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字体大小: 打印
  • 成文日期 2005-12-31
  • 发布日期 2006-01-09
  • 发文字号 青政办发〔2005〕61号
  • 发文单位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件的适用期已过。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元旦、春节即将来临,烟花爆竹生产、销售进入旺季,特别是对烟花爆竹由禁止燃放改为限制燃放后,市场需求量进一步增加。为切实做好当前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严防重特大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各级各部门要认清安全生产工作面临的新形势,高度重视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充分估计可能出现的问题,做好各项应对准备工作,确保不发生重大安全事故。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规定,从烟花爆竹的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燃放和应急救援等各个环节着手,切实落实责任,明确并细化应对措施,确保广大人民群众度过一个平安祥和的节日。
      二、严把安全生产准入关。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认真执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和销售许可证制度,严格审批条件和审批程序,对2005年底前未提出安全生产许可申请,以及2006年3月底前经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要一律依法关闭。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审批,严格按照“三同时”(即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规定进行安全审查和竣工验收。
      三、实行烟花爆竹销售许可制度和配送制度。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严格烟花爆竹销售单位的资质审核,督促烟花爆竹批发单位、零售网点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和管理制度。烟花爆竹储存仓库要符合《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的有关规定,严禁超能力储存。要实行烟花爆竹销售配送制度,严格限制并合理布设市区烟花爆竹零售网点。烟花爆竹及具有爆炸性的半成品、原材料的运输,必须依法取得相关运输许可,严禁违规和超载运输。
      四、严格执行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质监、工商等有关部门要按照《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产品分级分类的有关规定,确定进入市场的烟花爆竹品种、规格,对产品质量包括标志、包装、外观、部件、药种、药量、安全性能、燃放性能等严格把关,防止不合格产品和违法产品流入市场。
      五、加强企业安全管理。积极推行烟花爆竹安全标准化,加强企业基础管理,加大烟花爆竹安全标准的贯彻执行力度,鼓励烟花爆竹安全技术的开发研究。要采取措施实行工厂化生产,用机械化代替手工操作,禁止家庭作坊式烟花爆竹生产。要改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作业场所条件,降低人员密度,杜绝超能力、超药量、超定员生产。对生产作业人员,要严格进行技术培训和岗前教育,提高其技术操作能力和安全生产意识。
      六、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烟花爆竹的行为。各级政府要组织公安、安监、质监、工商、交通、铁路、邮政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在春节前开展一次大检查,实行联合执法,严肃查处违法行为。坚决查处取缔非法生产、储存、运输、销售、邮寄和燃放烟花爆竹等行为,对查处、收缴的非法烟花爆竹要及时销毁,严防其再次流入市场危害社会。铁路、交通、民航等部门要加强检查,严禁旅客携带烟花爆竹进站上车(船、机)。严厉打击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出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行为,从源头上杜绝非法生产烟花爆竹活动。严禁未取得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销售、储存烟花爆竹产品,确保市场经营安全有序。
      七、进一步落实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责任制。各级各部门要建立健全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责任制,全面加强安全监督管理。公安、安监、质监、工商、城管、交通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形成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合力。要采取措施加大监督检查力度,落实烟花爆竹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燃放、应急救援等各个环节的安全责任。要严肃查处安全生产事故,对因监管不力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要依法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和负责人的责任。
      八、制定烟花爆竹安全燃放方案和应急预案。各区市政府要根据各自实际研究制订具体细化措施,把各项要求落实到基层和企业。燃放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城乡地区,要合理划定燃放区域。举行焰火燃放活动,要严格审查燃放作业单位、作业人员资质和燃放方案,制订公共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严防发生火灾、爆炸以及拥挤踩踏等事故。
      九、加强宣传教育。燃放烟花爆竹是我国传统的民间娱乐活动。各级各部门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方式,向广大人民群众普及烟花爆竹燃放安全常识,增强群众的安全观念。宣传工作要贴近基层、贴近群众,充分发挥各级社区组织的优势,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提高宣传工作的实效。要引导群众购买质量合格的烟花爆竹产品,教育广大人民群众遵守燃放各项要求,按规定文明安全燃放。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如果您对该文件有疑问,可以通过 网上咨询 方式咨询相关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