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疾病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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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文日期 2003-11-21
  • 发布日期 2003-11-21
  • 发文字号 青政发〔2003〕79 号
  • 发文单位 青岛市人民政府
  •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预防控制疾病的发生,有效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构建保障人民群众健康的屏障,现就加强我市疾病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对疾病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的领导
      1.提高对疾病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疾病控制和卫生监督体系建设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各级政府和各有关单位要从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从广大人民的切身利益出发,充分认识加强疾病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卫生工作的重点转移到加强公共卫生建设和管理、加强疾病预防与控制、加强卫生执法监督和加强农村卫生建设上来,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把这项工作扎扎实实地抓紧抓好,抓出实效。2.强化对疾病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要把加强疾病控制和卫生监督体系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各级政府主要领导要切实负起领导责任,关心和支持疾病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协调
    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各区市要建立由政府分管领导和各有关部门“一把手”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督促疾病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转变职能,加强对疾病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的指导,计划、财政、人事、农业和政务督查等部门也要把加强疾病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作为本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给予密切配合和指导。
      二、逐步理顺疾病控制和卫生监督管理体制
      3.对疾病控制和卫生监督机构实行属地化管理。要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平战结合、着眼长效”的原则,理顺疾病控制和卫生监督管理体制,各区市卫生行政部门对当地的疾病控制和卫生监督机构实行直接管理;各区市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落实相关工作措施。崂山、城阳、黄岛三区和即墨、胶州、胶南、平度、莱西五市实行区(市)—街道(镇)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垂直管理体制。
      4.合理划分市、区(市)两级疾病控制和卫生监督机构的职能。市级疾病控制和卫生监督机构要强化宏观调控、组织协调、政策调研和重大卫生问题处理的职能,加强对重点企业、重点行业的疾病监控和卫生监督,针对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组织全市性的专项整治。区市疾病控制和卫生监督机构要担负起常规疾病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任务,并做好本地疾病预防控制服务和卫生监督执法工作。市级疾病控制和卫生监督机构要加强对区市疾病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各区市疾病控制和卫生监督机构应当积极配合,形成上下联动、运转协调的运行机制。
      5.统筹规划和管理全市疾病控制和卫生监督资源。要积极整合现有社会卫生资源,建立实验室以及检验、检测设备等资源共享机制,不断提高资源利用效益。当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等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时,市卫生行政部门可以直接组织、协调、调度指挥全市各级疾病控制和卫生监督机构进行应急处理。
      三、建立完善的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体系
      6.健全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基层组织。承担预防保健任务的公立医院应当设预防保健科,并根据承担的任务量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及专(兼)职工作人员,在疾病控制和卫生监督机构的指导下,开展预防保健工作。各区市要在街道(镇)设专(兼)职公共卫生助理,有条件的要设立相应的工作机构、配备一定数量的工作人员,负责管理辖区的公共卫生工作。各区市要结合当地实际,利用社区服务机构、镇卫生院现有的防保组织和人员,加强街道(镇)级专业防保组织建设,并按照辖区人口和实际工作量配备专职疾病控制和卫生监督人员;有条件的可以设立专门的卫生防保站,或由区市疾病控制中心和卫生监督所派驻工作人员。在各行政村要选择至少1名责任心强、技术水平高的乡村医生,作为专(兼)职人员,承担疾病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任务。
      7.加强疾病控制和卫生监督机构基础建设。按照国家规定的疾病控制和卫生监督机构建设和配置标准,以及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制定市、区(市)疾病控制和卫生监督机构基本配置标准,两年内要全部达标。
      8.加强疾病控制实验室建设。根据各疾病控制机构现有配置情况,按照一定的辐射半径,确定部分重点实验室,加强硬件和软件建设,在2至3年内达到国家基本标准要求,并力争达到国家推荐标准。
      9.强化疾病控制机构的疾病预防控制职能。各级疾病控制机构的主要职责是承担辖区内疾病预防与控制、应急事件预警与处置、疫情收集与报告、监测检验与评价、健康教育与促进、应用研究与指导、技术管理与服务等工作任务,与上述职能无关的业务要逐步分离。
      10.理顺和健全卫生监督工作机制。探索市、区(市)两级执法的有效方式,实行“六统一”和“三分离两集中”制度,即“统一准入标准、统一监督频次、统一检测项目、统一执法文书、统一收费项目、统一收费标准”,“调查取证与行政处罚相分离、卫生行政许可与现场监督相分离、罚款与收缴款相分离,处罚案件集中合议、行政审批集中办理”,逐步解决目前存在的多头执法、重复执法、权责不清等问题。
      11.加强和改进卫生行政执法工作。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开展包括公共卫生、医政、传染病控制等内容的卫生综合执法工作;努力改善监督执法条件和技术手段,提高技术仲裁能力,打击和惩处各种违反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完善约束机制,落实执法责任制、监督稽查制、主办监督员负责制、错案追究制等制度,简化工作程序,规范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效率。12.加大农村疾病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力度。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落实各项预防控制措施,有效控制各种传染病、地方病、寄生虫病和职业病,重点控制严重危害农民健康的霍乱、艾滋病、肝炎、结核病、流行性出血热、地方性氟中毒等重大疾病。
      四、加大对疾病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的投入
      13.增加政府财政投入。各级政府对卫生事业的投入,要随着经济的发展,逐年增加,增加幅度不低于一般性财政支出的增长幅度;要调整财政对卫生事业投入的结构,重点向公共卫生方面倾斜,对于公共卫生事业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应给予优先安排。14.落实财政补助政策。按照财政部、国家计委、卫生部《关于卫生事业补助政策的意见》(社财[2000]17号)、《关于农村卫生事业补助政策的若干意见》(财社[2003]14号)以及国家、省、市其他有关规定,落实对疾病控制和卫生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补助政策。对街道(镇)专门从事疾病控制、卫生监督工作的机构及组织,其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行收支统管,由区市财政予以解决;对承担防保任务的其他机构和人员,由同级财政按照承担的任务量予以定额补助。15.加大疾病控制和卫生监督基本建设力度。各级政府要调整基础设施投资结构,增加对公共卫生基础设施的投资,保障疾病控制和卫生监督机构必要的实验和工作用房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疾病控制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工作所需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修缮等必要的费用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16.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重大灾害防疫处置经费。疾病控制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突发事件和重大灾害防疫应急流行病学调查、传染源隔离、现场处置、检测检验、卫生防护、预防疫苗、消毒杀虫药械等所需的经费列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按实际核定额拨付。17.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探索政府购买服务的模式,将可由市场提供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交给市场,鼓励各种市场主体参与竞争,并逐步将公共卫生机构中的此类业务向市场转移。
      五、加强疾病控制和卫生监督人员队伍建设
      18.调整和充实人员编制。按照国家制定的疾病控制和卫生监督机构人员编制标准,结合我市实际,适时调整和充实各级疾病控制和卫生监督机构的编制和人员,行政后勤人员的比例应控制在单位编制总数的20%以内。各区市要按照《青岛市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反应长效机制建设方案》的要求,在疾病控制机构设立应急反应办公室,并增加相应的人员编制。疾病控制和卫生监督人员是政府行使公共卫生管理职能的公务人员,要参照公务员的标准和要求,完善监督、考核、奖惩制度。19.加强专业队伍建设。要严格准入标准和条件,对疾病控制和卫生监督人员实行公开招录或招聘上岗,坚决杜绝不符合条件的人员进入疾病控制和卫生监督机构。2004年至2006年,新进人员要经市人事和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要逐步调整和改善工作人员的专业和学历结构,积极吸引、鼓励优秀硕士、博士毕业生或其他高层次专业人才从事疾病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20.推进疾病控制和卫生监督机构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实行全员聘用制和岗位管理制度。在不突破单位工资总额的前提下搞活内部分配,体现一流人才、一流业绩、享受一流待遇。对限期培训仍不合格的落聘人员,非专业技术人员从事疾病控制和卫生监督业务技术岗位工作的,或其他不符合疾病控制和卫生监督业务技术工作要求的人员进行分流,形成富有活力的用人机制和分配激励机制,调动疾病控制和卫生监督人员的积极性,提高疾病控制和卫生监督机构工作质量和效率。21.加强对现有人员业务知识的培训。建立健全疾病控制、卫生监督和基层防保机构人员培训机制,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时效性,加强对业务技术骨干和学科带头人的培养,采取有效措施保证专业技术人员业务培训的数量和质量。加大在职人员业务学习力度,年龄在45岁以下的人员应逐步达到与本专业相关大专以上文化水平。22.加强各级疾病控制和卫生监督机构的干部队伍建设。疾病控制和卫生监督机构的主要领导原则上应由懂管理、熟悉业务的干部担任,区市疾病控制和卫生监督机构主要领导任免前要征求市卫生局的意见。
      六、加强对疾病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的监督检查
      23.建立疾病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责任制。各级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青岛市公共卫生突发事件长效机制建设方案》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将疾病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纳入对各级政府年度和任期工作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将责任分解落实到部门和具体责任人,并根据工作要求开展专项检查。对工作成绩突出的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不力、未按照要求落实措施和完成任务的,要严格追究有关部门和当事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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