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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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100020041021335605
  • 成文日期 2003-12-26
  • 发布日期 2003-12-26
  • 发文单位 青岛市人民政府
  •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国发〔2003〕2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重要意义,认真做好宣传和培训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已于2003年8月27日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将于2004年7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行政许可法的公布施行,对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它也是继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之后又一部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重要法律,其确立的行政许可设定制度、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行政许可的统一办理制度、行政许可实施程序制度、行政机关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制度、实施行政许可的责任制度等等,都是对现行行政许可制度的规范、改革与创新,对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革行政管理方式和推进依法行政,都将产生深远的影响。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都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重要意义,带头学习贯彻好这部法律。全市各级行政机关要按照学用结合的原则,采取分级培训、分步实施的方式,全面开展好行政许可法的学习培训工作。要重点抓好各级领导干部及实施行政许可工作人员的学习培训,使其全面掌握、准确执行。同时,要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广播、互联网、黑板报、宣传栏等舆论宣传工具,采取生动活泼的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使广大人民群众熟悉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了解自己享有的各项权利,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进行有效的监督。
      二、抓紧做好有关行政许可的清理工作
      根据国务院通知精神,凡是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行政许可事项与规定、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行政许可收费等都要依法予以清理。全市的清理工作要本着统一部署、全面清理、分工负责、相互结合、同步进行、限时完成、依法规范的原则进行。
      (一)清理行政许可事项和规定。清理行政许可事项要与清理有关规定相结合。市一级清理工作要在《青岛市第二轮行政审批事项清理方案》确定保留的499项行政审批事项基础上进行。对本市自行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及规定在2004年3月底前清理完毕。对省政府、国务院部门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及有关的规定提出清理意见报上级有关机关,并根据统一部署对照国务院、省政府的清理结果对我市的有关事项和规定进行清理。对行政许可规定的清理工作要与优化发展环境的文件清理工作相结合,以清理行政许可规定为重点,全面清理我市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按照“谁制定、谁清理、谁负责”的原则,由主管部门提出具体清理意见,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核后,报市政府决定。行政许可规定的清理工作要于2004年5月底前完成并向社会公布。
      (二)依法清理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对违反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机关超越职权实施行政许可的,未经法律、法规授权的事业组织实施行政许可的,以及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或者行政机关内设机构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许可的,都要依法予以清理和纠正。全市的清理工作要于2004年5月底前完成并向社会公布。
      (三)依法清理行政许可收费,保障实施行政许可的经费。行政许可法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因此,对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行政许可收费项目要一律予以清理、取消。清理工作要于2004年5月底前完成并将清理结果向社会公布。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行政机关的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要防止将行政机关的预算经费与实施行政许可收取费用挂钩;要坚决杜绝行政机关通过实施行政许可违法收取费用以解决办公经费、人员福利等问题。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违法收取费用,或者不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收取的费用的,要依法严肃处理,并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的责任。
      三、创新和完善实施行政许可的运行机制和体制
      各级行政机关要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建立和完善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制度和程序制度,认真执行行政许可的受理制度、审查制度、决定制度、听证制度、告知制度等;积极探索研究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行政许可实施机关都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特点,改革行政管理方式,建立完善各项规章制度,提高办事效率。要结合实际,建立完善统一办理、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制度;建立完善行政许可公开、服务承诺、限期办理制度;确保行政机关及时、合理、公开、公正地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认真执行有关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争方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规定,能够招标、拍卖的,都要进行招标、拍卖。
      四、加强对行政许可的监督工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
      各级行政机关要加强对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有关监督制度。建立和完善有关行政许可的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许可备案和实施情况统计制度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许可的决定申诉、检举制度,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对违法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各级行政机关要将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作为2004年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重点目标进行评议考核,明确目标、落实责任。要加强对行政许可法实施情况的检查工作,2004年10月份,市政府将在全市行政机关组织开展行政许可法贯彻实施情况的检查活动,对宣传贯彻、清理工作、实施行政许可等情况进行重点检查。
      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工作任务重、涉及面广,而且法律性、专业性强,各级行政机关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组织领导,保障各方面工作的顺利进行。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要在本级政府或者政府部门的统一领导下,具体组织好本地区、本部门贯彻行政许可法的有关工作。市一级行政许可事项、规定和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清理工作由市清理行政审批行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政府法制办负责组织实施;行政许可收费的清理工作由市物价局和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实施。
      各区市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要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实际,制定具体贯彻实施意见并组织实施。对贯彻实施中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市政府。各区市政府要于2004年6月底前将清理结果报告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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