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设立国有独资公司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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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文日期 2005-01-04
  • 发布日期 2005-01-04
  • 发文字号 青政发〔2004〕75号
  • 发文单位 青岛市人民政府
  •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设立国有独资公司有关问题的通知》(鲁政办发〔2004〕73号)精神,现就设立国有独资公司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控制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今后新建企业以及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革,除国家规定的专营企业、涉及国家安全和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企业及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外,不再采用国有独资公司形式。
      二、确需设立国有独资公司的,市政府授权由市国资委负责审批。设立市属国有独资公司和现有市属企业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由设立单位的市直主管部门、资产经营公司、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市直主管单位)提出申请,报市国资委审查后按规定程序报批;区(市)属企业改制或新设立为国有独资公司的,由各区(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查后报市国资委批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市级以上国资委的批准文件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办理公司登记注册等事宜。
      三、申请设立国有独资公司,须向审批机关提报以下文件:
      (一)设立公司的申请;
      (二)设立公司的必要性、可行性分析论证报告;
      (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章程;
      (四)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其中,涉及对原有企业进行资产重组的,须提报与所涉及的企业法人签署的协议和主要债权单位的认可证明;涉及市直部门管理的,须提报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涉及各区(市)管理的,须提报同级政府的批准文件。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授权市国资委为设立国有独资公司审批机关的通知》(青政发〔2000〕9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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