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青岛市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规划(2004—2008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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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 2005-01-04
  • 发文字号 青政字〔2004〕108号
  • 发文单位 青岛市人民政府
  •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青岛市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规划(2004—2008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规划
    (2004—2008年)


      为加快我市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满足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根据全国、省、市人才工作会议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意见》(青发〔2004〕11号)精神,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全国和省、市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倡导学习许振超精神,鼓励技术工人岗位成才;树立科学的发展观,紧紧围绕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充分发挥各类教育培训资源的作用,动员和依靠社会各方面力量,进一步完善政策,创新机制,加快技能人才的培养、引进和使用,形成尊重知识、崇尚技能、重视技能人才的良好社会环境,推动技能人才队伍的整体建设,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强有力的人才保障。
      二、工作目标
      到2008年,全市技术工人的总量达到60万人,其中中级工达到42万人,年均培养42万人;高级工达到9万人,年均培养15万人;技师和高级技师达到13万人,年均培养2000人。同时,建设30个高级技能人才培训基地,6个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建成青岛市高级技工学校。
      三、政策措施
      (一)加大技能人才培养力度
      1、组织实施“万名技师培养计划”。从2004年到2008年,在制造业、服务业及有关行业技能含量较高的职业(工种)中,以企业、技师培训基地和高等院校为主体,培养复合型、技能型技师和高级技师1万名,推动全市技能人才队伍的整体建设,带动各类高、中、初级技能人员的梯次发展。全市每年选拔2000名高级工以上技能人才,由市劳动保障部门组织进行技师或高级技师培训,政府给予50%的培训费补贴。
      2、鼓励企业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建立企业高级技能人才业务进修和培训制度,完善名师带徒措施,鼓励企业广泛开展岗位练兵和技术比武、技术创新与攻关等活动。加强政府组织培训和企业内部培训的衔接,对培训中达到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发放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对没有国家标准的,以企业生产实际需要为标准进行考核鉴定。加强对企业培训的帮助指导,对没有培训能力的中小企业,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帮助做好岗位和技能培训。一般企业要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的比例提取教育培训经费,从业人员技术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按25%的比例提取,列入成本开支,培训经费的60%以上要用于生产一线技术工人的技能培训。制定高级技能培训政府补贴政策,对参加我市紧缺职业(工种)提高层次(高级工)培训的企业在岗技术工人,按照政府、企业和个人共同负担的原则,由政府给予一定的培训费补贴。
      各类企业要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将职工培训纳入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依法保护职工接受培训的权利。大中型企业要制定职工培训规划,建立定期培训和技能考核鉴定制度,每年技能培训考核鉴定人数不少于技术工人总数的20%,形成职工技能正常成长的通道。
      3、鼓励大学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对有求职要求的大学毕业生,参加国家准入控制高级职业(工种)和我市紧缺职业(工种)培训,经鉴定合格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从市促进就业资金中给予培训费补贴。具体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市财政、市人事等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二)加快构建技能人才培养体系
      1、充分发挥技工学校培养技能人才的主体作用。进一步整合资源,调整布局,发挥好技工学校的规模优势,办出品牌和特色。抓好高级技工教育,鼓励省级重点技工学校创建国家重点技工学校,国家重点技工学校创建高级技工学校,提高办学规模和办学层次。高起点、高水平规划建设青岛市高级技工学校,重点发展高新技术专业,使其成为带动作用大、示范作用好的一流名校。要逐步扩大高级工培养规模,拓宽培养高级工的专业范围,省级、国家级重点技校都要根据经济、产业结构调整,开设1—3个高级工专业,培养高级技能人才。
      各级政府要加大对技工学校的投入和扶持,每年要根据财力情况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技工学校发展,提高办学能力。对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开设我市紧缺专业,达到一定规模,培训学员经鉴定合格,取得高级工以上国家职业技能证书的,可按照合格人数和培训机构投资规模,由政府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对于技工学校在扩大办学规模中涉及的用地、用水、用电、基建等方面,享受与教育部门所属学校同等优惠扶持政策。鼓励企业和社会力量创办技工学校,鼓励技工学校通过国有民办、民办公助、股份合作等形式办学,组建培训集团,提高培训能力和规模。鼓励社会各界及公民个人对职业教育提供资助和捐赠,企业和个人通过中国境内非盈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对职业教育的捐赠,可在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部扣除。加强技工学校师资队伍建设,广泛选聘大中型企业的工程技术人员参与技工教育,建立技工学校在职教师参加新知识理论培训和新技能培训补贴制度。
      2、充分发挥高等职业技术学院(校)培养高技能人才的作用。引导支持各类高等院校特别是高职院校参与高级技工培养,对办学规模大、设施设备条件好的职业技术学院(校),经评估符合条件的可认定为高级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承担政府资助的高级技能培训。指导职业技术学院(校)调整办学方向,强化操作技能训练,全面推行学历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双证”制度,引导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鉴定。
      3、大力发展社会培训机构和民办职业教育。按照“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大力推动社会培训机构发展,消除一切制约发展的观念障碍、制度障碍和体制障碍,在专业设置、培训方式、培训目标和就业等方面,提供指导和服务。按照市场化、产业化的方向,采取联合办学、利用外资等多种方式,调动更多社会资金参与技能教育。积极引进国外职业培训教育资源,鼓励国外高等学校、社会培训机构和个人投资办学,鼓励国内各类培训机构与国外培训机构联合办学,参与技能人才培养。建立健全社会力量办学质量保证体系,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促进社会培训机构和民办职业教育健康发展。
      4、加强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建设。从2004年开始,用两年的时间,结合我市船舶和汽车制造业发展的需要,建立焊接实训基地;结合我市商贸和旅游业发展的需要,建立三产服务业实训基地;结合我市大炼油工业基地建设的需要,建立化工环保实训基地;结合我市半岛制造业基地建设的需要,建立数控技术实训基地。实训基地建设采取市场化运作的方式,通过政府引导,鼓励技工学校、行业、企业参股或以其他投入方式参与实训基地建设,政府重点在设施设备方面进行投入。在实训基地管理和运作上,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坚持共享、共建、共管,由主办单位实施日常管理,参股单位实行日常监管。
      (三)完善高技能人才引进、流动机制
      1、鼓励引进高技能人才。有关部门要打破技能人才引进的身份、地域限制和企业所有制限制,面向国内外,多渠道、多形式引进高技能人才。建立与项目相结合的引进机制,在招商引资中一并引进关键技术岗位的高技能人才。企业可根据生产发展的需要,设立高技能人才特聘岗位,面向国内外进行招聘。招聘企业可参照经营者或高级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的收入水平,设立特聘岗位津贴或实行年薪制并计入成本。
      2、完善高技能人才引进服务体系。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技能人才信息库,掌握当地高级技工以上的人才状况,定期通过互联网和新闻媒体发布供求信息。对于需求量比较多的技能人才,可举办专项招聘会进行招聘和引进。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设立高技能人才专项服务窗口,实行职业介绍、劳动合同备案、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代存档案等一条龙服务。对自愿来我市的国内外高技能人才,要及时向用人单位推荐。
      3、建立高技能人才开发交流机制。加快技能人才专业市场建设,大力发展网上技能人才资源市场,使有形市场与网上市场优势互补。建立技能人才库,要收集和完善各专业高级工、技师和高级技师的资料,为企业发展、市场需求提供人才储备,积极为用人单位输送技能人才。依托高级技工学校、职业技术学院,以及企业集团、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建立高技能人才开发交流工作站和技术成果信息站,搭建技能人才交流平台,为高新技术开发、技术成果转让、同业技术交流、绝招绝艺展示以及创新创业等活动创造条件,充分发挥技能人才在技术攻关、传授技艺、传播技能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四)进一步完善技能人才激励政策
      落实技能人才的各项待遇。在企业工作的技师和高级技师分别享受中级和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有关待遇,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劳动保障部门制定。要重视提高技能人才的政治待遇,评选劳动模范和其他社会先进人物,应兼顾高技能人才。完善企业高技能人才激励机制,制定与技能水平挂钩的企业工资制度和在薪酬、福利、培训等方面向关键技术岗位高技能人才实行倾斜的政策;提高高级技能人才的社会保障水平,为高技能人才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医疗保险;针对企业关键职业(工种)、关键岗位、关键工序,设立“首席技师”,并给予相应的待遇,提升技术工人的企业价值和社会地位。建立高级技能人才岗位工资增长机制,逐步提高技术工人技能津贴标准。对企业聘任的中级工、高级工的技能津贴标准分别不低于80元和150元,技师、高级技师的技能津贴标准分别不低于200元和300元。技能津贴制度执行情况要纳入劳动执法年检,并加强监督检查。
      (五)建立健全高技能人才评价体系
      在评价内容上,坚持职业能力与工作业绩相结合;在评价机制上,坚持专业评价与企业认可相结合;在组织实施上,坚持行政指导和技术支持相结合;在管理体制上,坚持属地管理与行业管理相结合。要在大力推进职业技能鉴定社会化管理的同时,加快企业在职职工和职业院校毕业生技能人才评价方式的改革,逐步健全以职业能力为导向,以工作业绩为重点,注重职业道德和职业知识水平的技能人才评价体系。对技术技能型人才的评价,在现有考核模式上,突出实际操作能力和解决关键生产难题的考核要求,并增加新技术和新知识的要求;对知识技能型人才的评价,应根据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需要,突出新技术、新知识掌握和运用能力的要求;对复合技能型人才的评价,应根据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进步的需要,强化综合性考核和多项技能的考核。
      (六)加强技能人才的宣传和表彰
      各级宣传部门要大力宣传高技能人才在国家经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和突出贡献,使高技能人才受到社会的广泛尊重,成为劳动者普遍的职业选择,激励广大劳动者立足本职,爱岗敬业,为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贡献智慧和力量。完善市高级技能人才的评选奖励制度,逐步提高“有突出贡献的技师”政府津贴标准和“青岛市技术能手”奖励标准。要定期举办多形式、多层次的职业技能竞赛,为技能人才脱颖而出创造条件。进一步完善竞赛的表彰奖励办法,对参加国家竞赛和省级一类、二类竞赛以及市级竞赛获得规定名次的选手,可获得“青岛市技术能手”称号,并给予一定的奖励,所在单位也要相应给予奖励;取得优秀成绩的选手可晋升技能等级,特别优秀的选手,可破格晋升为技师和高级技师。
      四、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各级、各部门要把技能人才培养与使用纳入目标管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劳动保障部门要抓好技能人才的培养规划、业务指导、证书核发、经费管理和监督检查;发展改革部门要将高级技能人才培养和使用的目标计划纳入年度社会经济发展计划;财政部门要按照社会经济对高级技能人才的需求、培养使用的目标计划和教育培训的任务,将资金纳入政府财政预算,确保高级技能人才培养的经费投入;教育部门要把学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结合起来,在各类大中专院校中广泛推广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把高级技能人才培养纳入到高等职业教育和高级职业培训中,提高高等院校各类毕业生的实际操作能力和技能素质;人事部门要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切实落实技能人才的工资福利待遇;工会、妇联、共青团要广泛组织开展岗位练兵、技术比武等活动,加强对企业培训责任和资金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宣传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技能人才培养和使用等方面的政策宣传和典型宣传,努力营造技能人才成长的良好社会舆论氛围。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形成整体合力,建立健全政府、企业、社会、培训机构四方共同参与的技能人才培养机制,做到整体联动、共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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