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进行招投标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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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文日期 2001-12-25
  • 发布日期 2001-12-25
  • 发文字号 青政办发〔2001〕185 号
  • 发文单位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近几年来,我市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工作不断完善,对规范财经秩序起到了很好地推动作用。但是,仍有个别部门和单位存有银行账户过多过滥、账外设账以及私设“小金库”、不按规定开设银行账户等问题。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工作,从源头上加强管理,为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打下良好基础,市政府决定对行政事业单位财政性资金的银行账户实行招投标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严格控制并规范行政事业单位的银行账户,既是加强预算管理、推进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基础性工作,也是强化资金监管、从源头上治理和预防腐败的重要措施。对行政事业单位的银行账户实行招投标管理,是按照市场机制对政府性资源进行运作的有益尝试,对保障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规范政府行为、加强廉政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各市、区及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在集中清理单位银行账户的基础上,按照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决议关于规范权力运作程序的要求,扎实有效地做好这项工作。
      二、招投标管理的原则。在确保资金安全、完整的前提下,依据国家和省、市有关银行账户和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本着公平、公正、公开、合法、择优的原则,确定代理银行,开设银行账户。
      三、招投标的范围。所有管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行政事业单位和政府性投资公司,按照财务隶属关系以部门为主体,对银行账户进行招标(国家有明文规定指定代理银行的除外),不得不经招标而擅自指定代理银行;凡符合条件的国有独资及国家批准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均可参加竞标。
      四、加强对招投标工作的管理。在银行账户招投标过程中,各级财政部门要与人民银行密切配合,严格按照银行账户和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加强对此项工作的指导,要把银行账户管理与加强财政监督、推行预算制度改革以及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结合起来,发挥其在整顿经济秩序中的整体效用。各级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防止和杜绝违规行为的发生。各招标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按照《招投标法》和《青岛市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依照规范的政府采购招投标程序进行,增强招投标工作的透明度;强化招标后银行账户的监督管理,所有单位开设的银行账户,必须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严格按照设立银行账户的条件和有关规定,从严控制单位银行账户的数量;严格履行开设和撤消银行账户的审批手续,实行单位银行账户登记备案制度,规范行政事业单位的银行账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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