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农价格和收费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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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100020041021673650
  • 成文日期 2003-12-01
  • 发布日期 2003-12-01
  • 发文单位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农价格和收费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农价格和收费管理工作的意见
    青岛市物价局
    (二○○三年十一月二十日)

      为切实减轻农民负担,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着力解决涉农价格和收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现就进一步加强涉农价格和收费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涉农价格和收费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全市各级政府和价格主管部门,大力整顿涉农价格和收费秩序,开展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工作,农村价格和收费秩序明显好转。这些工作的开展,对于遏制农村“三乱”,促进农村税费改革的顺利进行,减轻农民负担,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各地公示工作开展不平衡,涉农价格和收费监管力量还不能适应工作的需要,有的地方乱涨价、乱收费现象还没有从根本上杜绝。因此,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涉农价格和收费管理的重要性,把涉农价格和收费管理工作作为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内容,抓紧抓实,依法打击各种乱涨价、乱收费行为,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二、加大涉农价格和收费管理力度,巩固涉农价格和收费管理清理整顿成果
      在前段清理整顿的基础上,对国家、省、市明令取消的专门面向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集资项目以及涉农价格和收费清理整顿期间废止的收费项目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加强对农村教育、医疗、药品、计划生育、婚姻登记、电信、畜禽防疫、农技推广、农业生产资料等价格和收费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各种乱涨价、乱收费和压级、压价等违法行为。全面清理对农民工的歧视性价格政策和农村经营性服务收费,降低部分经营性服务成本和收费标准,规范经营性服务收费行为,坚决制止对外出外来务工农民的各种不合理收费。通过清理整顿,坚决取消非法收费和各种不合理收费,杜绝隐性收费,降低过高的收费标准。同时,要严把收费项目审批关,今后,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出台无合法依据的专门面向农民的收费项目,更不得巧立名目变相收费。
      三、进一步强化服务职能,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着力解决当前影响农民增收的价格和收费问题
      健全农村价格信息服务网络,加强对农村的价格信息服务。围绕促进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增加农民收入,强化价格监测、农产品成本调查等公共服务职能,加强对国内外市场重要农产品价格信息采集、分析和预测,改进农村价格信息发布制度,健全农村价格信息服务网络,为农民提供及时、快捷的信息服务,引导农民调整生产结构,提高经济效益。运用价格杠杆,推进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逐步将竞争机制引入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经营,鼓励外资、个体私营经济以各种形式参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经营,促进农村基础设施投资经营多元化。进一步完善农产品价格政策,清理农产品流通中的不合理收费,降低农产品运销成本,促进农产品流通。
      四、完善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健全涉农价格和收费监督机制,切实维护农民利益
      把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工作作为农村价格监督网络的重点,完善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扩大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的覆盖面。在收费单位、乡镇政府和各行政村普遍建立公示制度的基础上,将公示工作普及到自然村和群众经常活动的场所。加强对公示的动态管理和督促检查,做好公示内容的规范和更新,建立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的长效管理机制。健全县、乡、村三级农村价格监督网络,扩大农村价格监督的覆盖面,逐步形成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三级农村价格监督网络和12358价格举报电话的社会监督体系。要采取检查与重点督查、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方式,加强对涉农价格和收费的监督检查,加大查处力度,对增加农民负担的各种乱收费、乱涨价行为,要一查到底,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
      五、加强领导,做好涉农价格和收费管理工作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涉农价格和收费管理工作领导,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加强与监察、农业、公安、工商、质监等部门的联系,加强交流和沟通,共同开展涉农价格和收费监督检查,及时查办价格违法案件,纠正加重农民负担的各种违纪违规行为,完善涉农价格和收费管理措施,做好涉农价格和收费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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