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废止)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公示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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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文日期 2004-10-21
  • 发布日期 2018-07-18
  • 发文字号 青政办发〔2003〕55 号
  • 发文单位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QDCR-2016-000020
  •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管理,增强收费部门和单位及缴费对象的法律意识,规范收费部门和单位的收费行为,提高收费透明度,根据《山东省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及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现就在我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部门和单位实行收费公示制度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公示制度的基本内容
      (一)公示范围
      凡有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的部门和单位,都必须在全面清理、取消不合法收费(基金)项目的基础上,公开明示所有合法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
      (二)公示内容
      公示的内容主要包括:收费部门和单位、收费(基金)项目、收费标准、计算单位、收费依据(授权单位名称、批准机关及文号)、收取对象、减免范围、收费部门和单位监督电话、物价及财政部门投诉电话等。公示单位制作的公示牌所列的内容,应事先经当地物价、财政部门审核,中央、省驻青单位及市内四区部门和单位由市物价局、财政局审核,并标示“××市(或区)物价局、财政局监制”字样。
      (三)公示形式
      公示的基本形式是公示牌(栏)。各收费部门和单位应在本部门和单位收费场所或方便群众阅读的地方设立收费公示牌(栏)。有条件的部门和单位可采用电子屏幕或电子触摸设备等进行公示。面向社会开设互联网站(网页)的部门和单位应在其网站上公示收费内容。市物价、财政部门应在部门网站上公布国家和省规定的合法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标准。
      各区市可同时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等形式公示合法的收费(基金)项目和标准。各收费部门和单位在通过专栏、报纸、网络、便民手册等形式公布管理权限、办事依据、办事程序等内容时,应同时公布本通知要求公示相关内容。
      (四)公示牌(栏)的制作和管理
      公示牌(栏)由各收费部门和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动态管理、长期置放和清楚方便等要求制作。在收费公示后,若取消或调整收费(基金)项目和标准,收费部门和单位应在收到相关文件后7日内,将取消或调整的相关内容及时公示,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二、公示工作安排
      公示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清理整顿阶段(2003年10月31日前)。各收费部门和单位要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对本部门、本单位的收费(基金)项目逐条逐项进行清理,自行取消、纠正不合法的收费,并于10月1日前将取消、纠正的收费(基金)项目、年收费额和清理后保留的收费(基金)项目、收费标准、计算单位、收费依据(授权单位名称、批准机关及文号)、收取对象、减免范围等材料报同级物价、财政部门。各级物价部门要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当地执行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进行逐部门、逐单位、逐项目审核清理,坚决取消不合法的收费,并将所有合法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于10月31日前反馈各收费部门和单位,同时通过物价、财政部门网站向社会公布。崂山、城阳、黄岛区及各市物价、财政部门应在10月20日前将此次清理整顿中所有取消、纠正的收费(基金)项目(含各部门和单位自行取消、纠正的项目)和收费金额分别报市物价局、财政局。
      第二阶段,公示实施阶段(11月1日至11月30日)。各收费部门和单位将经各级物价、财政部门审核的公示内容,结合各自实际,按规定全面完成公示工作。
      第三阶段,检查验收阶段(12月1日至12月31日)。各级物价、财政、监察部门要组织力量,对当地的公示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市物价局、财政局、监察局从2003年12月15日起,对崂山、城阳、黄岛区及各市的公示制度实施情况进行抽查。
      三、工作要求
      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是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切实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优化我市投资发展环境的一件大事,是依法行政和推行政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级各部门要统一思想,加强领导,积极开展工作,确保将此项工作落在实处。各级物价、财政、监察部门要对公示工作及时进行督促检查,对在此次工作中消极对待,落实不力,不能按时完成任务的部门和单位予以通报批评,责令改正;对拒不执行的,要按照《山东省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吊销《收费许可证》等处罚。对在公示后不按公示的项目和标准收费,或有乱收费行为的部门和单位,一经查实,除按照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外,还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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