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绿色通道绿线规划控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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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文日期 2003-12-22
  • 发布日期 2003-12-22
  • 发文字号 青政办发〔2003〕74 号
  • 发文单位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切实加强全市绿色通道建设,确保绿色通道工程顺利实施,现就加强我市绿色通道“绿线”规划控制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增强搞好绿色通道“绿线”规划控制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绿色通道建设是国土绿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从总体上构建城乡大环境绿化格局的重要举措,对于建设生态城市,迎办“绿色奥运”,改善城乡面貌,提升城市形象,促进农民和财政增收,具有重要意义。划定“绿线”,是科学安排植树造林布局,提高植树造林的景观效果和生态、经济、社会效益,降低建设成本,确保绿色通道工程顺利实施的基础性工作。各区市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要深刻认识绿色通道建设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绿线”规划控制工作,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按照职责分工,切实抓紧抓好“绿线”规划控制工作。
      二、“绿线”划定的标准
      (一)高速公路、国道、铁路按照绿化带宽度每侧30米的标准划定“绿线”;省道、旅游干道按照绿化带宽度每侧20米的标准划定“绿线”;县乡道按照绿化带宽度每侧10米的标准划定“绿线”。
      (二)大沽河按照绿化带宽度每侧100米以上的标准划定“绿线”,其他河流按照绿化带宽度每侧50米以上的标准划定“绿线”。
      (三)沙质类型海岸按照从海水涨潮最高限起,向岸上延伸200米的标准划定“绿线”;淤泥类型海岸,按照从能够植树的地方起,向陆地延伸100米的标准划定“绿线”;基岩类型海岸以临海一面坡为标准划定“绿线”。
      (四)青岛市迎奥运环城林带建设工程规划范围内的土地,全部划入“绿线”内管理;区市在城市规划区的城乡结合部建设环城林带按照宽度50米以上的标准划定“绿线”;镇(街道)驻地在规划区与农村的结合部建设环城林带按照宽度30米以上的标准划定“绿线”。
      (五)青岛市区规划范围内周边山头全部划入“绿线”内管理。其他区市、乡镇规划区和可视范围内及高速公路、铁路、国道、省道、旅游主干道周边可视山头中25度坡以上的山地、平原林网全部划入“绿线”内管理。
      三、落实责任,切实加强“绿线”管理工作
      “绿线”内的土地,只准用于绿化建设,除国家重点建设等特殊用地外,不得改为他用。绿色通道内现有的建筑物,能拆除的,全部拆除,进行绿化;一时不能拆除的,暂维持现状。“绿线”规划范围内,严禁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对未办理用地手续,占用“绿线”内土地进行其他建设的,要立即责令停止施工,恢复土地原状;对已办理用地手续,但尚未施工的,要给予解释,尽量予以调整。
      各区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通力合作,共同搞好绿色通道“绿线”规划控制工作。各区市要加快“绿线”划定工作,同时做好“绿线”内现有建筑物的清理工作。规划部门要严格按“绿线”控制进行规划,在“绿线”内不得规划其他建设项目。土地部门要严格控制“绿线”内的土地出让。必须在“绿线”范围内规划其他项目、出让土地的,要先征求有关责任部门的意见。林业、园林、规划部门要加强对“绿线”规划控制工作的指导。市政府近期将组织有关部门对绿色通道“绿线”规划控制工作进行检查,同时将不定期组织抽查,对违反本通知的行为进行查处,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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