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社会保险储备金制度的暂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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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文日期 2006-01-09
  • 发布日期 2006-01-09
  • 发文字号 青政发〔2005〕64号
  • 发文单位 青岛市人民政府
  •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保险制度,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鲁政发〔2003〕11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建立社会保险储备金制度提出以下意见:
      一、建立社会保险储备金制度。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的集体土地征为国有后出让的,按出让收入10%的比例提取社会保险储备金。即墨市、胶州市、胶南市、平度市、莱西市的集体土地征为国有后出让的,应当从土地出让收入中提取社会保险储备金,具体提取比例由各市政府确定。
      二、社会保险储备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提取的社会保险储备金纳入市财政社会保险储备金专户,由市财政统一管理。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即墨市、胶州市、胶南市、平度市、莱西市(以下简称三区五市)提取的社会保险储备金,纳入本区(市)财政社会保险储备金专户管理。
      三、由市财政管理的社会保险储备金,专项用于补充市级统筹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其他社会保险基金;由三区五市管理的社会保险储备金,专项用于补充被征地农民的养老、医疗和其他社会保险基金。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四、市劳动保障部门每年要向市政府报告社会保险基金的运行情况,提出社会保险储备金补充市级统筹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其他社会保险资金的预算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三区五市社会保险储备金补充养老、基本医疗和其他社会保险的预算方案,由各区(市)政府批准。
      五、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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