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青岛市八大关和小鱼山风貌保护区综合整治工程搬迁补偿有关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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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文日期 2002-11-18
  • 发布日期 2002-11-18
  • 发文字号 青政发〔2002〕120 号
  • 发文单位 青岛市人民政府
  •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现将《青岛市八大关和小鱼山风貌保护区综合整治工程搬迁补偿有关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青岛市八大关和小鱼山风貌保护区
    综合整治工程搬迁补偿有关规定

      第一条 为了确保市政府决定的八大关和小鱼山风貌保护区搬迁改造工程及补偿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八大关风貌保护区(香港西路以南,荣成路、汇泉路以东,太平角六路以西)和小鱼山风貌保护区(鱼山路、福山路以南,莱阳路以北,大学路以东,福山支路以西)范围。
      第三条 青岛市房产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和青岛市住宅发展中心按照分工,具体负责组织对八大关和小鱼山风貌保护区范围内的房屋实施搬迁改造及补偿工作。
      搬迁人必须持有市拆迁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拆迁许可证》。
      第四条 住宅房屋搬迁补偿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被搬迁人的原房屋建筑面积按照所在区域普通住宅商品房平均销售价格结算搬迁补偿金。建筑面积不足45平方米的,其差额面积,按照所在区域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结算补贴住房改善费;差额面积不足6平方米的,按照6平方米结算补贴住房改善费;原房屋建筑面积在45平方米以上的,按照6平方米结算补贴住房改善费。
      (二)被搬迁人可以申请按照原房屋的市场评估价结算补偿金,按照市场评估价结算补偿金的房屋不再补贴住房改善费。
      (三)被搬迁人可以选择房屋补偿,实行房屋补偿的,搬迁人应当按照货币补偿方式结算的搬迁补偿金总额提供价款相当的房屋给被搬迁人。房屋价款与搬迁补偿金和住房改善费总额存在差价的,应当结算差价款。
      第五条 非住宅房屋搬迁补偿,按照被搬迁房屋的建筑面积和市场评估价结算搬迁补偿金。
      第六条 无房屋产权证的房屋及附属设施,不予补偿。但有相关证明材料能说明房屋权属情况的,可以按规定予以补偿。
      第七条 违法建筑和逾期临时建筑一律不予补偿。拆除批准期限内的临时建筑,可给予适当补偿,但批准临时建筑时规定不予补偿的除外。
      第八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青岛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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