隐患举报奖励基金和火灾隐患整改基金。建立隐患举报奖励基金对举报隐患的单位和人员进行奖励,同时,鼓励社会单位和公众踊跃举报火灾隐患;逐步推行社会单位每年按照生产和经营利润总额建立一定比例的固定火灾隐患整改基金,由公安消防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隐患整改基金标准,确保隐患整改资金到位。
      (二十)进一步完善重大火灾隐患立案消案和政府挂牌督办制度。对检查发现的各类重大火灾隐患,应采取公告、广播等方式告知公民火灾危险和保护生命财产安全的方法,通报相关部门,并由当地人民政府挂牌督办,明确整改责任、整改期限,确保整改彻底。下级人民政府要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情况,对未按期整改完毕的,上级人民政府要进行备案督办。对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上级人民政府要直接挂牌督办;公安消防部门依法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停业的,当地人民政府要在接报后7日内做出决定。对自身确无力整改的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有关单位要及时报请本行业或本系统管理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确定整改措施并认真落实,确保消防安全。
      五、大力实施科技强警,完善社会消防服务
      (二十一)加强消防信息化建设。依托“金盾工程”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信息系统、消防执法网络信息系统、消防远程教育培训系统、消防办公自动化系统,加快建立健全灭火救援指挥信息系统以及部队教育管理信息系统建设。进一步推进城市火灾自动报警联网系统建设。加强消防基础理论、应用技术研究,推进防火和灭火救援关键技术的科技攻关,重点开展建筑物性能化防火设计、新型防火材料、新型灭火剂、新型消防装备的技术研究,加快科研成果的实际应用。
      (二十二)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和市场机制作用。进一步规范消防行业中介组织在消防产品管理、消防安全评价、火灾财产损失评估、建筑消防设计评估论证等方面的行为,加强行业自律,完善监督管理手段和措施,切实发挥中介机构在消防安全工作中的作用;建立单位消防安全诚信机制,探索建立单位消防安全诚信档案,将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消防安全管理水平、火灾隐患整改、接受消防行政处罚等情况随时向社会公告;按照《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办法》,开展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推动建立消防职业资格制度;继续完善和发展社会重点单位消防安全评价工作,并将评价结果与各生产经营单位办理工商执照、评星、定级等紧密挂钩;建立消防与保险的良性互动机制,制定推进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有效措施和办法,按照国务院《消防改革与发展纲要》规定,重要企业、易燃易爆危险场所和大型商场、游乐园、宾馆、饭店、影剧院、歌舞厅、娱乐休闲等公共场所必须参加火灾和公众责任保险。建立消防安全评价结果与保险费率挂钩机制,切实发挥保险在火灾防范和火灾风险管理方面的作用。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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