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快市内四区区属企业改革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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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文日期 2001-12-26
  • 发布日期 2001-12-26
  • 发文字号 青政发〔2001〕121 号
  • 发文单位 青岛市人民政府
  •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加快推进我市区属企业改革和城区经济发展,充分发挥城区经济的作用,培植新的经济增长点,根据我市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加快我市市内四区区属企业改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原则
      (一)区属企业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我市城市经济总体布局和产业结构调整的要求,以改革企业产权制度为突破口,以优化结构调整为切入点,紧紧围绕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的目标,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实现企业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规范运作和体制创新。坚持企业改制、改组、改造与加强管理相结合,采取有力措施,逐步使国有、集体资本从现有区属企业中有序退出。大力发展个体私营经济,推动各种所有制形式共同发展,培育以第三产业为主业,以优势特色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为主体的税源经济体制。
      (二)区属企业改革的主要原则是:坚持“解放思想、一企一策、规范操作、突出重点、讲求实效、稳定发展”的工作方针,尊重企业对改制的自主选择。采取多种形式,实行分类指导,将规模大、效益好、符合产业政策的大型骨干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并通过联合、兼并等方式组建企业集团;中小型企业可通过外引内联、嫁接改造等方式,组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合作制企业;其他企业可通过资产出售、拍卖、破产等方式转为个体、私营企业。
      二、加快产权制度改革,推进企业体制创新
      (三)企业集体资产产权的归属,要根据资产的原始来源,按照“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界定。集体企业如有国家投资,按照国家《集体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暂行办法》办理。联合(社区)经济组织投资收益形成的所有者权益,其产权归该联合(社区)经济组织集体所有。有争议的资产产权可作为待界定资产,暂由同级财政部门代管。(四)企业改制时,改制企业原则上应向未被改制企业录用的职工,以现金形式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并清偿所拖欠职工工资、各项社会保险费、集资款、公积金等;所欠被录用职工的欠费(各项社会保险费、医药费和公积金除外),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后,可转化为职工在新企业的股份,即以折股方式予以清偿。(五)企业资产出售给内部职工时,实行职工入股自愿的原则,不得强迫和拒绝职工购买。职工一般要在企业规定的上、下限内认购股份。认购股份确有困难的,可酌情处理。(六)企业改制时,应当制定劳动关系调整和人员分流方案并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与企业改制工作同步配套实施。
      企业改制时,原企业的在职职工,原则上应转为改制企业的职工,改制企业不得以是否购买股权作为订立劳动合同的条件。改制企业资产性质或者经营方式发生变化,其主体资格未改变的,劳动合同应当继续履行;主体资格改变的,变更后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协商变更或者重新订立劳动合同。(七)鼓励整体购买企业产权。以资产评估基准日为准,购买方每接收一名原企业固定制在职职工,按职工正式参加工作后的连续工作年限,工作每满一年按1250元的经济补偿金标准给予资产折抵;每接收一名原企业合同制职工,按其在本单位的连续工作年限,工作每满一年按950元的经济补偿金标准给予资产折抵。(八)企业职工购买企业全部资产,按评估价一次性缴清全部价款的,可给予20%的价格优惠。(九)区属企业的破产,由市企业兼并破产工作协调小组核准。1.按照《破产法》、《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具备破产条件的企业,可依法申请破产。但借用外国政府、国际组织、世界银行贷款或转贷款,偿还责任尚未落实的企业,不得申请破产。2.破产企业的所有经营性财产(已设定抵押者除外)均为破产财产。破产企业的非经营性资产(包括职工住房、学校、幼儿园所、医院等福利性设施)原则上不计入破产财产,按有关规定移交当地政府统一管理。企业党委、工会、共青团等组织的财产不计入破产财产。3.企业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计入破产财产,土地出让所得主要用于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安置破产企业职工后的剩余部分实行专户管理。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计入破产财产。4.破产企业职工安置费用的提取标准,依据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所得而确定,但人均最高不得超过上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收入的3倍;一次性领取安置费用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金,也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按规定应由企业负担的离、退休人员的各项费用,可从企业土地变现所得中拨付到指定部门进行统一管理和使用。
      三、完善企业配套改革,创造良好环境
      (十)区属企业使用国有土地,无土地、房屋权属证书的,经企业申请并出具具结书和区政府证明,经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部门公告,确认权属无争议后,由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部门核发土地、房屋权属证书。(十一)降低区属企业改革、改制成本。企业土地、房屋资产在改制过程中进行处置发生权属变更,对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革中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61号)规定的,免收契税。(十二)区属企业改制,根据企业要求,土地使用权可分别采取出让、租赁等方式处置。
      企业改制时受让的土地,须依法办理出让手续,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法定年限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后,列入企业资产。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评估价的50%缴纳。一次性缴纳有困难的,可采取分期缴纳的办法。
      企业土地按规划变更为商业、居住等经营性房地产用地的,按《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土地储备制度的通知》(青政发[1999]160号)规定纳入土地储备,依法以招标、拍卖方式出让。(十三)产权整体或部分产权转让,应通过市产权交易市场进行,按有关规定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对用途广、专业性不强的通用类资产的处置,鼓励采取公开拍卖的方式出让,通过具有公物拍卖资格的拍卖机构进行拍卖。对涉及土地使用权权属变更的,应通过土地交易市场公开拍卖。(十四)国有企业产权转让、资产处置的收入,按照产权管理权限由各区政府专项存储,专项用于安置区内改制企业职工或国有经济布局战略性调整。(十五)资不抵债的国有企业,经批准,允许将土地纳入评估范围,作为国有资本注入,待资产抵债后进行产权制度改革。(十六)企业整体改制过程中不良资产的核销工作,由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缩短审核时间要求,加快企业改革进度。对呆帐、坏帐的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可在改制企业资产评估时从总资产中扣除。(十七)对新办的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免征所得税三年;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部门审查批准,减半征收所得税二年。符合以上减免税政策的纳税人均按减免税审批程序办理。(十八)对符合条件的区属企业发放信用贷款,改善企业金融服务。围绕产业结构调整,积极培育和推荐高成长性、科技性的企业上市,直接融资。(十九)鼓励各区积极建设区内外工业园,拓宽发展空间。可由各市(区)、乡镇按一定优惠提供土地,企业税收由市(区)、乡镇分成。
      (二十)鼓励区属企业与市内外企业进行联合、链接,促进企业的发展。
      四、加强对区属企业改革的领导
      (二十一)区属企业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难度大,必须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以产权制度改革为核心,突出体制创新,建立管理科学、运作规范的公司制企业。各区要结合实际,提出区属企业改革方案,严格按照标准,规范操作,有组织、有步骤,积极稳妥地按程序进行企业改革。
      (二十二)市内四区区属企业是指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所辖企业。
      (二十三)本意见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十四)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本市有关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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