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招投标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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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 2005-01-04
  • 发文字号 青政办发〔2004〕91号
  • 发文单位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根据建设部、国家发改委、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4〕77号)和《青岛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67号)等有关规定,为切实加强全市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含集资建房项目,下同)招投标管理工作,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经济适用住房是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房,投资大、利润少,通过招投标公正地选择实力强、信誉好的开发企业承建开发,是保证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标准、控制销售价格、加快建设进度的基本保障。市房地产开发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区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招投标的组织管理工作,市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规划、物价、监察等部门以及项目所在地的区政府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确保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依法通过公开招标,择优确定开发建设单位。
      二、建立经济适用住房招投标有形市场和招标评审专家库,以确保招投标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市房地产开发建设主管部门要切实做好项目审查工作,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必须在具有已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符合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年度计划(涉及拆迁的,还须符合拆迁年度计划),并具有项目建设核准批复和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时,方可进入经济适用住房招投标有形市场,通过公开招投标选择开发建设单位。未通过公开招投标确定开发建设单位的,发展和改革部门不予核准项目开工批复,土地部门不得办理土地划拨手续,规划部门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三、市房地产开发建设主管部门要切实做好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投标资格审查工作。招标人应当确定拥有三级(含三级)以上开发资质、自有资金达到招标人依法确定的数额、连续三年盈利且无不良行为记录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参加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投标。
      四、项目所在地的区政府作为本辖区内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招标人,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中介机构编制经济适用住房招标文件,依法、合理确定标底,通过经济适用住房招投标有形市场确定开发建设单位,并及时向社会公示中标结果。市房地产开发建设主管部门以及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物价、监察等部门要加强对招投标全过程的审查、监督。
      五、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胶州市、即墨市、胶南市、平度市、莱西市应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各自实际,制订本辖区的相应政策措施,做好辖区内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招投标管理工作,保障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的制度化、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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